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优质6篇)

时间:2023-09-19 10:06:26 作者:LZ文人 心得体会 2023年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优质6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日,我国《刑法》做出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刑罚力度进行了调整,并且增加了一些罪名。这一系列的改革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对于新刑法的变化有着自己的一些观点和体会。以下将从刑法保护公民权益、刑法权威性、刑法犯罪预防、刑法裁判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新刑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于权益和尊严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刑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加强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侵犯人身权益方面,对于强奸、拐卖等严重侵犯他人人格的罪行,新刑法做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这不仅是对于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其次,新刑法增强了刑法的权威性。对于一些涉及恐怖主义、贩毒等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新刑法明确了相关的罪名和处罚,使得违法犯罪分子难以找到合法的漏洞。同时,增加了对于违法犯罪成员的处罚力度,如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增加。这些举措不仅增强了刑法的权威性,也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新刑法更加注重犯罪预防。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下,主要以惩罚为主,对于预防犯罪的功能不够发挥。而新刑法在此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尝试,增加了对于预防性强制措施的规定。通过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隔离等强制措施,有效地预防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种预防性的手段在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第四,新刑法提供了更加公正的裁判环境。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些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对于刑法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新刑法对于这一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通过增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加强了对于裁判过程的记录和监督,有效地遏制裁判不公的现象。同时,加大对于律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了辩护人的质量,进一步确保了刑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最后,新刑法实现了司法透明度的目标。传统的刑法对于刑罚的形成和执行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争议和质疑。而新刑法在执行方面做出了改革,将刑罚执行的过程透明化、公开化。依法处罚,严禁滥用权力,避免出现执法者的任性行为,维护了法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新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在保护公民权益、增强刑法权威性、预防犯罪、保证裁判公正性和实现司法透明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将新刑法贯彻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且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在新刑法的引导下,社会法治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二

新刑法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它是对旧刑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学习和理解新刑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它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对于我个人而言也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反思。本文将从四个方面阐述我对新刑法的心得体会:法律平等的实现、罪刑合一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第二段:法律平等的实现

新刑法明确规定,任何国民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权势名流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对待。这为社会带来了公平和公正的基础。在过去,一些特权阶层可能因为身份地位而逍遥法外,而现在,依法惩罚和原则普遍适用的原则使得法律的平等性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的存在,始终相信正义之剑会照亮每个人的生活。

第三段:罪刑合一的原则

新刑法废除了旧法中明确规定的刑罚与非刑罚的划分,引入了罪刑合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提出,从根本上回应了一些人民群众对于刑法过于轻判的质疑。它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受到适当的惩罚,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被判刑的人来说,可以通过积极的改造和教育来实现重新融入社会的梦想。对于社会而言,它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法律、遵纪守法。

第四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

新刑法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它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忏悔,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减轻对其的惩罚。这种制度的运用,既可以为刑事司法程序提供灵活性,又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在被发现前主动认错和归案。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和解决率,也强调了司法的人性化追求。同时,这也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某种心理上的震慑,促使其警醒并反思自己的行为。

第五段:社会救助的重要性

新刑法强调了社会救助的重要性。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刑满释放人员,法律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减刑政策,通过对其进行身心状况的评估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使这部分人群得以重新回归社会、获得自由和尊重。这种社会救助的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让他们有机会重新开始、奋发向前。同时,它也显示了社会的善意和包容,弘扬了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

结尾段:总结

通过学习新刑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它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人民权益的捍卫,也是对错行为的惩治。新刑法的出台使我对法治社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进一步坚定了我遵纪守法的信念。同时,我深刻体会到刑法的科学性和人性化,它在维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相信,随着新刑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平、公正、法治。

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三

新刑法自实施以来,我对于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在我看来,新刑法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五个方面来谈谈我对新刑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新刑法的最大特点是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这为社会和谐提供了坚实基础。新刑法对传统刑法的修正和完善,一方面提高了重罪的刑罚力度,另一方面也严惩了一些常见但被忽视的犯罪行为。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新刑法旨在通过惩罚的手段,有效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其次,新刑法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这在我国法律史上意义重大。在过去的刑法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而新刑法中对于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设置了专门的保护规定,并加大了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新刑法的人文关怀,也进一步确保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加强,这反映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其危害性日益凸显。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界定和刑事责任,并加大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与安全,也对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新刑法建立了完备的刑事责任制度,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新刑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方面加大了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合理拘禁期限、限制取证范围等,防止了滥用刑事权力的情况发生。这一举措不仅是对人权思想的进一步践行,也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任。

