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

时间:2023-06-24 09:59:05 作者:曹czj 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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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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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男,x年6月16日生,汉族,原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律师。

被上诉人:xx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

住址:xx市西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第三人:,男,38岁,汉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现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住xx市西昌路720号昆安大厦10楼d座,联系电话:。

第三人:杨男,55岁,汉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现在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住xx市五一路252号,联系电话:。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行政许可侵权赔偿附带民事纠纷

上诉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西法行告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一、撤销一审裁定;二、依法受理并提级审理本案;三、依法确认司法厅云司律字[20xx]9号《关于云法律师事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违法(见1号证据);四、依法确认司法厅20xx年9月4日备案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登记行政行为违法(见2号证据);五、依法责令司法厅赔偿违法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140万元;六、依法确认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许可侵权事实成立;七、依法责令司法厅、第三人连带承担恶意串通对云法所实施、变更合伙民事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师执业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一年计算),赔偿上诉人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3430元,公告费1000元,差旅费、邮资50000元,合计:12054430元。

一、 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xx市中院人民法院(下称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见3号证据)。

20xx年3月21日,上诉人基于前述判决,申请司法厅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见4号证据)。

20xx年4月25日,上诉人对司法厅不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依法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确认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活动监管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见5号证据)。

20xx年5月3日,司法部的《告知函》将20xx年7月24日,20xx年5月9日,20xx年1月29日,20xx年2月23日,上诉人对司法厅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不作为、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行为,申请其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赔偿其不作为,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称:“不再重复理”(见6号证据)。

上诉人不服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违法行政不作为,于20xx年5月11日,向一审法院对司法厅提起行政违法确认、“最初”行政侵权赔偿诉讼。

20xx年5月14日,上诉人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诉司法部“加重”上诉人执业损失的行政赔偿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上诉人诉司法部行政赔偿指向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见7、8号证据)。

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侵犯了上诉人的相对权利。

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上诉人有权向司法部、司法厅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为了减轻诉累,减少诉讼成本,方便诉讼,20xx年5月16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诉司法厅行政赔偿纠纷案诉状,要求:一、依法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的合伙《批复》违法;二、依法确认20xx年9月4日司法厅备案变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依法责令司法厅赔偿违法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xx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140万元;四、依法确认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许可侵权事实成立;五、依法责令司法厅、第三人连带承担恶意串通对云法所实施、变更合伙民事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师执业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一年计算),赔偿上诉人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3430元,公告费1000元,差旅费、邮资50000元,合计:12054430元(见9号证据)。

一审裁定认定:“本院认为,20xx年12月20日,起诉人樊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申请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并提出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3 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因其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4月21日,起诉人樊就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并要求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对其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其后,起诉人再次到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xx)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樊不服裁定上诉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查后作出(20xx)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裁定。现起诉人依据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其请求事项系重复起诉的情形,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本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认定不仅将司法厅对云法所持续、动态实施的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为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将上诉人诉xx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纠纷,也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对上诉人基于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修改后的诉求也没有依法作出认定。

一审裁定将司法厅基于第三人对云法所合伙、合伙事项变更、合伙违约、解散注销云法所的合伙事项,持续、分别实施的相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固定的、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上诉人与司法厅的系列违法行政许可纠纷,与xx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对司法厅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是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二、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

三、 司法厅、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司法部

20xx年,上诉人与云法所、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

20xx年4月8日,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上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见证据(10、11、12号证据)。

20xx年9月4日,、杨在没有依法解除与上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上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见13号证据)。

20xx年,上诉人依据持有的云法所三人合伙协议、章程向xx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称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云法所违反合伙人意愿的合伙行为无效,责令赔偿上诉人的律师执业损失。

在诉讼中上诉人申请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的申报材料,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用三人合伙章程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司法厅备案的五人合伙协议,上诉人指出其《批复》违法,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五人合伙协议无效,云法所的合伙无效。五华法院以云法所经司法厅批准为由,判决云法所合伙有效,中院维持一审判决,两级法院没有对司法厅《批复》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没有认定云法所的合伙是三人、四人、还是五人合伙有效,其判决超出了上诉人要求确认云法所无效的起诉范围。

上诉人在诉第三人合伙纠纷案中,从申请法院调取的云法所合伙《批复》、备案文件,知道司法厅的《批复》违法,且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

