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汇总5篇)

时间:2023-09-21 01:02:11 作者:琉璃 工作总结 2023年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汇总5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篇一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帐户,以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为了更好地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银行结算办法》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好现金、银行存款,以合理的运用资金,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金的管理

现金结算业务,数额零星,收付频繁,政策性很强,财金管理部必须严格遵守国际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指定专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出纳和会计人员的职责分清,做到钱、帐分管,不得一人兼办。

(一)、严格现金的支付范围

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隐含转帐结算,根据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的工资、津贴;

2.个人的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货币流通,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财金管理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向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审核该定库存现金限额。在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立即送存银行,不足可向银行提取,补足限额。

(三)、及时将营业收入的先进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公司营业收入的现金,应在当天全部送存银行,收入现金不论当日是否送存银行,均须与库存现金限额划分清楚,妥善保管,公司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坐支。

(四)、建立和健全严格的先进收付手续制度

1、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一切现金的收付,必须以主管领导批准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财务人员在审核时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应当拒绝接受,拒绝执行,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数字有差错或手续不完备的,应向有关人员说明,进行更改或退回补办手续。

2、必须坚持当面点清制度

一切现金的收付,必须坚持当面点清。既要点清大数字,也要点清细数,以防发生差错。

便随时与库存现金核对。

4、应付工资等款项当月未发放完的可保留至下月继续发放。第二月仍未发放的,转入待领工资。不得长期将现款保留。

5、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做到帐款相符。

每日业务终了,必须结出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实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日结,与总帐定期核对,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在核对现金中发现的长短款,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入帐。严禁长短款相抵,不准以不正当的手续补足短款;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二、银行支票管理

(一)、支票由财金管理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支票由公司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由各财务负责人或企业法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管。

(二)、支票启用签发规定

支票自银行买入时,要登记本数的起止号数保管,防止丢失。使用时按顺序号数签发,签发时必须填写收款单位的名称、资金金额,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由领用人办理登记手续,并规定使用限额在报帐期限(三天)到期时,出纳员应催促领用人报帐。

(三)、领用支票的规定

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支票时,经办人应首先填写《领用支票登记表》,报请总经理批准,由财务处长审核,然后由出纳员按批准意见签发支票。一般不准开出空白支票,对必须领用的空白支票,必须写明日期及限额,经办人须写详细事由报总经理特批,并写明报帐期限,无特殊情况,空白支票不得延期,如发生支票遗失,经办人员应立即通知(在12小时内)财金管理部和有关领导,财务协助经办人办理有关手续。

如发生未按支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责任,并从严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4年5月18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财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篇二

以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赣南苏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为统领,全面做好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初步建成全方位覆盖贫困群体的普惠金融体系。

(二)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通过创新金融产品,逐步加大对贫困户和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每年全市涉农贷款增量高于去年同期水*,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均增速。

(三)融资结构日益优化。通过加强对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市培育,鼓励引导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拓展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实现直接融资规模同比增长。

(四)风险保障体系逐步健全。通过创新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特色农业保险、医疗、养老等保障保险,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和地位,健全贫困群众的风险保险保障体系。

(五)金融服务水*明显提升。创新精准扶贫担保模式,破解贫困群众无抵押、无担保的瓶颈;努力推进贫困群体金融知识普及,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使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一)着力增强贫困群体“造血”功能。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促进贫困群体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群体“造血”功能。

(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围绕市委、市*关于金融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立足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的实际,各县(市、区)和各金融机构根据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

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篇三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现金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

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 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 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 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经信用社和当地人民银行核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证券期货保证金等特定用途。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单位客户办理股票交易、债券、保险以及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采用转账结算;对个人客户从事上述业务应委托信用社收付现金。

第三章

个人储蓄账户现金管理

第十条 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不得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不得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将经营性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提供方便,并为其通过储蓄账户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对于开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下列款项,允许转账至个人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

(二)小额劳务报酬(如附有完税证明);

(三)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的价款;

(四)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五)证券期货保证金;

(六)买断工龄支出;

(七)社会保障支出;

(八)房屋拆迁;

(九)其他合法款项。

开户单位将

(一)至

(九)等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应向信用社提供相关的依据。

第十二条 信用社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应直接转入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就读学校等商品供应商的指定账户,不得为个人直接办理提取现金的业务。

第四章

大额现金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社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汇总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联社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柜台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等),经审核后方可支付。信用社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信用社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每月随月报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联社财务部门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

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信用社对登记备案的取款人的存取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第五章

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是指在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