最后,新刑法在惩罚的同时,也注重对犯罪人员的教育和改造,体现了人性化的思考。新刑法规定了刑罚执行中的教育改造制度,包括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帮助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为其提供机会改过自新。这一举措体现了新刑法推进法治建设的理念,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来达到惩治犯罪和挽救罪犯的双重目的。

总的来说,新刑法的出台为我国法制建设注入了新活力,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提供了坚实基础。在新刑法的引领下,我们应当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加强法律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篇四

(二)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方位规定的核心...........5

(三)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5

摘要: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基于此,对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人以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角色,浅谈对防卫限度问题的理解和研究。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过当

abstract:

justifiable defence is to point to in order to make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he public, or his own or other people's individual rights, rights of property or other rights from being infringed upon by the on-going infringement, and to an unlawful infringe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op the unlawful infringement is not obvious and its more than necessary limit the defense obviously more than necessary limit causes serious damage is a of undue on this, the problem of defense limit study is very necessary.i am a graduate of law to the role, show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blems of defense limit and d:

引言: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很多有关法律的问题,本人在关注这些问题中,特别对防卫过当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在刑法的正当防卫课题研究中,最核心、最基本、最为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防卫限度问题的研究。我国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在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的规定做出了修改和补充。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不仅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也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正当防卫是否过当,应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一)防卫限度的定义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统一的定义,大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为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遵守的界限。虽然学者们对必要限度概念定义不同,但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种界定标准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要限度的法定性,即什么是“必要限度”应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二是必要限度的合法性,即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面对不法侵害,防卫人若不采取行动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必要限度的相对性(可平衡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一定的防卫紧迫程度、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工具、防卫部位、防卫心理等而实施。部分学者认为,在特定的紧迫程度和环境,具体如何操作实施,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不同的防卫方式。

(二)防卫限度是区分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核心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新《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新刑法较旧刑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放宽了对防卫限度的规定。这样一来,很多曾在旧刑法中属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在新刑法中就不能成立,而成了正当防卫。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处理,我们有必要将防卫限度问题研究的更加透彻。

(三)防卫限度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实际问题的关键

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这使得防卫行为的“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避免了将其他多种因素(如:防卫手段、工具、防卫强度等)作为评价的相互矛盾且十分不确定的操作方式。这些变化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解决实际问题时依据的法条更为具体明确。因此,研究防卫限度对正确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具有必要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当防卫在社会生活中功效的发挥。其中争议最大,同时具有普遍性的就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问题。

当,应负刑事责任,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二、刑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不同学说

防卫行为虽然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和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单事实上,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以暴力方式阻止另一种暴力方式。而在以国家为主要承担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责任主体的现代社会,不仅同态府绸、血亲府绸、血族复仇为表现形式的权力救济方式已不合时宜,而且由于社会主体的多样性,思维方式的复杂性,防卫行为实际上也不一定正当。

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有绝对的权力和职责恢复社会缺失、维护社会秩序。而在私人利益受损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依靠公权力来维护,只有在事出的紧急情况下,公权力很难覆盖的情况中才存在自我防卫问题。因此,防卫行为作为一项自然权力其合理性毋庸置疑。而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把防卫的权力在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避免防卫行为的非法性,真正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利益。

防卫限度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的,把自我救济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因滥用防卫权力而造成新的危害。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受立法的指导思想、意识形态、历史传统的延续对防卫限度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同。

(一)各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实基础。《意大利刑法典》第52条:“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必要而被迫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可处罚。”意大利学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侵害状态和防卫反应,就是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法律对反应的要求可以用“被迫”“必要”

“相适应”三个词概括。防卫行为首先是被迫实施的。“被迫”是指受外界迫使,使不得已的。因此,被迫实施就是防卫人受到侵害的迫使不得已做出的选择。第二,防卫必须必要,这就意味着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应与组织的危险相称。防卫必须和侵害相适应,在本质上是质的相同,而不是量上的相同。可见,意大利刑法界对防卫限度的认识实施防卫行为与侵害达到相适应的地步。

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当杀人之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况所支配时,此种杀人为合法实行的杀人。”拿破仑法典为资本主义的立法开创了示范,这不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内容符合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1810年的《刑法典》第328条:“以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再现实的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杀人,伤害及殴打,不构成重罪与轻罪。”第122-1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处于保护自己和他人做的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单所系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不相适应情况除外。”从其中“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的表述,可见法国刑法学界同样对于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不相适应的予以排除。

