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管理制度渣土公司运输制度(优质17篇)

时间:2023-11-24 08:22:48 作者:笔舞 工作计划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渣土公司运输制度(优质17篇)

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推动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输行业的热门话题和讨论,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每月日(特殊情况视实际而定)召开一次管理人员安全例会(安全工作会议)。

二、会议内容主要为:学习贯彻上级文件;解决当前公司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总结安全工作,制定改进办法和防范措施,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部署本月司乘人员安全例会(安全培训会)。

三、要求全部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无故迟到或者不到,第一次警告,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300元并在次月的安全例会上通报批评;第三次停职培训并罚款500元;第四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公司安委会不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

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总结安排公司工作。

要求全体安委会成员必须准时参加,无故迟到或者不到,第一次警告,写出书面检查,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停职培训并罚款600元;第四次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例会。

一、年初制定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二、公司每月日召开一次司乘人员安全例会(特殊情况视实际而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防止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教育效果。

三、全体司乘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若迟到、早退、无故不参加,第一次警告,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罚款100元并在次月的安全培训会上通报批评;第三次停职培训并罚款200元;第四次调离工作岗位。

20xx年元月1日。

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开展安全例会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xxxxxxxx有限公司各车间部门。

三、步骤。

1公司每两个月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安全的副职主持进行一次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指定的其他人参加。

2安全例会必须要有记录,与会人员要在记录上亲笔签名。分析会上提出的措施要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3安全例会的基本内容:总结本月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发生的事故、障碍、违章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运转中发现的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听取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报告;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下个月安全生产工作的要点。

安全例会工作是考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依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司办负责执行。

xxxxxxxx有限公司二0一0年二月五日。

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1、现场管理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2、负责出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调配和考勤,对车辆规范装运进行严格管理。

3、及时掌握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每日填写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对当天工地运输数量、使用车辆等进行登记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4、对进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车容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驾驶员无上岗证、无标识顶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进入工地。

5、现场管理员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指挥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规范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按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8、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4、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5、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一、客运公营驾驶员将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聘。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51周岁以下,身高1。65米以上,持b1照以上,有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有内部准驾证,在我司从事驾驶工作三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交通事故的.合法驾驶员。

二、双眼裸视达1。2以上,身体健康,无重大病史和传染疾病。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前科,无拖欠公款、承包款行为,经审查合格者。

四、所聘驾驶员按组织人事部规定的人数,经安全处会同交警部门进行桩考、路车考试合格,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签订聘用合同经培训后方可上岗,所有聘用驾驶员的编仍放在原单位。

五、聘用驾驶员须交信誉质量保证金3万元(不计息)。

六、所选聘的驾驶员必须同意并严格执行市公司《客运公营驾驶员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运输公司人员管理制度

1、法定代表人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组织制定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3)组织制定货物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货运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货物运输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组织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放的有效使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2、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国家有关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负责制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货物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监督和落实整改。

(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对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人员,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组织对货物运输工作的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7)负责有关货物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1、车辆起步前,要先检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2、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该保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匀速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谨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3、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4、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挡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中线。

6、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7、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8、连续行驶3小时要适当休息,同时对车辆进行检查;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8小时。

9、严禁酒后开车,人工直流供没等违章作业现象。

10、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允许移至合适的地点维修,并设置警告标志,严禁在行车道上维修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行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3、行车中应注意查听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运输车辆每五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安全员向驾驶员询问车辆在行驶中有无异常现象,对车身、门、窗玻璃、车门、座位、后视镜等是否良好,检查轮胎气压、胎面有无划伤、起鼓。轮胎螺丝是否紧固等车辆检验。安全员驾驶员在检车记录上签字。

5、公司所有运行车辆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理,每运行15000-20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方向等安全部件。每运行12000-1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重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持原技术合格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回厂修复,检测合格后由维修行业管理所在维修卡签章。二级维护项目,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撤离检查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确定附加小修项目。二级维护作业内容按《新汽车维修制度资料选编》执行。