20xx年1月20日,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违法行政许可,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20xx年3月23日,上诉人对司法厅行政撤销不作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

20xx年7月24日,司法部认定上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上诉人20xx年1月20日申请司法厅撤销其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其在30天期限内不作为,20xx年3月23日申请复议,没有超出法定的60天复议时效)上诉人不服该决定(见14号证据),于20xx年8月10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

20xx年6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告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见15号证据)。

20xx年11月30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司法厅,要求依法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20xx)西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上诉人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5日之内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中院二审裁定认定,司法部的终止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可诉性,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司法厅、司法部不撤销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对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之诉,两级法院的裁定,裁非所诉(见16、17号证据)。

20xx年9月9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违法终止对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向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未裁定驳回起诉。

20xx年8月15日,上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司法部将申请转司法厅,司法厅不作为(见18号证据)。

20xx年3月7日,上诉人第二次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

20xx年5月25日,司法部《告知函》告知:“你关于请求撤销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见19号证据)。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司法部对上诉人的撤销申请,没有在其规定的期间作出是否撤销的行政决定。

20xx年5月5日,上诉人对司法部行政撤销不作为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7月9日,二中院立案庭便函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见20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行政许可;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不作为;二中院不受理原告对司法部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

20xx年司法厅、第三人为了逃避责任,恶意串通,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了云法所。

20xx年3月13日,司法部《答复函》告知:司法厅解散、注销了云法所,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见21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解散、注销了云法所后,批准第三人成立了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对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20xx年4月13日其书面告知:上诉人被云法所合伙除名,20xx年后没有参加律师年检,不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见22号证据)。

20xx年7月1日,上诉人向五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云法所合伙人将上诉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云法所无效。

20xx年11月13日,五华法院(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被告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也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裁定“终结诉讼。”(见23号证据)。

上诉人对司法部的行政复议不作为,再次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20xx年6月17日,二中院告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见20号证据)。

20xx年7月5日,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再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确认、杨转让“惠民律师事务所,合伙出资,变更云法所合伙人,签订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无效;确认、杨恶意串通,将申请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云法所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述规定,律师合伙是要式民事行为,必须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

律师合伙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律师合伙行为是民事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互为条件的混合法律关系,且其合伙民事行为、合伙行政许可是特定的、唯一的、排他的。

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解散、注销云法所“系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一经作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法制基本原则。

20xx年司法厅解散、注销的云法所,是基于其20xx年4月8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在职的xx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批准为云法所合伙人,实施的合伙行政许可,该合伙、合伙行政许可自始违法,但至今司法厅、司法部没有对该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履行“有效监督”职责。

20xx年9月4日,司法厅将云法所的四人合伙变更为五人合伙,剥夺了上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其变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司法厅、司法部对上诉人申请其确认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不作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其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不是撤销司法厅行政许可之诉、也不是省政府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之诉。

20xx年1月20日起,上诉人分别申请司法厅、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变更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提出相应的主张,其均不作为。上诉人对司法厅、司法部的合伙行政许可纠纷,三次向xx区法院起诉(见24、25号证据),其裁定认定:“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五次向北京二中院起诉司法部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该院四次便函认定:“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见20号证据);上诉人两次起诉xx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省高院认定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见26号证据)。

北京、两地法院对司法行政许可、监督行政纠纷司法审查不作为,致使其司法行政许可纠纷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这不是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结果。

20xx年1月12日,中院在五华法院西站法庭主持召开了上诉人不服该院、中院所作的云法所合伙纠纷判决,及不服中院、高院作的上诉人诉xx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的涉诉信访听证会,会上上诉人发表了“万言陈述书”(见27号证据),至今中院对上诉人的诉求没有作出回应。

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了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司法厅基于违法的民事合伙行为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侵权事实形成。

云法所虽被注销,但司法厅基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的合伙合民事行为实施、变更、解散、注销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行为,未经法律程序确认违法。

司法部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告知函》、《答复函》,xx区法院、中院、xx省高院、北京二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退件通知》、《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裁定书》均未确认司法厅、司法部、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监督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诉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纠纷认定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通知15日内起诉,认定上诉人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之诉,过了时效,犯了偷换慨念,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其对上诉人诉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居停行政行为,认定“律师合伙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其裁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第三人对云法所合伙违约的生效民事判决;司法厅、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赔合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起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行政许可侵权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20xx年12月20日上诉人起诉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案,作出的(20xx)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20xx年4月21日,上诉人起诉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案,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20xx)昆立行初字第11号、(20xx)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就上诉人诉省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实施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案,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对本案不具羁束力,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另,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一审法院三次裁定均违法,据此,为使本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审判,依法请求中院提级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

附:证据27份。

呈: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樊

二0xx年五月二十四日

原告:瓮,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

信阳市xx县xx镇xx村.

