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拆迁房屋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通用5篇)

时间:2023-09-19 13:55:42 作者:念青松 合同 最新拆迁房屋买卖合同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通用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坐落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境内黄 元小区s号楼h室100平方米地下室13平方米期房出售给乙方,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该处房屋连同地下室(未装潢)出售给乙方,经协商此房定价为人民币壹拾伍万 元整,现乙方暂付订金五万 元给甲方,待甲方将安置小区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将剩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2、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出让的该处房屋,待该处房屋交付时,如遇房屋上有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等,由甲方负责与拆迁部门协调处理,其它问题由乙方自行处理。

3、待该房屋正式交付时,重新签订购房协议。

4、本协议经由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依法双倍返还订金,乙方反悔无权索要订金。

本协议一式叄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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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20xx年8月14日刘某与王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刘某将拆迁安置所得的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43万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买卖双方同时约定了定金2万元,对于付款时间、数额,房屋交付时间均进行了约定;另外,两人还约定付款时去公证机关办理转让拆迁协议的公证手续,即刘某将自己在房屋拆迁中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更名到王某名下。刘某与王某后因该房屋的买卖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该案中,拆迁安置房的既得利益人是刘某,刘某尚未领取该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些法律问题困扰着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也给法官判案带来了困难。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城市改造步伐日益加快,房屋拆迁成为热门话题,在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人获得的拆迁安置房超出其居住需要,许多被拆迁人考虑将过剩的拆迁安置房出售获取利益。而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用拆迁房屋的农户。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一般来说,拆迁安置房屋分为两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例如上海因举办世博会需要进行的拆迁。按照相关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交易的几个原则:

第一,上市交易的房屋必须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第二,上市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转让,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相关政府规章或政策限制交易的房屋,在限制期届满后,可以上市交易。

第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不得上市交易。

因此,拆迁安置房交易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对于符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可交易拆迁安置房,其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然有效。而实践中,许多安置房交易或多或少欠缺相关的形式要件,而这类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拆迁安置房买卖发生时,出让人尚未领取权属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交易,因此,在未领取权属证书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从房地产管理法立法背景考虑,该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考虑到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权属不明,如果允许其自由转让,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市场稳定,同时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炒房行为。但现在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一方面要考虑市场的稳定,同时也要注重市场的活跃,适度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也要鼓励交易,而房地产管理法的该规定影响了市场交易。而且,房地产管理法的该项规定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法是倡导房产交易依此规定进行,对于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交易,不应当禁止,对于该类房屋交易合同不应一概认定无效,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当然,作为管理性禁止性规范,进行房屋权属变更时还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司法实践中遇到涉及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对待。

1.安置房的权利人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入房屋交易市场,安置房的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应当及时了解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这类安置房交易的`其他规定,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不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如果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当该安置房交易时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性质可以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另外,房屋买卖的当事人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或规费。

在此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入市交易有一定的限制,买受人购买该类房屋具有风险。《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买卖。但从实践来看,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安置房并非不能交易。由于安置房的权利人已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该安置房,并占有该房屋,从物权法角度分析,作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他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房地产管理法设置的交易限制只是管理性规定,最终安置房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权属证书,依然可以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因此,该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安置房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由于房屋权属证书没有办理,一旦房屋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在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处分了自己的可期待利益,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只是交易风险更大,而涉及该类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来考虑其效力。如果该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应当允许当事人买卖。如果该房屋明确限制交易时间段,而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约定与限制交易时间段冲突,应认定房屋过户条款无效,按照限制交易时间段的要求调整房屋过户的时间。同时,这类房屋买卖中,还涉及如果房屋面积减少或增多的情况,最好买卖双方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争议。

对于拆迁安置房交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11月17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建设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集土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应当依法办理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交易;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土地有关权属证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而转让的,要严肃处理。由此可见,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只是交易受到限制,但交易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等问题。因此,买卖拆迁安置房一定要全面了解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应对。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当依法予以认定。但是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出发,还是倡导已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的房屋入市交易,减少因权属不明确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综合考虑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根据不同情况,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合同无效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定无效。但对于规避法律,逃避相应的税费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规避条款无效,责令双方当事人予以改正,否则,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没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文章开头所举案例来看,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的更名条款有规避国家税费的嫌疑,如果王某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应税费,刘某应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同时王某应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倘若刘某反悔,刘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相关了解: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xxx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南街文化路72号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靖边房权证张畔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靖边国用字第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人民币小写元。

三、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承担。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双方约定承担。

五、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八、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

电话:

乙方(买方):

电话:

身份证号:年 身份证号:年 月 日 月 日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款项支付方式

1、购房款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万元整);

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万元整),余款____万元应于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支付甲方。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上述房屋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条件成就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应配合将相关的收件(包括甲方原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等)交付乙方办理,关于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甲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后,应当提供一切与房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及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房屋权属从甲方变更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起_____天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六、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__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 _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迁房屋买卖合同篇五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款项支付方式