6、公司所有运行车辆按上级要求,及时参加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年检、季检、月检。受检参加前应对车容、车貌、车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以保证检验合格。检验合格的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上签章。凡不能参加审验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汽车货运运输规划》等有关货物运输车法规,严格执行《汽车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等货物运输标准。

2、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掌握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应急处理办法和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了解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

4、妥善保管好并能正确日常维护工作,运行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修理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一章总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五)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放和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从业行为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被吊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渣土公司管理制度

一、 运输车辆管理:

(一) 车辆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以达到资源共享,减少费用,提高整体运能;

(二) 车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车队长负责统一预算审核上报;

(三) 车辆实施定车定人管理,利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掌控,保证行车安全;

(五) 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审验合格,达到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

(六) 车辆行驶必须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以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

(七) 车辆统一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二、 车辆使用:

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 "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 的原则。保持车容 整洁 , 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 , 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 , 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 , 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 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

日常维护 : 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

二级维护 :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 , 并拆检轮胎 , 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 , 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 , 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 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 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深圳市宝恒通城市渣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 驾驶员岗位责任:

1.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遵守工地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2. 驾驶员必须认真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3.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

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的内外的卫生整洁,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5.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保养,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燃料、润滑油料、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电路灯光等是否安全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6. 驾驶员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送修。车辆不得带病上路。

7. 在行车过程中,应密切注意道路状况,专心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遇对方车辆违法行驶时,应主动避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8. 收车后,应做好车辆保养和保洁,及时清洁车辆,检查燃油存量,燃油不足1/3时,应及时加足燃料。并把车辆停放在工地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确保安全。

一. 驾驶员运输作业规范

1. 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处置证附本.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交通费缴费

凭证及相关证件。并将有关证件放在适当位子,方便检查。

2. 待装渣土车辆应息火,有序停放,按顺序装土。装土完毕车辆应及时检查是否漏渣,保证密闭运输。

3. 渣土装载量必须符合公安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要求,杜绝超高超载装运,装载作业时,应控制在车厢栏板顶端以下30公分。

4. 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及时冲洗车辆轮胎.底盘和车身外表污物。

5. 车辆驶出工地前或卸点前,应按规定收取纸质联单。

6. 运输车辆在运行中,不得擅自改变交通.市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

7. 严禁这道路.绿化等处偷乱到渣土,不得擅自更改处置卸点。

8. 如遇管理.执法部门检查,应按要求与以配合,不得逃逸.冲闯.消极回避。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留事故现场,急救伤患人员。向当地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及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

2.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及工地的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服从交-警部门处理结果。

3.因驾驶员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本人重大过失,因私用车或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私自交与未经本工地认可的人员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和造成财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的陪付金后)由当事人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 因驾驶员违法交通法规被处罚款等,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因工地车辆交通违法次数超标,造成工地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5. 驾驶员酒后开车损坏车辆,由当事人全额承担维修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当事人除承担所有费用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驾驶员考核与奖惩

1、运恒祥公司管理部负责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管理与考核。

2、驾驶员与公司安全责任书,严格按照安全责任书的条款进行考核。

3、驾驶员违法制度规定,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违返三次以上者,对驾驶员与以清退。

4、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偷乱倒渣土的,对当事人处以400元/次的罚款,违返三次以上者,对驾驶员与以清退。

5、驾驶员凡违反公司制度及相关作业规范、工作消极、不服从工地管理人员指挥,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徐政发〔2006〕13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本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修缮、养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其他设施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徐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处受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与查处工作。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辖区渣土运输撒漏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运输车辆要严格管理,严禁车轮带泥驶出工地,保持工地出入口外道路无污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不得处置渣土。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市市容部门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和方式依法处置,并与市工程渣土管理处签订《市区工程渣土处置责任书》。

第七条需受纳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窗口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等资料;申报所需渣土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由市市容部门统一安排调剂。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渣土应及时湿化和推平碾压,防止扬尘污染。

第八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及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企业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渣土中运输或填埋。

第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渣土,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运输。

第十条运输单位洽谈渣土运输合同时,须确认标的所在工地的渣土处置已取得市市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承运。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施工单位和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自行清理工地出入口及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道路、公共场地污染;不具备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有偿清理;未及时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清理的,由市容部门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场地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应当在实施运输前一日内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容窗口申报运输线路。

