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5篇)

时间:2023-11-05 19:59:14 作者:翰墨 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精选15篇)

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经验的总结和感悟,通过总结心得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进而改进自己的表现和取得更好的成果。总结心得是对自己经验的梳理和思考,也是对自己成长的一种记录和提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写出一篇优秀的心得体会。在我们的成长和学习过程中,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财富,通过对自己的回顾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促进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大家可以参考这些范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思考,写出一篇独特而有价值的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修改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至关重要。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旧有的条令条例显现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为了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需求,我国也在不断进行着条令条例的修改工作。深入学习和参与条令条例修改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法律宽严适度的观念。

在条令条例修改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宽严适度观念的重要性。法律的宽是指要考虑到社会的多元化和发展变化,不能一刀切地制定过于严苛的规定。法律的严是指要有明确的界定和规范,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的适度是指要结合实际情况,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过度干预公民权利,同时又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通过理解和把握法律宽严适度的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参与和推动条令条例的修改,使其更加符合社会需求。

第三段:立法法规的科学性和现代性。

在条令条例修改中,我发现立法的科学性和现代性是十分重要的。科学性是指立法应该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避免主观主义和片面性的立法过程。立法要紧跟社会发展潮流,关注最新的科技发展、社会变革等,以及时修改条令条例。现代性是指立法要与时俱进,要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不能固守陈规旧章。通过加强科学性和现代性的法制建设,我们可以使条令条例更加具备应对新挑战的能力。

第四段:民众参与的重要性。

条令条例的修改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个部门或专家的决策,而是要充分考虑民众的意见和参与。民众是法律直接关系到的对象,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需求有着深刻的了解。因此,政府和立法机关应该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条令条例的过程中进行民众的参与。只有通过民众参与,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段: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

条令条例的修改不仅仅是一次表层的修缮,更是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法治文化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它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升社会文明水平。在条令条例修改中,我们不仅要推动法律的更新和完善,更要通过普及法治文化的方式,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只有逐步培育和普及法治文化,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稳定的社会。

结段:总结重点。

通过参与条令条例修改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宽严适度的观念的重要性,立法的科学性和现代性,民众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普及。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制定出更加健全、科学、公正的条令条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

士官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士官,作为军队中的中坚力量,被寄予了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作为一名士官,熟悉并遵守士官条例条令是我们的基本要求。近日,我在学习士官条例条令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其对我们的影响和启示。下面,我将从对士官条例条令的理解、守则的重要性、守则对自身成长的影响、守则对士官团队的作用以及我个人的体会等方面,展开我的思考和体会。

首先,理解士官条例条令是我们学习和执行的前提。作为士官,我们必须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士官条例是指挥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规章制度,对士官实施军事指导、管理和监察的基本依据和规范。而士官守则则是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业务要求,涵盖了士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了解、理解并熟悉这些条例和守则,是我们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

其次,遵守士官守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士官守则不仅是军人的基本职业道德,也是衡量一个士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守则对我们的要求严格而全面,要求我们在言行举止中要保持高尚的品德和军人的崇高形象,在执行任务时要严守纪律和规矩,在对待战友和下级士兵时要体现尊重和关怀。守则的存在和遵守,不仅是对我们个人形象的要求,更是对整个军队的声誉和形象的维护。只有我们每个士官都自觉遵守守则,才能凝聚起战斗力,使我们更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同时,遵守士官守则也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士官守则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培养自己的领导能力和团队意识。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为部队和军事任务服务。守则对我们的要求不仅仅是个人的要求,更是一种能力的要求。遵守守则,实践守则,我们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士官。

另外,守则对于士官团队的作用也很重要。作为团队的中坚力量,士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整个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一个团结、纪律严明、互帮互助的团队,要靠每个士官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作风。只有我们每个士官都严守纪律、遵守规矩,才能更好地为团队带来正能量和凝聚力,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使命,完成各项任务。

最后,通过学习和守则实践,我深刻体会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对于一些守则的具体要求和细节没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今后的工作中,我也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团队提供更好的服务。通过学习和守则,我明确了自己的方向,也明白了自己的不足,这将成为我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综上所述,士官条例条令是军人职业道德的基石,我们士官要时刻铭记守则,时刻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刻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只有秉持着这样的精神和信念,我们才能成为合格的士官,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为部队、为战斗力的提升做出贡献。

