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汇总19篇)

时间:2023-10-24 20:23:14 作者:紫衣梦 工作计划 实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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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校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3.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校长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学校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艺术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报名大厅、公示栏、学校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公示内容。

四、训练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班培训的实行一票制,一次收齐。

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六、对培训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七、对乱收费行为,按照学员投诉受理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八、如需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及时向物价部门报备。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每个科室的每位员工都要养成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对本科室区域内进行防火检查的好习惯。重点检查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锁闭情况,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场所有无遗留火种等。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1、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4、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

6、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7、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15、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1、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2、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学校审核

3)校长批准

(四)、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机构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任课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准把学员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教师如发现学员无故缺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员家长。

1、校区负责人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教育学员课间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员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员,不得将学员赶出教室、机构。

2、教育学员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检查我机构附近的围墙、栏杆、扶手、门窗、楼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监督条例》,确保机构财产和全体职工及学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消防负责人应定期对机构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维修、安装、装修、使用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专人专业电工施工,严格。

4、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实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不准乱拿乱用,不准任意挪动和损坏。对违纪者要追究责任。

5、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人人有责任报警及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工作。

6、职工和学员不得在工作场地、宿舍等处随意安装电器插座、拉线或使用电器设备。

五、学员安全管理制度。

1、学员应按时由家长接送到机构、离开机构,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家长未能按时接送,学员在上学、放学途中所发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长负全部责任。

2、辅导老师必须向学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微课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学员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机构。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4、学员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5、教师里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环境卫生。

6、学员如有特殊病史,应向老师报告,不得隐瞒。

7、在辅导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8、学员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9、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器设备。学员不得在校内抽烟、玩火。严禁学员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构。

10、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机构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员家长来机构要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1、在学习期间不要随便走出培训班,遇有急事应向老师说明。如果擅自离开造成不良后果由学员及家长自负责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机构。禁止带社会人员来班级,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12、学员不准在课桌上乱写乱画,更不得用刀具刻划痕迹。不准随便搬动课桌、椅子。

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

—、各承担培训项目部门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两周做好培训教学计划,并上报校长审批后执行。不准不做培训教学计划,不准擅自更改培训教学计划:

1.确定本培训项目的培训教学目标、任务,以及培训教学内容、进度;

2.提出完成任务的措施和要求;

3.确定学习的内容、形式与要求;

4.确定开班的时间、授课内容与要求;

5.确定授课教师,提出对授课教师的要求;

6.提出改进培训教学的具体措施及培训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1.授课教师所授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业务规格、基本要求和学制;

2.对学生、教材、培训教学大纲等情况的分析;

3.分章节确定教材的`重点、难点,对教材内容和实践内容提出增删或改进意见;

4.以单元或章节为单位拟定培训教学进度表及整体培训教学进程表;

5.提出落实培训教学任务、提高培训教学质量的具体措施;

6.确定本学期教育理论学习的内容、时间,以及实施方案;

7.课程设置、实践培训教学环节安排及课内外学时分配;

8.必要的说明与统计数字。

二、要重视培训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培训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训教学计划,不允许随意更改。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训教学计划,由于增加、减少、更换若干教学内容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培训教学计划。更改培训教学计划必须报校长批准。

检查内容:

2.任课教师的培训教学态度、培训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训教学效果;

四、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向行政管理部申报,并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五、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授课教师讲授内容、了解每位学员学习情况、思想动态,使培训有针对性。解疑答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员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员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六、培训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教学日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内容,有效促进学员学习的积极性,确保培训质量。

七、培训管理人员在培训期间将教师上课、学员出勤情况详实记载,及时做好《跟班日志》的记录。

八、每个培训班都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测试,以检验学员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对于在培训过程中能够认真学习、遵守纪律、表现优秀的学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此鼓励并带动更多学员学习的积极性。

十、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均属于培训教学事故。学校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每次30~100元的罚款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劝退、开除的处分。

为了加强学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员学习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1.每一期培训班开班前,由部门主任安排好跟班管理员,跟班管理员根据所要培训内容聘请老师并准备好开班当天所需的一切材料(条幅、资料袋、教材、教学设备、相机、学员须知以及学员报名册等)。

2.新开班当天,每个班最多3人跟班,正常办班最多2人跟班(含驾驶人),超出人数财务不予给以报销。

3.开班当天,跟班管理人员应提前半小时抵达培训地点,做好参加培训学员的个人信息登记工作并给学员照相留档。

4.办班期间,跟班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培训课程安排提前聘请好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5.办班期间,跟班管理员必须收集好制作档案所需的培训学员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并将教师上课、学员出勤情况详实记载,及时做好《跟班日志》的记录。