第十三条申报运输渣土线路的单位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单位具有《徐州市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

(二)运输车辆具有《徐州市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书》。

第十四条渣土运输单位申报运输线路核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输单位在运输渣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专职清扫队伍及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受纳渣土的场所须具有渣土处置核准手续或持有所在村、居委会及以上政府或受纳场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时,工地出入口应有专职人员和专门设备冲洗进出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保证净车出场、净车上路。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

第十六条运输渣土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未经市市容部门核准运输(回填)渣土;

(二)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运输;

(三)运输线路申报每次不得超过七天;

(七)严禁涂改、伪造、转借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市容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即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核准、渣土弃置场地监督和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各级市容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渣土运输的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并抄送市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企业申请渣土运输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和停放场所;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车辆道路运营证;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监督电话、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审验。

第十条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一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渣土运输企业应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每年度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其从渣土运输企业名录上除名并予以公布,依法收回渣土运输许可证,该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无证运输、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四)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

第十二条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将驾驶人员违法行为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违法驾驶人员聘用:

(一)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

(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三)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及电子资料;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材料等回收利用方案;

(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围墙围挡、密闭运输、出入口硬化、冲洗平台设置等);

(七)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48小时内清运的,场内渣土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和人员的准运证、营运证和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规定线路运输。具体限时和运输线路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渣土运输车辆禁行时间和线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大型渣土运输企业应自配洒水车,每天施工结束后将沿线道路冲洗干净。没有洒水车的运输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保洁协议,由相关单位对道路进行冲洗。

第二十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含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等附属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加强国有弃置场地建设。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相关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渣土处置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严禁未经批准将集体土地出租用于堆放渣土。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及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准运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准运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不得超过场地消纳容量受纳渣土,消纳容量已满时,经营者应及时做好封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损坏公路和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行为及擅自改装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导建设单位选用已经依法核准并公布名录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接渣土运输业务,配合对建设工地场内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载荷的审定、标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必要时牵头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时,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经催告不清除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代为清除,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

第四十四条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运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公司“安全、达标、高效、科技、文明”建设,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各级管理人员的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积极性,做到安全生产责、权、利的'有效统一,落实永龙公司“系统抓、抓系统”的管理理念,真正实现“供电零中断,设备零失爆,运输零失控”的机电运输零目标,天禹煤业决定推行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机制,特制定《天禹煤业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全考核目标。

(一)公司机电、运输系统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力争杜绝二级非伤亡事故,消灭一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年底前达到省二级标准;公司机电、运输安全评估达到b级(奋斗目标a级)。

(二)基层单位安全考核目标。

1、机电队、运输队、综掘队、巷修队、探放队、采煤队、掘进队、开拓队:

(1)杜绝斜巷跑车事故;

(2)设备零失爆;

(3)消灭重大机电事故。

(4)杜绝供电二级事故(全矿井停电10分钟);

(5)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二、为确保上述安全目标的实现,设置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奖(罚)月底考核。兑现周期、每月上级工资指标下达后,首先预留安全目标奖励所需资金,其余部分用于工资结算。

三、月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原则。

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个人所分管的业务范围、风险程度、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机电运输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情况以数据的形式表示,量化核算成安全目标管理收入。考核内容主要由安全事故、主要安全隐患、严重“三违”等项构成。

2、机关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区(队)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核。机电科实行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对各区(队)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机电、运输事故、主要安全隐患等,所对应的项目进行扣分。

3、区队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区(队)实现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执行奖励和处罚;未实现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目标的区(队)给予扣分。

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职工作的重要日程,对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工作决策性的工作目标。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主持部署公司的生产目标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执行落实具体工作。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支持各有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五、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建筑垃圾、残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无证无牌运输、超载超限、带泥行驶、脱落扬撒、偷倒乱倒、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辽阳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车辆沿路遗漏扬撒渣土和带泥上路行驶。