条令条例月心得体会

在组织生活中,条令条例的守则是一剂良药,使组织成员能够在规范的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而节约是一种质朴的美德,在行为上塑造了人们的性格,提高了人们的品质。本文将就“条令条例月”主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和体会。

【条令让我们有秩序】。

规章制度,人人遵守。在“条令条例月”这一整月里,我们见证了自己从不守纪的局面逐渐向纪律整齐的转变。早操不迟到,上课不错过,集体活动不旷课,种种规章制度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增添了一丝秩序。这种秩序让我们变得更加有组织性,聚集在一起的集体也愈发有了凝聚力。随着规章制度的执行,“条令条例月”成为了我们的日常习惯,我们感受到了纪律的力量,也体会到了秩序给我们带来的安定感。

【令行禁止,让我们学会克制】。

在本月间,为了贯彻条令条例,许多不适宜的行为都被禁止了。禁止迟到、旷课、打闹,禁止随意使用手机、游戏、网络等等。这些禁止的出现,旨在教会我们克制自己,明智地运用自己的自主权。虽然初时我们总是觉得不适应、不舒服,但逐渐地,我们也渐渐明白了其中的好处。如今,我们不再因为手机的存在而分心,不再因为打闹而影响周围的同学。克制自己的课堂纪律,让我们的学习效果提高了许多。令行禁止,让我们学会了掌控自己,也为我们今后的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节约粮食,传递温暖】。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中,节约是一种优秀的品德。而在“条令条例月”中,节约更是被放在了首位。我们从各种渠道了解到大量的粮食浪费现象,意识到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于是,在全员共同努力下,我们积极倡导节约用餐,减少粮食浪费。我们学会了将饭菜吃完、不浪费。我们也学会了将剩余的食物带回宿舍、不留下。用每一餐的节约传递出社会的温暖,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节约行动的参与者和传播者。节约的力量是巨大的,它让我们感受到了自己的微薄之力也可以对社会做出贡献。

【遵纪守法,引领他人】。

“条令条例月”不仅仅是我们自身的修养,更是我们对他人的引领。当我们自己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时,我们也就可以去引导他人。我们在月会上向大家讲述自己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的成果,向大家传递遵纪守法的意义。我们做到守纪律,诚实守信,使更多的人认识到“条令条例月”的价值,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通过做出榜样的行动,去影响身边的每一个人,帮助他们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结语】。

在“条令条例月”中,我们体会到了纪律的力量,学会了克制自己的冲动,明白了节约的重要性,也发现了引领他人的方法。通过这一整月的磨炼,我们不仅让自己的人格更加完善,也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希望今后我们能够将“条令条例月”中的规章制度和优秀品质牢记于心,将这种良好的风气持续下去。这样,不仅仅是一个月,而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一生。

条令条例

条令条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无论是社会规范、公司制度,还是学校规章制度,都给我们定下了明确的规则和标准去遵守和执行。通过严格的约束,条令条例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提升了民众的生活质量。本文将重点探讨个人对条令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是社会守则的核心,提供了一种对于方向标准的共识,使得社会中每个人对于行为和道德的期待更加清晰。针对公司,透过公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职责、权利以及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增加了公司在法律和诚信层面的透明度、诚信性和可预测性,为公司带来更大的价值和未来的成功。对于学校,条令条例的制定可以指导学生的行为,使得他们在校园生活中形成优良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行,并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

在生活和工作中,遵守条令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遵守规则,我们才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生活,且只有当每个成员都遵守规定,整个体系才能正常工作。同时,遵守条令条例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表现,它强调了对自己的责任和尊重,是负责任、诚信和聪明的表现。

第四段:条令条例的意义有限性。

虽然条令条例能够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条令条例往往只是一个基础框架,具体执行时还需要很多细则,因此,制定规章制度要灵活、周密,这样才能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此外,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遵守规则、制度并不一定是正确的选择。在恶劣的环境、面对不同的利益考量下,我们必须寻求更为创新的处理方式。

第五段:结语。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遵守条令条例是一种优秀的品质,它不仅是尊重和体现社会规则,更意味着人们的责任和担当。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限制性,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调整和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受益于它带来的积极影响。