6.跟班管理人员在办班期间不允许擅自离开培训地点。

1.培训班费用的开支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所有培训班的开支在开班前按规定提出预算,报请校长审批后方可开班。

2.培训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严格执行规定或预算,超出预算必须经校长批准后方能执行,否则超出部分自负。

3.报销流程:填写下乡补助报销单—部门主任审核—行政管理部审核—校长批准—财务办理报销。

4.报销标准:下乡办班午餐补助每人每天30元,讲课教师每人每天20元,银川市以外依具体情况另补。

5.办班期间无法当天返回确需住宿,住宿费实行凭票报销制,住宿标准为120元/天,一律入住标准间,特殊情况下提高住宿标准的需要得到校长批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6.办班期间如遇周末或节假日无法休息的,培训班结束后进行补休。新进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任何补助。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第三条基金会综合事务部负责拟定基金会的人才资源规划、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

第四条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进行前瞻性人力资源计划。建立明确的人才引进标准、工作分析体系。

第五条短期人力资源计划由基金会秘书长核准,中长期人力资源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第六条建立并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库,包括志愿者在内的所有人员简历、档案资料,作为基金会长远发展人力资源储备。

第三章招聘、试用、录用及档案管理。

第七条本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八条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金会招聘员工遵循“任人唯贤、广纳贤才”的原则,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经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第九条基金会各部门确需增加员工时,应首先报请综合部在基金会内部调配。基金会内部无法调配的,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在核定编制数额范围内由基金会综合部统一招聘。

第十条应聘者通过基金会初试、复试、面试、背景审查和体格检查,确认合格后,用人部门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提出意见后报综合部。由综合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入职。

第十一条拟录用员工在入职报到时,须缴验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一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

(五)近一个月内,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拟录用员工缴纳以上材料并检验合格者,需填写《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贰份。原件由综合部备案存档,复印件由用人部门留存。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制度,并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为基金会劳动合同聘用制员工,并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员工人事档案由综合部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应聘人员简历》,《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关系证明复印件、党团关系、奖惩材料等其它个人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一)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聘任,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

(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聘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长聘任,报基金会理事会核准;

(四)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四章培训、进修。

第十七条综合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十八条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十九条凡经基金会派遣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进修的员工,工作、学习结束后需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汇报,汇报材料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考察、培训的基本情况;

(三)学到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

(四)联系基金会实际,提出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第二十条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秘书长同意,综合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综合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由综合部发放离职通知,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发放离职通知:

(二)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据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离职手续。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离职工作交接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离职工作交接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必须经过审计方可离职。

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第六章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奖惩实施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具体规定按《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员工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假期。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九章工资福利。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十章保险。

第三十四条员工依法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除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社保待遇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三十五条“五险一金”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基金会缴纳。“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兼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考核、奖惩、薪酬等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20xx年2月24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机构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机构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机构管理制度大纲。

一、机构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机构章程,遵守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机构倡导树立“我为人人”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机构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机构发展的事情。

三、机构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教学水平,不断完善机构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机构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机构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师资队伍。

五、机构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机构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机构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机构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机构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机构纪律,对任何违反机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十、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

十二、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核对检查。

十三、负责人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四、未经领导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十五、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十六、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机构保密事项。

十七、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八、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十九、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十、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二十一、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二十二、为树立和保持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机构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二十三、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大方得体。不着奇装异服,在单位内应用普通话交流,办公室内禁止吸烟,禁止讲脏话和吹口哨等行为。

二十四、各工作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不得堆积足以发生臭气或有碍卫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二十五、各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至少须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二十六、各工作场所内,应严禁随地吐痰。

二十七、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二十八、各教师严格落实回访制度,每月至少两次,及时把学生的情况通过书面通知反映给家长,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本的原则。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1、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课,如有特殊情况,一定要跟带班教师请假。

2、对积极主动,有明显进步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

1、退费时,学员需携带本中心所开票据,中心工作人员将据此登记有关信息,完成退费手续。

2、办理退费时间:本机构教学工作日时间均可办理。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向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提供由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专职管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须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招聘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办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决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填写《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与向审批机关审查备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内配合教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教育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申请,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告;

6.修改后的章程;

(二)变更机构名称、培训类型、培训范围。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四)变更校长。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3.修改后的章程;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一)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不按规定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备案手续的;