(一)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

(二)开户单位提出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

(三)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

(四)信用社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

第十九条 信用社柜台人员要尽到应有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关注责任,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活动,应及时向联社财务部门报告。经联社财务部门查实、确认为异常现金交易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关注尚未结束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进行。

第六章

信用社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固定现金管理岗位,确定现金管理人员,强化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要进一步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上述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信用社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同时信用社应将审核文件存档以备当地人民银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篇四

本银行受投标人委托,承担向你方支付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元的责任。

本责任的条件是:如果投标人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3、中标后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造师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5、投标人拒绝按投标须知修正投标报价;

6、第一顺序或递补为第一顺序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8、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只要你方指明产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条件时,则本银行在接到你方以书面形式的要求后,即向你方支付上述全部款额,无需你方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或招标人在这段时间内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若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银行,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本银行。

本银行不承担支付大于本保函规定金额的责任。

银行名称:(盖章)__________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银行现金保障工作总结版篇五

1.现金收付凭证:

现金收付凭证怎样区别编号这个软件只有有一个记账凭证,没有分收付转三种,你只能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逐笔做记账凭证,月末看银行存款明细账。或者就是用电子表格另外做出纳帐。

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为避免重复记账,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

在银行日记帐上面就只有银收银付现付的记帐凭证,同理,在库存现金日记帐上面就只有现收现付和银付的记帐凭证。

现金和银行收付凭证时可以用通用记帐凭证吗?

1、如果企业业务小,可以不把凭证分得这么多种类,只使用银行凭证、现金凭证、转账凭证三种,甚至可以只使用通用凭证一种记所有的账。

2、对于编号,一般平时都不编号的,或者是用铅笔来编号,然后到月末装订凭证的时候,按日期把凭证排列好再进行编号,就不会有错了。

3、另外,如果凭证种类分得很细,那就是按凭证的种类进行编号:现收

1、现收

2、„„现支

1、现支

2、„„银收

1、银收

2、„„银收

1、银收

2、„„转

1、转

2、出纳和会计各自编自己的部分,就不会有错误了。

出纳编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收付凭证你认为这样合理吗?(1)《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收、付款记账凭证没有指定由出纳来做,也没有规定出纳不可以做。所以,我认为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可以做收付款的记账凭证,但必须由会计人员进行复核;有一定规模、而且配置有足够财务人员的单位,最好不要安排出纳做收、付款记账凭证。

以上,谨供参考。

2.什么是现金付款凭证:

所谓的现金付款凭证是根据现金付出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付款凭证,称为现金付款凭证。

现金付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依据。出纳人员对之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其复核方法及基本要求与现金收款凭证相同。山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如将当日营业款送存银行,制单人员根据现金解款单(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借方账户为银行存款,贷方账户为现金,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2)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账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现金收付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签

发的现金支票存根;现金存入银行时填写的送款单;零星小额销售的发票(副本);职工预借差旅费以及基层单位借支备用金的借据;收进职工交款的收据(副联)等。记账凭证的现金收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所有现金收付凭证都要进行认真的核对:

(1)审核现金收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2)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有无批准人、经办人签章。

(3)进行原始凭证技术性审核,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编制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并据以登记账簿。

为了避免重复编制记账凭证和重复记账,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只编制以贷方为主的付款凭证,据以收付款和记账。例如,现金存入银行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

现金收款凭证是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的依据。为确保收款凭证的合法、真实和准确,出纳人员在办理每笔现金收入前,都必须首先复核现金收款凭证,要求认真复核。

现金收款凭证的复核

现金收款凭证复核的内容:

(1)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有无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情况。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

(5)复核收款凭证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相同,有无印章。

(6)复核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

(7)收款凭证的出纳、制单、复核、财务主管栏目是否签名或盖章。

[编辑] 编辑本段现金收付凭证的审核

现金收付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主要有: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签发的现金支票存根;现金存入银行时填写的送款单;零星小额销售的发票(副本);职工预借差旅费以及基层单位借支备用金的借据;收进职工交款的收据(副联)等。记账凭证的现金收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所有现金收付凭证都要进行认真的核对:

(1)审核现金收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

(2)审核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有无批准人、经办人签章。

(3)进行原始凭证技术性审核,即规定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财会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原始凭证编制现金收付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根

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表示款项已经收付,并据以登记账簿。

为了避免重复编制记账凭证和重复记账,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送存银行时,只编制以贷方为主的付款凭证,据以收付款和记账。例如,现金存入银行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

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现金”账户;从银行提取现金时,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作会计分录为:借记“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