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优质5篇)

时间:2023-09-22 10:43:15 作者:雁落霞 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优质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篇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如果违反了下面的情形就是违法解除。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10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申请书》,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更多精彩的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篇二

马某曾在c公司担任销售工作,xx年双方签订《销售人员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离厂时需结清所有的业务往来款,因离厂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销售人员必须承担责任。22年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按21年业务合同和c公司制定的《22年销售工作意见》执行。其中《22年销售工作意见》对销售员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对货款不能按时收回的,要承担相应利息,对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要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23年初,马某离开c公司,双方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3年5月19日,双方形成结算清单1份,该结算清单载明,马某在c公司销售产品发货及付款明细中尚有往来款未结清,扣除c公司应给付马某的业务费及马某在c公司的借支,实际尚欠2万余元,马某以欠款人名义署名。嗣后,c公司以马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纠纷为劳动争议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c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c公司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在c公司任销售员期间,在执行职务中与c公司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应属劳动争议纠纷。马某在双方结算清单中以欠款人名义署名,可视为其自愿对其所经办业务的应收款及其个人借款承担偿还义务;同时此约定形成了债权的转移,即c公司对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的应收款债权已转承至马某享有。故c 公司诉请要求马某偿还该欠款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中关于销售人员的具体责任界定不清,且过于苛刻。应认定销售人员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货款无法收回的,应承担协助催缴义务,而并非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结算清单属于销售人员离厂后就其经手业务与单位核算的最终清理记录,不能仅凭其个人落款为欠款人而简单视为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债权转移关系。据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研讨会上,代表们主要讨论了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种混合法律关系既非纯粹的劳动关系,也非纯粹的民事关系,因此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判断其合同性质。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之间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又签订了专门的销售人员业务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主要属于劳动关系,同时也带有一定的承包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完全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有销售业务合同,那么双方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可能是承揽关系、代理关系、居间关系甚至行纪关系。

在此基础上,代表们提出,企业解除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时,销售提成一般不应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保障普通劳动者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高收入者的利益,代表们建议,应该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收入的一定倍数(如3至5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篇三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篇四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

解除合同人员基本情况_______

姓名: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学历:_____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何时在本单位工作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职工类别: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起始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意见(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范文

甲方:xx公司

乙方:xx(身份证号xx)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终止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劳动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甲、乙双方同意,自x年x月x日起终止劳动关系。

三、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同补偿金为x个月工资(按当事人上年度月年均工资计算)合计:xx(小写:xx元)。

四、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市社保局各执一份。

甲方:xx公司乙方签字:

(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办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还是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即: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争取劳动补偿上面有疑问的时候,这时可以来找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