2.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3.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4.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5.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6.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范围的;

3.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县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牵头,工商、消防、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止。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为严肃团风与活动纪律,进一步完善管理秩序,建立良好的团风,树立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加强团队意识与合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范围包括:会议、训练及要求各团员参加的相关活动。

2、各队建立记录薄,各队长负责记录每次活动的考勤及活动情况。

3、各项活动一般不准请假,如果实在有事,请假者须向相关负责人提交正式请假条,假条由相关负责人及主管副团长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如果没有正式假条或未经签字,则请假一律无效。一个月内请假超过三次者,迟到超过三次者,旷会超过三次者分别予以警告甚至清退。

4、每月在团内公布一次考勤制度,一学期有严重违反该制度者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5、每学期初进行新团员证的发放和老团员证的注册,由办公室负责。

6、对违反纪律的团员,艺术机构管理办公室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按错误性质和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评优资格。

二、奖惩制度。

1、凡入团满三个月的成员,均可参加艺术机构的评优评奖,院团委授予“艺术机构优秀团员”称号,评优比例为团员人数的相关比例。

2、艺术机构团长、副团、各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学生手册来加分,其他团员根据参加活动情况及获奖情况酌情加分。

3、对于表现突出的艺术机构干部,经院团委批准后授予“艺术机构优秀干部称号”。

4、艺术机构建立社团活动记录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团内要严格考勤制度,积累考评结果,进行年终分队及个人总评,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优秀分队长,优秀艺术分队,考评成绩较差成员可是程度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凡因个人表现影响整体任务完成或对学校、艺术机构形象造成损害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一学期内缺勤四次以上的(不包括四次)、入团不超过三个月的。、违反校纪校规的或因个人原因损害艺术机构名誉的成员,不能参加团内评优。

1、天使艺术机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必须对艺术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安排并与四位副团共同参与团内事务的重大决策。

2、副团长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各项工作,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并对日常事务进行统筹规划。

3、各组负责人负责统一安排本组的工作,并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分管副团长汇报工作。

4、每半个月由团长副团组织召开一次全体负责人会议,各组组长副组长都务必到场,对近期活动进行总结,并商讨有关艺术机构的相关事宜。

5、每个月由团长副团召开一次全体团员会议,增进各部门的交流与沟通。由各组负责人商讨制定近期的节目训练安排。

培训机构学生管理制度

为实现学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学生管理办法。

1、按时到校,不迟到早退,离校后及时回家,并在来回途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否则后果自负。

2、严禁在学校内吸烟、喝酒,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

3、在教室内和楼道内部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4、爱护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损坏、丢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5、对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严重,又屡教不改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

6、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的学员,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员,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7、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其相应的证书。

8、刻苦学习,不畏困难,勤于思考,虚心请教,努力掌握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和劳动就业技能,争取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9、尊重教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师完成教学活动,热情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0、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1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2、按时上课,迟到者需经老师同意才能进教室就坐。

13、遵守课堂纪律,听从教师和班主任的指挥,上课时要定位就坐,衣着整齐,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便离座或进出教室。

14、上课时不准说话,不得吃东西,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需向老师询问或回答老师提问时,要先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回答。上课时关掉移动电话。

15、保持教室卫生,爱护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16、每天上课前,做好擦黑板等工作。放学前认真做好值日。值日生负责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

17、学员考勤由班主任负责记录,每日填写,最后汇总,报给教务管理人员,由教务存档保留。

18、上课时间、统一组织的辅导时间和自习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学员所在单位需要学员回去办事的,应由单位与学校教务联系,由学校酌定。凡是单位直接找学员本人联系或招回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按考勤规定记考。

19、学员请事假、病假、公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和交验病假条。假满后及时结假。请假程序是“先向班主任请假,按批准权限批准后,方可生效。准假权限:病假原则上尊重医生意见。事假、公假一天以内者,班主任有权批准;三天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教务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

20、对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员,应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要给予处分并通知单位,凡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但时间超过30分钟者,均按旷课一节处理。旷课累计达十节课者,令其退学,不退还其所交的所有费用。

培训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灭火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危险性很强的工作,为在平时做好防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好师生和财产,特制定此职责:

一、制定好各部门防火措施,组织师生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建立好义务灭火救护队伍。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

三、为增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知识教育,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四、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使制度、接施、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一旦发生火灾能引导师生迅速疏散。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

(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

(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十一)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法、公正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教育机构对聘用的专职教职工,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第十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需到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到区县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在交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并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退费时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

