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年活动开展情况自查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10-07 17:24:27 作者:雁落霞 活动 最新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年活动开展情况自查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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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一

为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凉办发(2012)16号)精神,全面加强我校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思想、队伍保证,学校党支部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参考标准进行了自查自评工作。

为保证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顺利进行,我校党支部及时召开了工作安排会。会议要求各党员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年工作的责任感,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各项任务。当前至本月底要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联校联生,强教为民”工作。重点围绕“基本组织建立好、基本队伍建设好、基本活动开展好、基本制度执行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采取“党组织自评、党员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评定”的方法,实行支部自评、党员评、群众评、服务对象评。同时,通过开展分类定级,激发我支部向先进党组织学习,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现就我支部的自查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支部基本情况

新华乡李府小学党支部现有党员11名,配有支部书记一名、支部委员两名。其中35岁以下7人,36-45岁2人,46-56岁2人,是一支有着年轻活力的开拓型党员队伍。自支部建成以后,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加强支部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组织制度,不断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发展党员工作正常规范,扎实开展党的各项工作,努力构建良好支部环境,党群关系密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充分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调查摸底

通过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党支部基本组织建立、基本队伍建设、基本活动开展、基本制度执行、基本保障落实、工作业绩、群众反映等进行调查摸底,经梳理后如下:

(1)、党组织设置合理,希望继续发扬。

(2)、加强班子建设。

(3)、制度虽健全,但还需与时俱进。

(4)、把组织的发展工作做到常态化。

(5)、争取经费,多开展党员活动。

(6)、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7)、希望继续在加强和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上下功夫。

针对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我支部及时召开了意见汇总反馈会,结合我支部实际,拟出了相关整改措施如下:(1)、不断加强完善党支部组织制度。

(2)、争取上级支持,努力改善党员活动重要条件。

(3)、借助“创先争优”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加强党建工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三、分类定级自我评价

我支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主要从基本组织建立、基本队伍建设、基本活动开展、基本制度执行、工作业绩、群众反映等六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总体评价为优秀党支部。

(1)组织建设:我支部配备书记一名,支委两名,符各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求。

(2)队伍建设:党支部带领本支部的全体党员加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做学摘抄,通过学习使全体党员做到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支部每年度都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思路清晰,工作责任明确;全体党员和支委成员能做到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党员发展程序规范;全体党员能按时缴纳党费,无一拖欠现象,无连续3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无不合格党员,我支部已形成一支有理想信念、有服务意识、求真务实的队伍。

(3)活动开展:坚持民主生活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经常性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党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活力。认真做好“联校联生,强教为民”工作,领导主动联系一个班,党员教师联系2名学困生,其他教师联系1名学困生,通过帮扶指导,进一步规范了学校内部管理,引导全体党员教职工立足岗位,敬业奉献,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加大教学研究力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制度执行:全体党员能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党员积极参与支部建设;党务公开工作经常化,支部经常给党员或提示或交流或督促或检查,把党务工作做在前头;关心职工和学生困难。

(5)工作业绩:充分发挥党员的骨干带头作用,积极向学校建言献策,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6)群众反映:经走访、座谈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组织的满意率达到98%以上。

通过调查摸底和分类定级工作的开展,我支部查找出了自身存在的不足,明确了今后努力地方向。今后本支部将以“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为切入点,使本支部不断发展壮大,为学校的发展尽自己的力量。

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二

按照中纪委文件精神的要求,我乡纪委及时向乡党委作了汇报,党委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推动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我乡组织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1、乡纪委设立情况。xx年乡党委换届中,选举产生乡纪委3人。其中纪委书记由冯村乡党委委员邵运宏同志担任,系专职纪检干部,纪委委员两名,分别由乡经管站站长和财政所所长兼任。

2、乡纪委书记分工情况。按照党委分工,我乡纪委书记还分管计生、工会工作。纪委书记乡党委工作决策、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前的酝酿协商。

