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模板9篇)

时间:2023-09-02 07:19:57 作者:字海 工作总结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模板9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一

局安委会:

一、安全生产取得的成效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修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自觉抓好各级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带头抓,安技部门具体抓,党政、工、青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充实领导班了成员,全系统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安委会)34个,专(兼)职安技员34人,安全员180人的安全管理队伍。二是根据领导成员分管工作不同,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做到责任明确,责任落实。其中龙湖林业采育场、槎溪林业采育场,认真修订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三是建立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汇报各自分管的安全情况,检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安全工作的落实,全局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充实、管理到位。同时,各基层单位都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将责任逐级分解。森工企业分解到股室、工区、班组、岗位,做到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明确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各场、站、公司办公楼所,住宅区、工棚等进行了严格的火灾隐患排查,做到不留死角。

(二)突出预防为主,抓好安全生产。一是重点抓生产中的“三违”行为已形成共识,全系统上半年共处罚违章人员2人/次,罚金100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违章人员有显著下降。二是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基层责任单位都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山口国有林场、二都国有林场针对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员工讨论本场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在安全管理中所涉及和各个环节,逐条逐项修改和补充,并提交场职代会通过后实行,做到人手一册,使广大从业人员有章可循,全员遵守。

(三)劳务承包管理更加规范。各基层单位在劳务承包时能做到把劳务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签订安全合同,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及办理工伤和商业保险后方可生产的做法。全系统上半年从事林业生产的从业人员参保率达100%。

(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洪墩国有林场、张厝国有林场按月检查、专项检查记录完整,抓住木材生产,集运材便道,到材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大对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上半年全系统及木竹加工企业共排除安全隐患121条,投入整改资金1万元,整改率达100%,为安全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生产条件。

(五)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通过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各基层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在全系统开展安全知识测试,参加人员达600多人。二是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营林公司、长兴公司、等单位举办了公司管理人员、工区负责人、班组长和委托队负责人等生产骨干的培训班,并在全员内开展安全知识的安全考试,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三是教育培训内容贯穿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木材和营林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逐步到位。各基层单位都能严格规范用工制度,严禁雇佣未满18岁和55周岁以上人员从事林业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监督隐患整改和安全资金投入;对雨季集材道路安全运输、工棚、靠山低洼房屋的防范;高温酷暑期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等药品发放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同时,在森工企业把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挂钩,实行每月考核,逐月兑现安全奖罚金,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半年来,重点对局所属各单位和木竹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加大对森工企业的生产现场、低洼地带工棚和堆头、山边住宅区和部分木竹加工企业的消防设备、烤房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再次对企业的用电、用火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截止到7月30日,我局共组织开展大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36次,出动326人次,共排查出安全生产隐患121处,现场整改119处。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份,按照“五到位”要求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处,整改率达成100%,并要求林业站负责和督促木竹加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复查工作,真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个别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齐全;

3.个别生产现场安全警示牌数量不足;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齐;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反馈较少;

5.宣传教育形式较单调;

6.各项规章制度不规范、不完整。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2014年时间已过半,也是全面完成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关键时刻,不仅天气不断炎热,而且又是木材生产、加工的繁忙季节。下阶段,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深入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常识的教育,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防止以突击完成任务而放松安全管理,埋头抓生产,淡化抓安全的错位现象,二是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要根据不同时段,全过程抓好安全生产,深入山场,把好源头,从现场入手,对各个生产环节,严格把关。三是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切实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确保林业安全稳定发展。

通过开展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了我市林业系统广大职工和木竹加工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我市林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市林业局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二

1、浴池是重要的生活卫生设施,设专人管理,保持设备完好,每天专人进行打扫,保持浴室环境卫生。

2、浴池要建筑合理,有通气天窗,符合卫生要求。

3、浴池规模应与洗澡人数适应,并配备淋浴设备、衣柜、衣镜、板凳等。

4、浴池制度健全,有节水措施。洗浴时应做到人走龙头关,做到节约用水。

5、浴池开放时间应尽量方便职工。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

6、浴池管理达标按市xxx五条线xxx达标的标准执行。

7、定期检查浴室设施,损坏者应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8、厕所内应保持卫生清洁,严禁在厕所间随地大小便。

9、厕所内粪便应定期清理或覆盖,夏季应定期进行灭蝇处理。

10、厕所墙壁、屋顶不得有洞,门窗、纱窗齐全有效。

11、厕所设有专人清扫、冲洗、保洁,定期消毒。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三

一、做到三定:定时、 定人 、定内容。

1、定时: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定人:班子成员及班主任、教师。

3、定内容:班子成员分管的安全工作为该成员安全检查的内容,班主任和教师重点检查学生行为和教室安全二、做到三及时:及时报告、及时记录、及时整改。

1、及时报告:

(1)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注意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2)教师在平时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家长和学校领导。

(3)教师在平时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现学生在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时,要及时制止;发现学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设施有安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2、及时记录:

(1)对平时工作中问题的处理,有关领导、责任人要做好处理过程的记录。

(2)对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的意见、处理的办法做好记录。

3、及时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整改;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问题,学校要立即整改。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四