三、市交通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未覆盖造成遗漏扬撒等行为,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渣土车辆运输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相应证件。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的审核工作。对取得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对无车辆通行证和超载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区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点排放到建筑垃圾中转点。白塔区境内建筑垃圾中转点:南环街市农委检测中心东侧待建空地、八一街晟雅格林小区西侧待建空地。

九、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200元。举报电话:市交通局2268110,市交警支队4127761,市城管执法局36311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312453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日。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为有效遏制渣土运输车辆(含土方沙石工程车,下同)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严格准入、规范运输、从严执法、强化监管”的原则,决定在十堰城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城区渣土运输一律实行公司化运作。凡在十堰城区内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经过市城管执法局渣土管理处资质认证的渣土运输公司注册登记,方可从事运输业务。从事渣土运输的公司、车主,必须与市交管部门、市渣土管理处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卫生保洁协议书》等,确保净车出入工地,严格执行“四限”(限载、限速、限时、限路线)规定,实施平厢装载,密闭运输。

二、严格渣土处置核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与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渣土运输合同,与交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报许可后,方可运输、处置渣土。擅自将渣土运输发包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运输公司,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渣土装载、运输。

三、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凡在本市运营的渣土运输车,车厢尺寸、钢板弹簧等必须与车辆注册登记的外观和数据相符。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编号,统一设置有关标识和密闭装备,必须安装gps行车记录仪,各运输公司必须建立监控平台,与市交管局、市渣土管理处实施电脑联网。车辆运输中必须保持外观整洁和密闭,按照指定的路线、时段运行,并在核准的处置消纳地点卸放。

四、严格交通安全管理。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驾驶人必须与交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对超载、超速以及擅自加高货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腰灯等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擅自加高货厢栏板、加装钢板弹簧、腰灯等非法改装的,一律在5月20号以前自行拆除、整改到位。否则不得进行渣土装载和上路行驶。在此之前发现并自行整改的,不予处罚;在此之后发现的,严格依照“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五、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城管执法、交管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相关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xx年5月7日起施行。

运输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为员工创建清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每一个大小型公司都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下的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室内(公司统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公司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部负责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每周清扫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九条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公司统一安排的除外)。

第二十条必须按行政部规定的区域和位置停放车辆,厂区内严禁乱停放自行车和汽车。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含员工宿舍)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和动物。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要安排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二十三条厂区内的树木、花草须加强养护和整修,保持鲜活完好,不准损毁、攀摘或向绿化带抛弃垃圾,不准利用树木晾晒衣物。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室都要建立每日轮流清扫卫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窗明几净。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

第二十六条室内不准许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二十八条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布在厂区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行政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行政部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配置给各部门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部门使用并协助行政部管理,勿随意变动地点或位置。

第三十一条生产部、化验室、食堂等部门产生的有机物、无机物垃圾不得任意遗弃,应倒入垃圾桶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三十二条生产部门产生的垃圾和排放物必须按照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厂区内运输生产垃圾、散装产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时,不得洒落和抛撒,如有洒落和抛撒,必须清扫干净。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公司《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三十六条行政部负责厂区内垃圾堆放容器、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统一由行政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七条设置在各部门、办公室的垃圾箱等,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保洁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六章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

第三十九条食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由行政部督导,炊事员包干负责,明确责任。

第四十条

炊事员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新上岗的炊事员必须先体检后上岗,取得体检合格证后,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并经简单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四十一条食堂操作间和设施的布局应科学合理,避免生熟工序交叉污染。

第四十二条操作间及其环境必须干净、整洁,每餐清扫,保持整洁,每周彻底大扫除一次。

第四十三条食堂门窗、沙窗无灰尘、油垢,玻璃明亮;墙壁、屋顶经常打扫,保持无蜘蛛网、无黑垢油污。

第四十四条食堂的灶台、抽油烟机、工作台、放物架等应洁净,无油垢和污垢、异味。室内的灯具、电扇见本色。

第四十五条各种饮具、用具(大小塑料菜筐、盆、帘子等)要放在固定位置,摆放整齐,清洁卫生,呈现本色。

第四十六条炒菜、做饭的锅铲、铁瓢等工具一律不许放在地上或挪作它作。

第四十七条各种蔬菜加工时,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切配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凡洗完的各种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用干净菜筐装好,存放架上,不允许中途落地。