3、村支部设立纪检小组情况。在第九届村委会换届中,我乡19个村支部都按程序推选了纪检小组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小组组长都是由村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兼任,纪检小组和村监督委员会参与新农村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有关会议及相关村务监督工作。各村财务支出也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4、乡纪委组织工作保障情况。有区纪委和乡党委、政府的支持,乡纪委办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乡纪委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电脑、有电话、有打印机等办公办案设备。

5、纪检干部津贴落实情况。在区纪委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的办案补助和津贴全部落实到位。

在区纪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不懈地抓好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案件查办等工作,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

乡纪委紧密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践先进性,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组织乡村两级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联系个人实际,查找揭摆自我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使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了很好开展。一是党风廉政责任制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年初,根据区纪委安排,我们与各支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各支部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其他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并在上半年全乡“勤廉双述”大会上向党员群众“交账”。二是监督和约束机制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大了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的问责力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从政的良好局面。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做好我乡纪检各项工作,我们制定了《冯村乡纪委工作制度》、《冯村乡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冯村乡纪委检查工作制度》、《冯村乡纪委工作职责》纪检制度。同时还严格规范信访工作的各项程序,简化群众信访流程,让信访案件件件有落实。

3、大力开展阳光农廉网络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今年,我乡纪委的主要工作,一是对“阳光农廉网”知识的宣传发动、操作培训。年初,根据区纪委安排,我们通过召开会议、宣传发动、进村入户操作培训,使全乡90%的农民都了解“阳光农廉网” 80%的农户都现场受到一次“阳光农廉网”操作培训,80%的农户都能通过“阳光农廉网”查询监督我乡的“三务公开”内容;二是对农村惠农政策和农村“三务公开”内容及时、规范在“阳光农廉网”上公开。截至目前我乡“阳光农廉网”共公开“三务公开”内容乡级6项213条,村级5项2019余条。在阳光农廉网络平台的监督下,全乡19个村通村道路和村大小巷道硬化全覆盖,五个环境连片整治村项目全面完成,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4、加强信访工作,加大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

一是抓好信访工作。我们认为:只有信访工作抓出成效,各种矛盾隐患做到及时处理,化解在基层,社会才能稳定,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我们依托乡阳光农廉大厅,认真抓好信访工作。社里信访接待窗口,坚持每天有主要领导带班,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人员第一时间安排,及时交班给相关部门,乡纪委对于转办、督办的案件进行落实,现在群众的粮补、新农合报销、大病救助、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业方面的科技咨询都通过便民服务中心得以落实。截至目前,我们共受理群众来电来访30余件,答复区农廉大厅批复函16件。

二是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乡纪委为坚持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重点来抓。在今年的案件查办工作中,我们协助区纪委对东畔村原党支部书记魏志贤、西阳村党支部书记王兴朝的违纪案件进行了查处,并对2名村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在全乡村“两委”干部中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近年来,在区纪委、乡党委的高度重视下,我乡纪检组织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落实了乡纪检办案经费,配置了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工作设备,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日趋规范,开展工作的坏境不断优化。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问题:

1、力量配置不够。乡纪委由3人组成,2名纪委委员都是兼职,有名无实,乡纪委日常工作基本上是纪委书记一人;另外在办理案件上,我们虽然是分片区办案,一是无交通工具,给办案造成不便;二是纪委书记还有包片包村任务,事情繁杂,有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把案件办完,延误了结案期限。

2、监督乏力。在对基层站所的监督管理上,由于许多站所是条块管理,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造成“看得见管不着”现象,乡纪委监督难度非常大。

使全乡90%的农民都了解“阳光农廉网” 80%的农户都现场受到一次“阳光农廉网”操作培训,80%的农户都能通过“阳光农廉网”查询监督我乡的“三务公开”内容;二是对农村惠农政策和农村“三务公开”内容及时、规范在“阳光农廉网”上公开。截至目前我乡“阳光农廉网”共公开“三务公开”内容乡级6项213条,村级5项2019余条。在阳光农廉网络平台的监督下,全乡19个村通村道路和村大小巷道硬化全覆盖,五个环境连片整治村项目全面完成,得到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4、加强信访工作,加大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