按照^v^住房和城乡^v^、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动员和引导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质量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形成重视质量管理、推进自主创新、节约建设资源的良好环境,塑造精品工程,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为城市快发展、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

成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沟通、综合协调。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月”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各相关责任方要结合“质量月”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2008年“质量月“活动。

(二)大力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

工程项目责任主体要围绕“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这一主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力宣传普及工程质量知识,进一步提高参与工程建设的每位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宣传开展“质量月”活动内容的条幅、横幅。

(三)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抗震防灾综合能力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建筑的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抗震要求,注重防灾减灾,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建设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

(四)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经出售的住宅,应邀请业主(用户)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工程责任主体应认真对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并及时总结分户验收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五)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v^^v^令第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克建发[2008]80号)等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节能工程各环节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坚决杜绝某些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未制定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节能设计及节能建筑构造图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等不良现象。

(六)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责任主体要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v^、自治区建设厅拟于2008年下半年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望市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质量月”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设计和建筑节能要求,做好迎检准备。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区建设局要加强领导,以开展“质量月”活动为契机,强化工程质量薄弱环节的监管。以加强“质量月”6项主要任务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实施细则,开展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同时,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对照本方案内容开展自查,并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突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五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五)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地方法规,以及其他特种设备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3)。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

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二十一条检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格式见附4),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注明其间采取的保障安全的措施,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履行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职责,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实验室安全现场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十一期间特种设备检查工作汇报

乡镇纪委安全监督检查整改,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六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系统安全监管办法

根据区安委办和区督查办的要求,经3月21日局党委会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局安办、妇社科、行政审批科、医政科、防保科以及局属各单位等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由局长与局属各单位一把手、区社管中心与各社康、区卫监所与辖区各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区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严格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二)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1.辖区社康中心的安全监管

根据局各科室职能,由妇社科牵头,联合区社管中心、康君社康联合体和其他社康主办机构加强对辖区社康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定社康中心绩效考核方案,将安全生产纳入社康中心考核,考核结果与社康经费下拨挂钩。

2.辖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

根据局各科室职能,以及“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由局医政科、行政审批科、区卫监所等部门联合监管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业巡查标准以及考核方案,将安全管理工作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与校验等挂钩。

3.挂点社区的安全巡查

局领导定期主动到挂点玉龙社区进行安全隐患巡查工作,针对玉龙社区消防设施和用电、燃气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清水河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致函至清水河街道办事处以确保相关隐患问题整改的落实。

(三)提高辖区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全面使用《**市**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市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动态信息化系统》,将每月巡查记录及时填报。定期对各监管单位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通报,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网格化,形成常态化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系统安全工作例会,传达、布置、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分析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整治方案。针对辖区民营医疗机构安全监管职责的分配与落实、区人民医院部分区域使用泡沫彩钢板置换、原卫生局泥岗宿舍外墙防盗网拆除、区人民医院住院楼电梯无故下滑等问题,在工作例会上多次强调、协调及追踪进展情况。

(五)积极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1.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2)消防设备损坏、过期或无定期检查记录;

(3)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的堵塞;

(5)老旧线路使用花线或未套管。下一阶段要进一步细抓巡查与整改,减少相同隐患问题的重复多发。

2.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排查

(2)区慢病院(瓶装燃气);

(3)区中医院(含乐园分院、黄贝分院、**分院均使用瓶装燃气);

(4)区人民医院(管道燃气)。暂未发现隐患问题。

3.职业卫生隐患排查

截至2016年10月31日,辖区共有申报企业241间,其中非正常运营企业96间,共有一类危害严重7间,二类危害一般50间,三类危害不明显88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27日,共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162间次。完成职业病报告调查1宗(为职业性噪声聋)。完成职业卫生行政处罚1宗,为警告。处理职业卫生群众投诉1宗。无职业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落实防御强台风工作

根据区三防办、**气象局等实时发布的强台风“妮妲”、“海马”信息,由**局长主持召开系统防范强台风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局属各单位立即投入抗御台风工作当中,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边坡、地下室、三防设施、在建工地(中医院**新院、布吉医学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基地)、**综合门诊楼(已于2015年6月进行空楼)等。同时落实局领导班子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由**医院集团组建医疗救治应急分队。

(六)加强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1.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培训及演练

社康中心开展消防技能及实操培训33场,参与总人数约300人;

民营医疗机构开展35场消防技能及实操培训,参与总人数约400人。

2.开展系统应急拉练

结合系统实际,组织开展系统应急拉练,聘请市疾控中心专家就光明新区“12・20”重特大滑坡事故作案例分析,重点讲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方法及灾后现场消杀、水源监测、心理救援等内容。本次应急拉练参加人数约90人。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七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集中检查,纠治四风。成立了五一、端午期间监督检查小组,成员由纪委办公室、人事科、厂长办公室、财务科、企管法规科、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本次专项检查紧盯节假日期间易发多发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公款吃喝、滥发钱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名贵特产以及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四风”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检查组通过检查资料台账、对照本单位管理制度文件、调查访问谈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成员现场填写《问题清单》,督促被查单位及时整改,坚决不走过场。