第四十九条待出售的菜肴、米饭,加盖防蝇、防尘罩。

第五十条炊事人员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上岗前必须先洗手和消毒。

第五十一条炊事员上班不准带戒子、手镯,也不能涂指甲油。操作时不许吸烟,不得随地吐痰。

第五十二条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使用工具,不得用手直接拿取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堂的盆、碗、盘、碟、杯、筷等餐具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使用中的餐具必须每天消毒。消毒程序必须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客人使用的餐具最好采用一次性餐具。

第五十四条

出售后剩余的饭菜应尽可能放置在冷藏柜里,但放置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剩饭、剩菜出售时,必须先经行政部工作人员鉴别确保无变质、变味后,加温热透才可出售。

第五十五条食堂采购的原材料必须新鲜,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霉变。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原材料和食品。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遵照各级爱委会有关灭鼠、灭蝇、灭蟑螂的安排和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要求在食堂内投放鼠药,喷洒药水,摆放夹鼠板,做到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七章奖罚

第五十八条

行政部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卫生标准和卫生奖惩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做得好的部门和员工要表扬、奖励。尤其是食堂的卫生检查结果要与炊事员的工资挂钩,以促进食堂的食品卫生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转运生产排放物、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产品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在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猫、狗等家禽动物的;

六.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运输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校内车辆由学校总务处管理、由校长调度。驾驶员应根据学校领导的安排,完成行车任务。

二、驾驶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随时作好发车准备,保证随调随到,准时发车,工作之外的时间中,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准时发车。

三、未经学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随便出车或把车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通法规及监理部门的规定,安全行车,做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

四、车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车或离开车时,须关好车灯,锁好门窗方能离开。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五、学校经常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的性能良好。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六、经常清理车内外卫生,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与美观。

七、驾驶员下班后,车辆除次日有接送任务、担任班车外,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学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这一管理制度可能还存在不当之处,望同仁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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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车辆进出管理制度(通用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是矿井生产工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运行状态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矿井的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计划性检修工作,保证机电设备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xx公司机电运输设备计划性检修管理制度》。

1、机电副总经理是矿井停产检修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检修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掌握总体进度和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分管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是所辖范围内检修工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落实。

4、机电运输部负责编制矿井检修计划、停产检修总体措施,组织会审单项检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机电运输部对机电、运输范围内的计划和措施负责。工程技术部对采掘工程范围内的计划和措施负责;通防部对一通三防范围内的计划和措施负责。

5、调度室是检修工作的指挥部门,负责检修工作的调度、协调、指挥。

6、安监部负责监督各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检修项目必须派人现场盯班。

7、承担检修项目的单位,区(队)长对本项目的检修质量和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措施落实和检修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负责人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1、机电运输设备的检修按日检、月检、年检方式进行。

2、日检:全矿每日计划停产检修时间:(按每矿实际确定,如规定12:00-14:00)进行;检修范围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煤流运输系统、采掘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设备、设施的检修等等。上述检修时间包括检修前的准备和检修后试运转所占用时间。

3、月检:全矿每月有计划停产检修一天,时间限制在22小时以内;延长检修时间或增加检修班次等特殊情况由机电运输部提出计划,报机电副总同意、经矿委会研究确定并上报鑫龙公司机电运输部审批。

4、年检:矿井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度停产检修,检修天数不少于2天,检修日期定在春节期间。特殊情况提请矿委会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研究确定。

5、矿井停产检修范围,包括:采、掘、机、运、通各主要系统受检修影响的区域以及压风、清水、通讯等辅助系统的停产检修。

1、日检项目由各单位根据设备检修需求自行确定实施,不再上报。

2、月份、年度计划检修项目必须申报,各单位申报的检修项目应突出重点,主要申报因日常检修时间短无法完成的检修项目或施工影响安全生产时间较长的项目。

3、能在日常检修时施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月份、年度停产检修计划。

4、检修申报的`项目,按照下发的检修计划模板,将项目的名称、施工地点、检修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时间、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施工的班组、人数等填写齐全,经主管队长签字后上报机电运输部。