法院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在法治社会中,法院条令条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规。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有幸深入研究和实践法院条令条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法院条令条例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我认为法院条令条例是维护公正的重要工具。法院是公正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条令条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通过明确法院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司法流程和程序,法院条令条例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遵守法院条令条例,法官和法庭人员可以有章可循地进行审判工作,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妥善处理。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法院条令条例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法院条令条例的主要宗旨之一。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必须确保自身的权威被有效维护。通过制定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法院可以确保自己的权威性和尊严性,维护司法权力的独立和公正。法院条令条例规定了法官和法庭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了司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威信。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义务,保障了法庭秩序的维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只有通过有力有效的法律规范,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想目标。

再次,法院条令条例是促进案件高效审理的重要保障。案件的高效审理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遵守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司法机关可以建立起高效的案件审理和管理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法院条令条例规定了法庭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明确了案件审理程序和时间安排,使法官和法庭人员能够迅速、准确地处理案件。与此同时,法院条令条例还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员的义务和要求,促使他们积极参与案件审理,配合法庭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通过有效执行法院条令条例,法院能够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快司法进程,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财力成本,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最后,我认为法院条令条例的完善和更新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院条令条例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新需求和新挑战。通过修订法院条令条例,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同时,法院条令条例的完善和更新也需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只有不断完善和更新法院条令条例,法治建设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社会治理和公正司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法院条令条例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通过遵守和执行法院条令条例,可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法律权威的维护、高效审理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法院条令条例,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执业水平,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条令条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规范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条令条例尤为重要。条令条例是一种法律形式,旨在规定公共秩序、安全和道德规范,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一些著名的条令条例包括交通规则、工作场所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法等。作为公民,我们需要尊重条令条例,并根据其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段:理解条令条例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条令条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民都不尊重或不遵守条令条例,社会秩序将无法得到维护,并且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和不法行为。此外,如果没有实施条令条例,那么人们的私人权力可能会受到侵犯,从而导致社会不公平。

秉持着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态度,我们会感到自己处于一种安全和受保护的社会环境中。通过遵纪守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此外,学习并理解条令条例将有助于我们了解社会内部的运作,从而更好地适应工作和日常生活。

第四段:如何学习条令条例。

学习条令条例是与实践相结合的。让我们以交通法规为例,当我们学会这些规则并遵守它们时,我们的行为将会更为安全和合法。我们可以通过学习书面资料、参加执法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来学习条令条例。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分享我们自己的条令条例心得来扩大对条令条例的认知。

第五段:总结,号召大众关注条令条例。

总之,学习条令条例并遵守这些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们确保我们处于一个公正、安全和维护好秩序的社会。身为公民,尊重条令条例是一个小而美好的行动,它对于每个人,每个社会很重要。我们应该共同来关注条令条例并遵守它们,让我们一起将更好的生活呈现出来。

军校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军校条令的条例和规章是军校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基本准则,在军校内部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和权威性。遵守军校条令,不仅是一种自觉遵守纪律的表现,更是塑造军人品质的重要抓手。我通过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体会,深深感受到了军校规模严谨、纪律明确、作风严谨等特点。下面我从尊重礼貌、成绩要求、日常生活等方面,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谈一谈我在军校条令条例学习中的体会。

首先,军校的条令条例教育了我尊重礼貌与秩序的重要性。在军校,尊重礼貌被视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学生之间互相尊重、师生之间互相尊重,形成了军校特有的秩序感。作为军校学生,我们严格遵守军校的礼仪要求,如问好、行军礼、敬军礼等,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锻炼了自己的良好品行。在我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我深受益于军校条令的规范与要求,懂得了如何尊重他人、以礼待人,这不仅是我身为学生应有的基本素质,也是我在未来成为一名军人、为国家服务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素养。

其次,军校的条令条例对学生成绩要求的明确性使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在军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业规定,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军校给予每一个学生相对较多的学习时间,要求学生高效利用时间进行学习。这使得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要做到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每一次考试,做到知识温故而知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业成绩。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我如若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得过且过,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我逐渐明白了学习的重要性,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再次,军校的条令条例规范了日常生活的细节,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在军校,学生的日常生活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比如按时起床、上晚自习、宿舍整理、卫生保洁等等。这些规定教会了我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使我们的日常生活更加有规律,提高了个人的自律能力。通过不断的实践和遵守,我现在已经养成了爱干净、爱整洁、爱生活的好习惯。在我的生活中,我自觉地遵循了军校的条令条例,始终保持着整洁的宿舍、良好的作息时间等,也深深体会到了一个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性。