1、购房款为人民币__万元整(大写:叁拾陆万元整);

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余款万元应于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支付甲方。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交房当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交付乙方(以各项文件及票据为证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时将交易的房产及其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上述房屋可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条件成就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应配合将相关的收件(包括甲方原交付的拆迁安置房屋相关的所有手续、余款、拆迁补偿款等一切和该出售房有关的文件及票据等)交付乙方办理,关于过户手续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甲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后,应当提供一切与房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及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房屋权属从甲方变更至乙方名下所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起_____天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时,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六、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金。逾期不超过__天,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__天,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将乙方累计已付款全额还与乙方,按利率付给利息。

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原产权所属人、房屋位置、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知识拓展: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拆迁房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区别与一般商品房的买卖,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无法在房产登记中心进行预告登记。一旦买房人支付了购房款,今后是否能够顺利取得房屋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人的配合。

通过对现有相关判决的分析和归纳,笔者认为,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一般存在以下相关风险及纠纷:

1.因未拿到房产证而面临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卖房人尚未拿到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买房人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该房产而甘愿冒风险。双方同意,待合同签订且支付购房款之后,一旦卖房人拿到房产证,将无条件配合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在支付购房款之后至卖房人拿到房产证的这段期间,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房人可能会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卖房人以房屋买卖时不具备房屋买卖条件而申请法院解除合同。此时,由于卖房人尚未领取房产证,且该房屋属于政策性拆迁安置房,法院会予以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向买方返还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

2.因未约定卖方初次领取房产证费用由谁承担而扯皮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对就今后卖方初次领取房产证的相关费用未做明确约定,致使在今后卖方以需再支付初次领取房产证费用的理由拒绝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些买方为了保障能够顺利过户,不得不替卖方垫付初次领取房产证的费用。

3.因房屋买卖确定的房屋位置与售房人实际获得的房屋位置不一致而被判决合同无效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时,虽然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购房屋的位置,房屋的购买价格,以及卖方一旦拿到房产证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尽快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等约定,但是因为拆迁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位置可能在实际领取房产证时发生了变化,那么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以房产证的房屋位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为由,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买方对其在合同签订时未审核房屋产权信息的疏漏需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4.因卖方无理拒绝配合过户而产生无法过户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已经按照约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卖方,待卖方拿到房产证之后,卖法考虑到此时房屋的价格已经大幅上涨,此时会找各种借口拖延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必须买卖双方亲自到场,如卖方无法到场,买方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5.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拆迁房买卖合同而导致合同并未成立的风险。

双方仅以口头形式约定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使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因为双方并未就特定房屋的买卖订立书面合同,那么买方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他。法院会以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为理由,判决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仅仅判决要求卖方将当初收取买方的购房款返还给买方。

6.因售房人并无出售房屋资格而导致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买方已经根据约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卖方,卖方也答应今后会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由于卖方并非是所售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的其他合法所有权人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经其同意而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

笔者以上所罗列的争议及纠纷并不能完全概括拆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的所有纠纷,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买方购买拆迁安置房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此,为了规避此类风险,笔者通过参考相关判例归纳出以下措施,供大家予以参考。

1.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双方务必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卖方所在的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合同。

2.一定要确保所购房屋的真实性,属于清洁所有权。

在签订合同之前,买方需要对卖方所售房屋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卖方是否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该房屋上是否设有抵押、保证等担保物权,卖方是否已经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等等。同时,买方可以要求在买卖合同订立,卖方必须对其所售房屋的真实性及干净权利予以保证;如有违反,卖方必须承担买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今后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买方因购买同类房屋所遭受的差价损失以及房屋装修损失等。

3.在合同中明确办理初次房产证及房屋过户等相关阶段的费用承担。

为保障将来房屋能够顺利过户以及明确过户的费用承担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订立该类的条款,如: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能力在第一次办产权证时,直接办到买方名下,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无能力直接办买方的产权证,必须办理卖方的产权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卖方产权证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买方承担。

4.通过约定违约金或预先留置部分购房款以确保将来合同能顺利履行。

对于卖方拒绝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问题,买方可以事先约定,对于购房款,买方可以预留一定的比例,待卖方协助其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再予以支付,建议所预留的部分可以为所购房屋售价的5%-10%。

5.要求售房人近亲属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为确保签订拆迁安置房的卖方具有买卖房屋的唯一资格,条件许可的话,买方可以要求包括卖方在内的近亲属在买卖合同见证人一栏予以签字确认,表示对该房屋的买卖予以知晓并同意。

以上提供的指导建议并不足以规避拆迁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各位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总结出更好的办法予以规避,争取通过签约前的调查、签约时的冷静仔细具体的约定、签约后的积极维权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纠纷,就需要考虑是否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对于房产这类的典型不动产,唯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确认的,才是在法律上真正属于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