被告一: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局长

被告二:xx镇政府,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余,女,汉族,住xx镇xx街村队

被告四:任,男,汉族,同上

被告五:任,男,汉族,同上

诉讼请求:

2、请求确认被告一、二违法要求原告履行义务;

4、请求被告三返还原告16.5万元的补偿款及利息;

5、请求被告共同承担房屋遭受的损失;

6、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

7、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20日上午11时许,原告到xx县xx镇街道居委会组家中行医,像往常一样按规范对输液治疗,输液期间任因病情转变出现神志不清,呼吸急促等异常,在紧急送往xx镇卫生院抢救后确定因突发脑溢血死亡。

任因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死亡,与原告及xx镇卫生院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其家人也认可这一事实欲安葬死者,而死者的弟弟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xx年xx月xx日以任为首的敲诈勒索团伙,纠集几十人,由死者家中移尸至原告家中,用黑白两具棺材摆放,现场非常恐怖,肆意在原告家中乱摆花圈、烧纸烧香、放炮奏哀乐等寻衅滋事活动长达15天之久,原告家人心惊胆战,病号唯恐避之不及,邻居生活亦受到严重干扰,致原告有家不能住,有业不能做。过着寄人篱下、颠沛流离的生活。同时也造成房屋墙体和地坪的严重破坏、墙壁污浊不堪,目前该房屋既不能居住又不能卖,价值一百多万的新房如同废房,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原告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局镇政府有关人员到现场后不仅不对医闹人员予以立案追究处理,反而于20xx年xx月xx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对原告立案侦查,拘留后报批准逮捕羁押在息县看守所。公安局、镇政府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政职能。在接到公民控告后不仅对控告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任何措施,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更严重的是违法公开支持非法医闹,让对方在得到公安局、镇政府怂恿后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又无理要求原告予以赔偿,令原告人身、财产、精神遭受到严重伤害,造成巨大损失。为澄清事实真相,洗清不白之冤。原告多次上访并聘请律师帮助,20xx年xx月xx日,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督促下,xx县公安局才以公(治)撤案字[20xx]号撤销案件判决书决定撤销此案,终于为原告洗清冤屈,证明任死亡与原告的诊治无任何因果关系。xx县检察院在收到撤案决定书后正在为检察院的错误批准逮捕进行国家赔偿。

20xx年11月28日起,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李、xx镇综治办主任杨、xx派出所所长王多次到看守所以威胁、恐吓的方法告知原告走法律程序需要10多个月,并说罪行很重需判10余年,让原告尽快与死者家属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后来他们又找到在上海的瓮(原告的三弟)商谈,瓮不明真相又被公安局和镇政府人员恐吓施压,20xx年12月6日在公安局、镇政府及包信镇司法所所长杨主持下,在xx县群工部被迫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被迫将16.5万元补偿款打入杨账户,使原告的财产受到了较大的侵害。这笔补偿款完全是因为被告一、二的胁迫及被告三、四、五的勒索,原告方不得已而交付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因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撤销后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返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原告行医多年,医术医德深受乡邻的赞誉。因被冤屈涉嫌“非法行医罪”而错误刑事拘留逮捕,使原告声誉一败涂地、经济一落千丈,为此原告父母几次昏厥过去,妻子精神频临崩溃……原告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均受到严重侵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一、被告二的行政不作为,胁迫原告签协议的违法行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瓮

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罗律师

20xx年8月6日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二

被告:,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分配国家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助费给原告;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这种做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令如前诉求。

此致

申明德

二〇一四年月日 诉人:1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三

被告: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张,厅长

第三人:铁路局

诉讼请求:

1、 撤销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和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判令被告对南铁车辆段广告公司已故经理周是否属于工伤死亡重新认定。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