最后,军校的条令条例要求学生保持良好的精神品质与行为表现,使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立志报国的决心。作为一名军人,具备良好的精神品质和行为表现是必不可少的。在军校条令条例的约束下,我深刻认识到了做一个有志气、有原则、有担当的人是多么重要。对于我个人而言,遵守军校的条令条例要求,我已经形成了对国家、对人民责任和担当感,坚定了自己报效国家、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

通过对军校条令条例学习的体会,我深深感受到了军校纪律严明、作风严谨的氛围,也明白了遵守军校条令是培养良好品质的重要手段。军校的规矩让我们从诸多细节中锤炼出更加优秀的自己,我坚信通过军校条令条例的规范,我一定会成为一名品德高尚、有纪律、有担当的军人,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士官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作为军队中直接指挥官兵并维持战斗力的重要力量,士官们在军事训练、作战指挥、官兵管理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为了规范士官队伍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士官条例条令被制定出台,成为士官队伍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士官条例条令的实施对于士官队伍的建设和士官个人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条例条令的约束下,士官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素质,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严守纪律和热爱部队。本文将从个人成长、纪律遵守、对部队的贡献、自身修养以及信念坚定五个方面来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士官条例条令的实施对士官个人的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条例条令对士官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士官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通过遵守条例条令,士官们会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同时,条例条令为士官们提供了自我管理和职业发展的框架,指引他们在实践中不断超越自己,成就更高的事业。作为一名士官,我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条例条令对我的促进作用,明确的要求和规范让我能够更好地指导和管理部队,提高了自身的工作效率和综合素质。

其次,士官条例条令要求士官们要遵守军纪军规,做到严守纪律。士官作为军队中的重要骨干力量,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军事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在训练和行动中,士官们要坚持雷厉风行的原则,保持军事纪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同时,在日常职务行为上,士官们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教育、训练、圈内规章制度和生活制度,确保部队内外有序和谐。我认为,士官们要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条例条令,以身作则树立好榜样,力求将自身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去。

第三,士官个人在部队的贡献是士官条例条令的重要内容之一。士官作为军队中的骨干力量,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对官兵的组织指挥和管理上。条例条令要求士官们要保证军事训练质量、部队建设进程和战斗力的提升。在训练中,士官们要站在前列,参与到各项工作中去;在战斗中,士官们要冲在前面,勇于担当,带领官兵积极投身到战斗之中。只有充分发挥士官的主导作用,才能更好地推动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在实战中,我深感士官的战斗力和组织能力是战果和胜败之间的关键所在。

第四,士官条例条令要求士官们要具备良好的自身修养。良好的自身修养是士官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的基础。条例条令要求士官们要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自己的修养和修身养性的习惯。士官们要将自己的课余时间用于学习和提升自身素养,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修养,士官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践行和传承条例条令所要求的价值观和规范。

最后,士官条例条令要求士官们要始终保持信念的坚定。在军队中,士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信念和使命的体现。士官要始终坚持信念,忠诚于党和人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士官要保持理性、冷静、稳定的心态,做到心中有战、手中有兵、言必信、行必果。我深知这一点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士官,我将始终践行这种信念,用自己的行动诠释士官的责任和担当。

总之,对于士官队伍来说,士官条例条令是维护正常秩序和建立良好风纪的重要依据,也是士官们行动的准则和规范。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条例条令的各项内容,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只有如此,士官队伍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做出更大的贡献。士官们要时刻保持良好的作风形象,筑牢军人的军事思想和军事纪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做到对士兵起到良好榜样的示范作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成为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坚实保障。

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例条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而制定出来的。但是,许多人不理解或不重视这些条例条令,从而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研读和贯彻条例条令,我们可以深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要义,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条令是规范我们行为的法律规定,它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理解这些条例条令,就意味着我们需要深入掌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条例的规定内容,正确执行和实施。理解条例条令也需要我们对法律文本的语言、含义和表述方式进行掌握和分析,了解其中的条文、定义、解释和规则等多方面内容来达到全面理解。