2.督促自查,堵塞漏洞。厂在集中检查的同时,要求基层各单位要扎实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由各监督部门认真对照业务范围,对廉洁风险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再防控。同时加强疫情防范的监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属地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守防控规定,节假日期间带头不聚集,保证依法合规管理。

3.宣讲案例,常敲警钟。加强教育引导,及时对各单位发送了节日廉洁短信,下发了集团公司《关于五起复工复产中疫情防控不力问题的通报》等相关通报文件,在全厂范围内进行了全覆盖学习,并利用厂月度工作会、网络等宣传媒介,有针对性的宣讲案例,以案说法,用反面案例警示大家;各工区(大队)也利用各种方式进行了层层学习传达,督促党员干部强化纪律意识,深刻吸取反面典型教训,守住廉洁从业底线,度过一个廉洁、文明、祥和的两节。

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要求,厂纪委还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开展了第十四个“制度学习周”活动,促进招投标及物资采购领域各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杜绝“应招未招、违规采购”等问题的发生,全厂营造起学习制度促合规管理的氛围,有效提升了全员遵章守纪的意识,推动形成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良好风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效益实现保卫战提供坚强的作风保证。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部分单位基础管理薄弱。如:有的生产单位在生产用车管理制度执行中,对因工作需要驶回厂区的车辆没有提出明确规范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廉洁风险。

三、下步努力方向

1.更加注重过程管控。一是要求各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各个层面的检查与考核,坚持严字当头,突出问题导向,与时俱进完善制度、强化约束,以严明的纪律筑牢纠治节日“四风”坚固后墙。二是运用好厂合规监督工作平台、合规监督公示平台、合规监督微信平台,督促各业务监督部门落实好业务监管责任,促进厂各项工作依法合规管理。

2.更加注重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厂将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要严格执行紧盯“四风”纠治、报告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发生在节日期间的“四风”问题线索、重要舆情,要优先处置、快查快办,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细的作风、更实的措施推动作风建设持续好转。

3.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效益实现保卫战。坚持纠“四风”与树新风并举,继承弘扬以“苦干实干”“三老四严”为核心的石油精神,从党员干部抓起、改起、严起,推动形成忠诚勤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清正廉洁良好风尚,为坚决提供坚强的作风保证。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围绕严把经营单位市场准入条件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标准关,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关,搞好道路运输经营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实行企业责任主体、政府监管主体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考核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内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按照道路运输安全的“四项机制”要求,认真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的承包、日报、督察、奖惩。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并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摄相器材、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查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查处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二)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理论研究和先进安全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十二)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事故预防、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运输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警示教育,总结安全经验,布置安全措施等内容。客运每周一次,货运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及时召开。安全例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营运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足额投保车辆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化解行车事故风险。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行车档案。包括车辆行车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情况;行车事故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车辆、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内容。

事故应急预案应针对各类运输、经营特点分别制定,并做好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类、项别运输。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货运站进出车辆不得违规超载、超限。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单位、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应严格审批和审核。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审批和核准。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证。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照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培训。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经营单位、重点线路、重点运输、重点时段实行重点监管。

安全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实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部位、检查数量、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等。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书面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督察。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或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工作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年组织考核一次,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至少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誉评定、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值班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接报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表式上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曰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对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事故单位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6目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档案等基础工作。

(二)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行车事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事故快报》的式样逐级报至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三)对行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按月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式样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省辖市及扩权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写出分析报告,于次月15日前上报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我省车辆在省内异地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作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帮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或道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行车事故、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和危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向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经过;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单位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落实不放过。

第六章责任追究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一)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

(四)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的;

(七)二级以上客运站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第四十条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但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事故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个体运输业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市林业局半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篇九

按照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苏建函工〔20xx〕50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实际,决定于今年9月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v^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取得实际效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

(一)认真组织好学习和宣传工作

(二)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覆盖率达到100%

组织检查《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贯彻落实情况,认真研究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覆盖率达到100%,切实提高老百姓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三)全面实行建筑节能监管措施

切实抓好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的落实。在“质量月”活动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一是认真检查各环节管理工作的闭合情况,二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处理,三是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宣贯工作。

(四)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开展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并对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技术人员特别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开展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开展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情况抽查,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

(五)抓好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质量抽查

对重点工程、重点工地、重点监管对象的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进行飞行检查,对不同批号、不同规格的水泥、钢材和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施工现场随机取样、封样,专人负责送检,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工地,进行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一)质检站负责开展《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二)建筑工程处牵头负责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质量抽查,科研设计处配合开展建筑节能材料的抽查,检测中心具体负责抽查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

(三)科研设计处和审图中心共同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建设情况和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抽查,人防抗震处配合开展抗震标准执行情况的抽查。

(四)科研设计处、建筑工程处、房地产业处、审图中心和质检站共同对建筑节能闭合管理中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的落实开展检查。

(五)“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好自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县(市、区)“质量月”活动指导。在“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具体由建筑工程处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将分户验收专项检查汇报材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示范小区推荐表和建筑原材料抽查取样送检情况汇总、明细表报送省质监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