1、 被告认定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

(1) 周死亡原因,根据xx市第九医院死亡医学证明及铁路局公安处调查后出具的证明,已经确认周死亡证明书第一份作废,以第二份为准。第二份死亡证明书证明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证明原因为“病毒性肝炎”。该份死亡证明书证实周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内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所在的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是个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时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单位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人走到哪里,随时都有工作找上门来,这是其工作职责所决定的。

(3) 周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间,始终带病在坚持工作,单位也始终没有明确宣布停止周经理职务,也没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户的广告费165500元。多经广告公司财务也送若干单据到医院由周签字,还有业务主办方锡平开公司小车从医院接他回单位处理公事。

(4) 与铁路局车辆段广告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客户北京辐轮广告公司崔端平总经理的证言、同病房病友缪朝华的证言,均可证实周在住院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

(5) 周x年12月10日上午9—11点多在医院和业务主办方锡平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商议07年的工作计划和06年底工作小结。当天晚上周突发“颅内出血”死亡,抢救时间未超过15小时,工伤认定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上述事实可以证实,周是在工作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劳累过度直接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2、 被告认定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缺乏证据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家属和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本案中铁路局车辆段并未提出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死亡不属于工伤。

(1) 铁路局车辆段x年6月12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答复以及x年8月16日对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再次取证的答复,均以xx市第九医院第一份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死亡诊断系病性肝炎为证据来认定死亡原因。而实际上这两份答复所依据的xx市第九医院的第一份死亡证明书是作废的,并作出了新的居民医学生亡证明书,直接死亡原因是“颅内出血”。因此,车辆段以已经作废的死亡证明书举证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证明是x年12月26日交给车辆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证明是x年3月之前交给人事科的)。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和亲属到车辆段党委书记王保根的办公室,问王保根:你不到第九医院去调查,你两次举证给省医保的答复完全是与事实不符,就死亡证明一事,铁路局公安分处去第九医院调查,原件在公安分处,复印件是铁路车辆段领导在x年11月1日听证会上交给了主持会议的龚河兴处长。

(2) 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带病坚持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证据可以证实周是在带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经理的职责,因工作劳累而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平时和业务主办谈工作在50分钟之内,而在x年12月10日周和方锡平谈工作有两个多小时,用脑过度劳累后导致“颅内出血”死亡。

(3) 车辆段没有证据证实周死亡系由原来的慢性乙型肝病导致死亡而与工作劳累无关,更不能证明“颅内出血”与慢性乙型肝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车辆段没有足够充分证据证实周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突发“颅内出血”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证据死亡证明书已经被xx市第九医院作废,故其证据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 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1、 根据被告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的答复书第二点“申请人无法提供周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有效证据”,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符。工伤认定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一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举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

2、 被告认为周在住院期间死亡因此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职工因工作原因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是看与工作职责是否有联系,而不能机械地固定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就是这个道理。

其次,周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在坚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职责,完全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认定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多次听证,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充分听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描述,已经查清了本案的事实,与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基础――车辆段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曾在x年5月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赣劳社伤认字[]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建议函》,虽然下达该建议函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发该建议函时,本案处于中止审理期间),建议函的内容有悖《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对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但已经认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应当重新作出认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该份行政复议书自相矛盾,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复议书。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

x年七月八日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四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市。

被告:公安局*派出所 地址:南道。

被告:公安局 地址:

第三人:

第三人: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任丘市公安局*派出所201*年7月*日作出的任公(永)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派出所重新对做出相应处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中,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原告是该事件的受害人。而公安局*派出所未对作出处罚,号处罚决定书陈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违背法律规定。

x年5月*日16时许,与申请人的朋友因交通纠纷产生间隙。申请人上前劝说、理论。不想二人不但不讲道理,甚至口出狂言挑衅,几句未和其心意。便上前共同抓挠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x年8月*日,原告不服任公(永)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任丘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做出任公复决字(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书。

综上,原告作为本案受害者,对派出所做出的任公(永)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上级单位的复议结果不服,认为其认定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五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决构留15天及对幸事者孙______赔偿医疗费。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时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李___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x岁左右)认为交税1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1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李___:“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 李___答:“我们按x%收的。”原告说:“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 这时李___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______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______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裁决拘留我15天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致于税务干部孙______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状副本___份;

2.证物___件;

3.收证___件。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六

原告方,男,汉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镇 村x家哈x号。

被告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x区荣x路号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x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格式大全篇七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行政)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格式]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

事实和理由: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