(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学生。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举办者或校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审批机关可予以解散或停办。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京教社〔2002〕5号)、《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计〔2004〕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驾校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小组,分别由驾校领导,教学业务部门领导、教研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教练教学质量考核。

二、教学质量用教练的个人教学质量分来衡量。

三、每期由学员对任课教练的教学情况进行测评,取平均分作为该教练的教学效果质量分(考试及格率另算)。

四、教练每期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对连续二期考核成绩最低的教练,驾校将采用不再聘任的措施,限期改进提高,待确有提高后再续聘上岗。

五、驾校理论教学质量考核制度考核细则(参考标准):

1、使用旧教案位不合格教案,不得分,教案不全视程度扣分;

4、每期结束无按时交教案,作为无教案不得分。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__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手段和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途径,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加强职工能力建设、提高职工综合素质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对所属职工经常性地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是公司、部门、班(站)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搞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各部门设部门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各班站设班站级教育培训网络成员,负责各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公司其他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和二级机构的部门负责人组成。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__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公司教育培训工作。

2.根据__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公司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公司、部门、班(站)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4.管理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5.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6.负责公司中级工及以下生产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及培训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公司高级工及以上生产技能人员到省公司所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职业资格培训的工作;负责组织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负责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处下达的关于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的落实。

8.负责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9.负责向省公司报送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第八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公司中初级管理人员、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局长工作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负责职工劳动保护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部门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本部门年度培训需求。

2.按照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3.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按时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班站级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1.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本班站年度培训需求。

2.按照所属部门要求开展现场培训工作。

3.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按时向所属部门报送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各类统计报表。

5.建立健全所属职工培训档案。

第三章分类及要求。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岗位培训。按照岗位规范(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员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还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岗位适应性培训,以及后期岗位资格的认定培训。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位)层次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的培训。新进入公司系统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按要求必须参加省公司岗前培训和公司见习及岗位实习培训。

第四章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编制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应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班站根据班站工作要求和职工培训需求提出下年度培训申请,报所属部门;各部门根据所属班站的培训申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培训计划,并填报《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于10月20日之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实际对各部门申报的培训计划进行汇总、审核、调整,编制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经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审阅批准后于10月30日前报局长工作部;局长工作部将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入年度综合工作计划中,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公司领导审阅后经公司经理签发以文件下发全公司。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依据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逐月上报局长工作部安排为月度工作计划,按要求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安排培训的,部门应提前写出书面培训计划变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和局长工作部。培训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记录表》(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部以及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参加培训的职工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见附件3)中。

第二十三条外出培训,必须是列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年度短期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或经主管教育培训经理批准的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其它培训班,否则,其费用不列入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外出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职工,培训结束后,写出书面学结(见附件4)交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并根据所在岗位实际必要时有责任向本专业有关同志讲授学习内容;培训员将职工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学结、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学员学籍卡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外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或职称评审相关培训的职工,培训结束后,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及时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同时将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存入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者,其培训费、资料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自理;培训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其相关费用自理。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英语、计算机等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职称评审,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职工并督促不符合岗位学历要求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夜大、电大、职大等在职学历(位)教育培训,部门或班站培训员应分阶段将其培训情况如实填写到《员工培训考核登记表》中。凡取得与所在岗位专业对口学历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待遇。

第五章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大峪供电所培训基地和虎岭变电站培训基地的管理力度和软硬件设施的投资力度,为搞好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

第二十八条组建以公司优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为主以外聘院校专职教师为辅的兼职教师队伍(名单见附件5),进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列入公司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内部培训班(每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每班组织费200元;资料根据培训班实际参加人数及需要发放;教师课时费标准为内聘兼职教师具有高级职称或是高级技师的15元/课时,具有中级职称或是技师的12元/课时,具有初级职称或是高级工的10元/课时;外聘教师课时费面议。

第三十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技能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以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获得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的职工,公司应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培训及鉴定,取得本岗位必需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公司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足额提取,保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公司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双文明考核目标。

第三十四条公司每年按照《__公司教育培训工作评估细则》,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职工教育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工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职称评定、评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甲方:

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直,乙方在完全知悉了解甲方及其相关培训信息,并完全同意遵守甲方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基础上,同意乙方学员 参加甲方举办的培训学校所开的培训课程。

根据教部颁发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培训课目:

二、培训时间:

乙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举行的 培训课程,具体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课程时间安排”为准。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开发、准备有关课程。