正确遵守条例条令是每个人应该尊重和执行的责任。从个人层面上,我们需要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能随意违反条例条令和规定,更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反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企业和组织角度上看,遵守条例条令也是一种社会责任,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应对措施,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只有通过执行条例条令,我们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贯彻条例条令是执行条例条令的重要环节,需要在遵守条例条令的基础上,将条例条令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实际上,条例条令落地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步提升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职责使命的认识和责任担当,确保条例条令的全面贯彻执行。只有坚决贯彻条例条令,在遇到制约条件时不放弃,做到始终如一、有条不紊,才能让条例条令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段:结语。

总之,条例条令是强制性规定,需要我们正确理解、遵守和贯彻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条例条令既是我们作为公民和职业人士的义务,也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和实践,注重条例条令的贯彻执行,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好公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而这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就是条例条令。在我国,条例条令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因此学习和理解条例条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例条令是一国或地方政府发出的法令或命令,用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在我国,条例条令的发出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节社会关系,尤其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成为条例条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学习和理解条例条令也就成为了我们履行公民义务的一部分。

第三段:遵守条例条令的重要性。

遵守条例条令实际上是一种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这是尊重他人、尊重他国、尊重自己的表现,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一国的公民不能够遵守条例条令,这将不仅导致当地社会的混乱,还可能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和形象。因此,遵守条例条令对于个人、家庭、社会以及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认真遵守各种条例条令,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良好的公民习惯。同时,作为企业员工,也要认真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做违反规定的事情,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了问题,也要以合法的方式来解决,并不断改进自身的行为规范。只有通过实践践行条例条令,我们才能深刻领悟到条例条令背后的精神和实际意义。

第五段:总结。

条例条令是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最基本保障。遵守条例条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认真学习和理解条例条令,常怀敬畏之心,并在实践中不断践行,才能更好地发挥条例条令的作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中队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中队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中队立即召开党支部会议和全体军人大会,副指导员**同志传达了支队文件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条例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中队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指导员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中队士官比例较高,作为特勤一中队应该做表率作用,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中队全面加强“四个秩序”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官兵的思想统一到支队文件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中队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向刘金国同志学习活动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支队文件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中队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三、严密组织,确保学习和训练的效果。

这次活动,中队党支部高度重视,在传达支队文件中,所长就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要确保人员的参训率。学习中,指导员带领全体官兵,依据条令条例规定,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句的学习,对一些章节,还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解释,便于官兵理解和记忆。在学习中,我们结合本所几名士官的实际,一一讲解,使其简单、明朗化。同时,对重点章节,要求每个人要认真做好笔记,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个别确因工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习的,要求利用课外时间进行补课。通过这一形式,确保了“时间、人员、内容、效果”的四落实。

四、对照检查,提高官兵的日常养成。

这次条令学习,我们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共同条令,每个人从自身查原因,找差距。与条令符不相符,与补充规定、规范合不合拍,查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全体官兵互相监督,共同提高。通过条令学习和队列训练,强化了官兵的纪律意识,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培养了优良的作风,使官兵的日常养成有了根本性的提高。

这次“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我们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较好的解决了条令学习和整顿的矛盾,解决了工作与“活动”的矛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我中队的全面建设健康、稳步的发展。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军官学习条例条令心得体会3按照管理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所开展了“条令学习月”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规范了官兵的言行举止,强化了官兵的法纪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招待所全面建设朝着正规化方向又迈进了一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接到“条令学习月”活动通知后,我所立即召开所务会,所长传达了《通知》的精神并作了动员,统一了认识。针对这次活动,有的同志认为,“条令学习月”年年都搞,每年也都差不多,其积极性不是很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招待所不象其它正规连队,人又少,再加上临时任务较琐碎,活动开展起来难以保证其效果等等。所长针对各种倾向明确指出,我们招待所战士都是士官,应该做直属队其他兄弟单位的表率,更要认真对待,认真学习,认真训练。而现行的《士官管理规定》以及《总装备部士官管理实施细则》涉及到士官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我们不但要学,而且要学通、学透;对于共同条令,那是我们军人的行动准则,是严格落实“治军一定要严”,建设正规化军队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招待所加强全面建设的内在要求,经过这一动员,澄清了部分人员思想上的片面认识,使全所人员的思想统一到《通知》的精神实质上来。

二、合理安排学习和训练计划。

进入三月份,我所的各项工作也全面展开,作风纪律整顿、岗位练兵、司务长集训在我所举办等,工作千头万绪,如何按照《通知》的要求,完成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首当其冲,至关重要。因此,支部一班人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分析,仔细考虑,统筹安排,制定了周密的学习和训练计划。