6、各单位每月15日前上报检修计划。机电运输部于18日前组织有关部室对矿井停产检修计划项目预审,审查内容包括各单位检修项目的时间安排,检修内容及人员组织是否妥当,并安排、落实各单位上报检修用的各种材料或备件计划。

7、各单位10月下旬上报年度检修计划的项目,机电运输部于11月上旬组织有关部室对年底停产检修计划项目预审,中旬确定检修项目并报矿审批,11月下旬报鑫龙公司审核批准。

每月20日前,机电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月份停产检修预备会。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参加,主持审定矿井计划停产检修项目并材料、备件采购计划。

凡列入计划的检修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施工。因生产原因需要调整检修项目时,由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填写项目变更原因,时间等相关内容,机电运输部根据变更项目内容,协调各有关单位,并报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机电运输部在矿审定项目后,应立即编制正式计划,于当月22日前完成审批下发,同步上报鑫龙机电运输部。

1、检修项目必须“一工一措施”,由承担检修任务的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经会审、签批后贯彻执行。严禁多个项目一份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实际,用词规范、语句简练、表达准确,页面清晰整洁。

3、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施工时间安排;2).施工劳动组织,确定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参加施工人员;3).施工方法及程序,重大项目应绘制施工网络图;4).施工工具及准备;5).工程设备、备件及材料;6).检修质量要求;7).施工安全措施;8).有关安全系数计算;9).有关施工图纸。

4、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还应包括:施工用的主要材料及备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凡项目施工影响供压风、供水、供电、排水及其它系统的,必须编制停风、水、电申请表,经各生产部室及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执行。

5、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报:措施最少一式四份(分别报送矿调度室、安检部、主管部室及区队自用),由机电运输部、生产部、通防部、调度室、安检部、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于每月26日前会审结束。上报公司的措施还要经总经理审批。

6、安全技术措施的宣贯、落实: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组织学习、贯彻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措施传达,熟悉施工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签字备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施工的项目,相关单位也必须学习措施;未学习措施者不准参加施工。因此造成影响检修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1、日常检修项目,检修负责人要认真填写日常检修记录(或报表等),检修结束并进行试运转,无问题后由设备司机(或操作人员)签字验收认可,检修不合格的设备司机(或操作人员)不得签字验收。

2、较长时间的检修项目因故中断时,所有物件都必须恢复到稳定静止位置,电气设备停电闭锁,经项目负责人做全面检查后方可离开。重新开工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做全面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开工。倒班作业的必须在静止状态下交接班,必须把现场的安全状况交接清楚。

3、重大检修项目由机电运输部和安监部分别派人现场盯班监督实施。严禁两个互相影响的项目同时检修。

4、多个单位共同完成一项检修任务时,由机电运输部统一指挥,或者由机电矿长指定现场负责人组织检修工作。

5、各级管理人员对检修工作的安全、质量都具有监督权,但严禁越级指挥。

6、本矿的检修项目由外单位承担时,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并由承担检修项目的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执行。

7、检修结束后,所检修设备或系统按规定进行试运转,恢复生产必须明确责任人按措施进行,特别是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落实措施的安全规定。

1、日检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及时填写设备检修记录、验收报告存队备查。

2、月份、年度检修项目由机电运输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施工单位一份,机电运输部一份。

3、对检修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施工的单位,机电运输部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对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

4、检修总结:各单位在月份检修结束三日内,写出项目检修总结,一式两份,机电运输部、施工单位各一份。总结要认真,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修项目的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检修的主要部位;

2)、设备检修的主要内容;

3)、检修中发现、处理的问题;

4)、检修质量及有关技术数据;

5)、检修更换的各种配件。

6)、本次检修获得的经验或需改进的不足之处。

5、矿井的检修总结由机电运输部在五日内完成,并存档备查。

6、检修涉及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的,设备的检修技术报告和数据资料要记录齐全,及时归档;并应及时更新设备档案中的设备履历薄及检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