2、甲方指定专人为乙方培训联络人,负责培训相关事项的沟通。

3、甲方负责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配备优秀的讲师及助教。

5、甲方负责制作培训讲义,安排培训相关事宜,实施培训。

二)学员管理制度

1、学员行为守则

1)乙方应保证学员应严格遵循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旷

2)严禁学员在学校内吸烟、喝酒,随地吐痰,不得携带道具等危险品上学。

4)乙方学员应学校内一切公共设施和物品,凡毁坏丧失学校公物一律照价赔偿。

5)因学员自己迟到、早退、旷课导致的成绩不及格,没能拿到相应专业证书,学校对此不复任何责任,不退学费。

6)学员应遵纪守法,严峻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掩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扰乱教学秩序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屡教不该、严重者学校有权将其劝退。

3、学员课堂守则

1)乙方学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按时上课,旷课者学校不再进行相应补习,不退换学费。

2)学员应遵循课堂纪律,听从教师的指挥,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外出,不得打闹。凡因学员不听规劝擅自离开本中心和故意打闹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甲方不负安全责任。

3)学员应珍爱教室内一切教学设备 、仪器、和设施,未经老师或班主任容许,不得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对与未经老师允许擅自动用教学仪器和设备者,老师有权进行制止,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按相应价值照价赔偿。

三)考勤和请假制度

1、学校负责乙方学员的考勤记录,考勤由相应老师负责记载 。学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表出勤,对于旷课达到所学课程三分之一者,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甚至劝退。被劝退着学校不退还任何已交费用。

2、培训时间,一般不准请假。学员有事确需要学员回去办事者,需学员家长或其负责人与学校教务接洽,由学校酌定。凡是学员本人接洽或直接离校的,学校一律不予允许,并按考勤规定记考。

3、学员请假,应由其家长或负责人向学校相关人员履行请假手续和交验病假条。对为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学校一律按旷课处理。

4、对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学员,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导。经教导不改者要给予惩罚并通知家长。凡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早退一次但时间超过20分钟者,均按旷课一节处理 。旷课累计达所学课程三分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劝退,不退还其所交任何费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乙方学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乙方学员人身安全。

2、乙方学员之间应团结友爱,可于时间禁止追逐打闹,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学员上学、放学接送由各自家长负责,学校不负责任何接送工作。家长应负责学员上学、放学的安全相关工作,并配合学校对学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

4、学校对乙方学员在校上课时间安全负责,对故意扰乱课堂教学者,学校有权进行制止、报警等相应的处理。在上课时间内,由于学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造成第三人或其他损害的,学校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进行追偿。对上课时间以外,由于学员本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学校不负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5、学员家长应为学员购买乙方学员安全相关保险,对于学员家长坚持不为乙方学员购买相关安全保险的,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不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五)家长接送制度

1、孩子培训时原则上由乙方亲自接送,并将孩子亲自交给培训老师。来培训前请乙方注意查学员的口袋、书包,如发现有危险物品(如小刀、药片、铁钉、小颗粒物、钉锥、弹子、碎玻璃等物品)应立即取出,并及时对孩子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不要带贵重玩具、饰品、以免丢失;不要给孩子穿长带子鞋、长带子衣服和带有可能伤害学员身体及皮肤的饰物或衣服。如乙方有困难需委托他人接送时,乙方要提前电话联络培训老师,将被委托者之姓名、性别、年龄、特征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告诉培训老师,被委托人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岁以上的正常人)且持有接送卡。

3、学员接送人从老师手中接走后,一切安全问题由接送人负责。由于家长的过错,没能及时接送学员上学、放学,或者家长或者学员在上学、放学的路上,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学校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所耽误课程一律按旷课记录,课程所交学费不退回。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退预收款;若甲方原因而终止合同,甲方退还预收款。

七、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县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  安全培训、考核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审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省安监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审批。

第十条  取得一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或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资质作废。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省以上安监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九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四)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五)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与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按照省安监局依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编制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和县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三级、四级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中央驻鲁企业和部分省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五)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以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一)市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加油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省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助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助理颁发安全助理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教师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

取得相应证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再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再培训或再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原证件作废。

证件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再培训合格后,由原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含ic卡)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安全助理证、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证件由省安监局统一订制、印制。

第三十一条  证件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报,经原培训单位、发证部门审查核实后,由持证人在当地主要报纸声明遗失作废,10个工作日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进入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件;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其培训情况和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对取得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培训条件、教学设施、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要求以及培训规模、培训组织、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凡违反本规定者,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所有临时聘用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