条例条令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我们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需要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这些条例和条令不仅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有力法律基础。今天,我将分享我对条例条令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在生活中更好地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有所帮助。

第一段:了解条例条令的重要性。

了解条例条令的重要性,是我们在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以前必须要明白的。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工作中,条例和条令都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也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法律基础。不遵守条例条令会将我们置于不利地位,甚至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了解和遵守各种条例和条令是我们在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本素质,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始终坚守的底线。

第二段:自觉遵守各种条例条令。

自觉遵守各种条例条令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必修课。这需要我们从自身做起,积极引导身边的人也要遵守条例条令。重在自觉,每一个人都应该紧紧抓住条例条令上规定的每一个细节,遵守每一条规定,保证自己不违反任何一项条例条令。而在实践中,我们应主动了解各项规章制度,多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加深对相关条例的了解和认识,自觉遵守各项条例条令,成为向往的优秀公民。

第三段:做到条令纪律相统一。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条令纪律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我们无论是在社会公共场所还是在家里学校等区域,都需要量行量度,自觉遵守条令纪律。在工作中,更是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住职业底线,遵守工作纪律,尊重市场规则,实施诚信经营。而在生活中,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法规,做一个合格的公民,让条令纪律贯穿我们的生活。

第四段:坚决打击违法乱纪行为。

违法乱纪行为既触犯了法律条款,也破坏了社会良好秩序,所以我们应该坚决打击。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主动发现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不遗余力地去制止或举报该行为,并且积极参与行动,为打击违法乱纪行为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第五段:总结。

遵守条例条令,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担负的责任。遵守条例条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条例条令,做到条令纪律相统一,坚决打击违法乱纪行为,这些是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始终牢记的。这些条例和条令是保障我们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它们不是制约我们自由的枷锁,而是规范我们行为的准则。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落实这些条例条令,做一名遵纪守法、遵守规则的合格公民。

军校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军校是培养优秀军事人才的摇篮,无论是军校还是部队,都有一整套严格的条令条例来规范军队的行为。作为一名即将成为军队一员的学员,我深感军校条令条例的重要性。在军校的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对个人品格培养、纪律意识的塑造以及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以及在实践中的体验和感悟。

第二段:个人品格培养的重要性(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强调个人品格培养的重要性。在军校学习期间,我学会了自律和崇尚光荣的品质。每天的规定早操、规定时间的作息,要求学员准时到场,训练期间要保持严肃的态度和高度的集中力。这些训练要求和纪律约束,锻炼了我们坚韧的意志,养成了良好的作息习惯和纪律观念。同时,在军校条令条例的引导下,我们学会了不仅要追求个人的荣誉和成功,还要关注集体、忍让他人,发扬团队精神。这种个人品格培养对于培养一支优秀的军队至关重要。

第三段:纪律意识的培养与规范(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的另一个核心要求是纪律意识的培养和规范。在军校的生活中,我们要遵守规定的时间表,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在集合训练中,每个人应该做到不出队、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训练规范和要求。这种纪律意识的培养和规范不仅要求我们个人,还要求我们培养集体的纪律性。只有每个人都具备了高度的纪律意识,军校才能顺利地进行集体训练,如此才能为部队培养出优秀的军人。

第四段: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大约250字)。

军校条令条例还对集体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军校是一个集体意识非常强烈的地方,每个人都要团结合作,尊重他人,不为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在生活中,我们要爱护集体财物,不浪费资源,不私自占有公物。在军校的集体活动中,我们要互帮互助,形成了相互支持和鼓励的集体氛围。这种集体生活的影响,使我们在部队中具备了团队协作精神,能够快速适应集体生活,并且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大约250字)。

通过对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其对个人品格培养、纪律意识的培养和对集体生活的影响。军校条令条例通过严格的规定,旨在塑造自律、纪律、集体意识强的军事人才。它对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影响是深远的,使我明白了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通过与集体的紧密联系和团队的协作,才能发挥我们更大的潜力和实现更好的成就。军校条令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对我今后的部队生活和军事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将要加入军队的学员,我将时刻铭记军校条令条例的教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军队建设和国家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

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七十一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二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七十四条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条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纪念章的颁发,由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十七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条对士兵、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机关承办。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一百五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一百六十四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百七十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勋章、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