避免的危险。意大利和法国的刑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较有代表性,但从其对防卫限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者没有根本的区别。

英美法系的国家的防卫理论与大陆法系差异较大,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将正当防卫归为阻却违法性或称为正当化的原因,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准正当防卫作为一种辩护理由来论述。受此影响两者对防卫限度的标准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要求防卫行为与危害行为相适应,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判例法制度的影响,对此项标准一般较为模糊,通过在法庭上的对抗式辩论并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失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必需说的基本价值出发点是出于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私人正当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主张为维护以上利益可以对不法侵害进行各种损害,甚至可以忽视侵害方的合法利益部分。因此,此种学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过当问题,是加害方的一切防卫行为都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相当说在立法实践中被很多国家所采纳。

(二)各学说的利弊

三种学说虽然都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学说的选择也是世界各国在结合自身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作出的。但从整体上来说,相当说更符合实际需要而被多数的国家所采纳。

1.必需说

轻保护的极端,完全忽视不法行为人的利益,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极有可能导致防卫权的滥用,以至引起道德危险。这种不加限制的权利,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以认也会增加一些借口防卫而进行的犯罪行为。

2.基本相适应说

此说主张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当在强度、手段上基本一致。此说对防卫人的防卫权加以制约,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防止对加害人的利益保护和尊重。但此学说要求防卫行为应当与加害行为的手段、方式、强度高度一致,这样反而不利于防卫行为的正确实施。一方面,这种高度的一致很难把握,很可能出现各法院之间标准不一致,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行为标准的模糊和受罚的可能性,会使受害人不愿实施防卫行为,阻碍了防卫立法的真正目的的实现。

3.相当说

相当说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人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因而相当说是合理可行的。根据相当说,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又不是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或者虽然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而不能认为是防卫过当。此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价值考量,权衡各方面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利益 10 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相当说是一种可取的立法方法。

笔者对如何把握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之必要有以下几点看法:首先,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当然不可或缺地就要对不法侵害的强度进行考量,因为二者是明显相对应。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不法侵害的强度和防卫的强度之间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尽管不会也不可能要求两者在强度上完全相称。在防卫行为的强度等于或者是小于不法侵害的强度时,没有考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之必要,当然更要考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余地。当防卫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时,一般认为在当时的情势下,只要是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需,就不能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

而在判断何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时,是依据防卫人当时的主观臆断,亦或依据一般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可能作出的主观认知进行判断?笔者认为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兼顾考虑。笔者认为以单纯的一个标准,即以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的主观臆断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不可能排除道德危险,即防卫人捏造当时的主观认识,以达到不法目的。同时,完全依靠社会一般人的主观认识水平和一般环境情况,忽视防卫人的特殊条件可水平来衡量行为的有效性也不足可取。笔者认为,要兼顾两个方面,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出发,即考虑到防卫人的主观水平也应考虑到社会的一般情况,这样才有利于正确衡量行为的合法性。

(三)我国刑法对防卫限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采取的是较为折衷的相当说,着重强调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潜在的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条是对防卫限度规定的一个例外,也体现了以保护防卫人的利益为中心的宗旨。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的情形。当然,这种防卫权的行使,实际上仍是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在总体上是“相当说”,而对于个别规定的犯罪在特别情况下是适用“必需说”的。

三、我国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

正当防卫的要件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行为必须具有侵害性;二是只能对正在进行着的不法行为进行防卫,实施正当防卫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不能假想防卫;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我们可以从下面一个案例来谈谈我国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2007年某月,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的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对于丙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丙针对甲盗窃行为的不法侵害,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以及其子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侵犯而将甲刺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案中,我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三:

首先,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盗窃行为侵害了乙丙的财产权,其不法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乙丙两人作为合法权益人出于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和乙的人身权对甲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其次,本案中,丙在看到乙无力一人独自拦截下甲的情况下,而采取以刀刺伤甲的防卫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目的是为了防止甲伤害到其子,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性和现实性的要件要求。

第三,《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本案中,甲入室盗窃且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甲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权。如果一味的强调相当说,要求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那么则不利于对一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所以个案在特殊情况下适用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必需说的理论。这既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结论:

综上所述,本人简单地对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阐述,由于知识有限,且许多方面有不足之处,请何老师给予指导和纠正。

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篇五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学习新刑法心得体会篇六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

(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

(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

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font]1764[/font]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