一是抓好信访工作。我们认为:只有信访工作抓出成效,各种矛盾隐患做到及时处理,化解在基层,社会才能稳定,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我们依托乡阳光农廉大厅,认真抓好信访工作。社里信访接待窗口,坚持每天有主要领导带班,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接待人员第一时间安排,及时交班给相关部门,乡纪委对于转办、督办的案件进行落实,现在群众的粮补、新农合报销、大病救助、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业方面的科技咨询都通过便民服务中心得以落实。截至目前,我们共受理群众来电来访30余件,答复区农廉大厅批复函16件。

二是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乡纪委为坚持把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重点来抓。在今年的案件查办工作中,我们协助区纪委对东畔村原党支部书记魏志贤、西阳村党支部书记王兴朝的违纪案件进行了查处,并对2名村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在全乡村“两委”干部中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区纪委、乡党委的高度重视下,我乡纪检组织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落实了乡纪检办案经费,配置了电脑、电话、打印机等工作设备,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日趋规范,开展工作的坏境不断优化。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一些问题:

1、力量配置不够。乡纪委由3人组成,2名纪委委员都是兼职,有名无实,乡纪委日常工作基本上是纪委书记一人;另外在办理案件上,我们虽然是分片区办案,一是无交通工具,给办案造成不便;二是纪委书记还有包片包村任务,事情繁杂,有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把案件办完,延误了结案期限。

2、监督乏力。在对基层站所的监督管理上,由于许多站所是条块管理,编制、工资、福利、考核均不在乡镇,造成“看得见管不着”现象,乡纪委监督难度非常大。

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三

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义中去,在我国《农业法》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又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中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界定法律上农业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则性的法律标准。

第二,法律原则是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态化,因而它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制度的基础或根源的,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比如根据民主管理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根据盈余返还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等等。而国家扶持的原则则为国家的扶持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原则上的支持。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原则的要求来对法律内容设立整体框架。在具体制定法律时,立法者首先确定该法律的原则,然后再根据法律原则设立具体的法律规则。正如盖房子一样,设计师首先要设计房子的框架,而后再由施工人员填充材料。所以说,立法工作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在我国往往一部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表述的是该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等,而分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供“法律工匠”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事实上,从草案来看,本次立法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因此,研究本次立法的具体制度必然从总则开始,从法律原则开始。

第三,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成员以农民为主”,我认为这个不应该作为基本原则,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特点,应该把原则和特征区别开来。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概念不清引起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则,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则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属概念是法律原则,更上一层的属概念是原则。因此,我们首先来看这两个属概念的内涵。

(一)、原则的内涵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4]查《辞源》,无“原则”一词,证明古代汉语中无“原”与“则”的合成词,原则一词可能是近代中国在翻译外国书籍时将“原”与“则”两字结合而产生的新词,形成“根本规则”的含义。在拉丁文中,现代汉语中“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5]由此可见,拉丁文中的principium同古汉语的“原”(源),语义十分接近,二者的原始意项皆为根本、起初。前者直接引申出根本规则的意项,后者将“原”与“则”结合,形成根本规则的意项,在普通英语中,原则(principle)主要有下列意项:(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则;(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指导感;(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普通英语中“原则”的第(1),(2)两个意项基本相同,皆表明原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整体的基础,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通过对原则一词的内涵考察可以发现,无论在汉语中还是在拉丁语或英语中,原则一词的内涵指根本准则,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二)、法律原则的内涵

在我国“法律原则”作为法理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同样具有“原则”的核心意项,国内学者一般这样论述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6]“法原则是指贯穿于法或法部门之中的用以表达某种国家意志的指导思想”。[7]“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8]这些对法律原则的定义都揭示出了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在国外,梅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着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9]。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10]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可见,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是超级规则,是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根本准则。笔者认为,特别是在具体到一部法律中,法律原则尤其强调“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的根本准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的种差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包括那些内容呢?全国人大在审议中,沈春耀所说的:“为什么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意图主要有三个:一是解决法人资格、法人地位问题;二是解决适当规范、引导问题;三是明确国家扶持政策。”笔者认为由此可以归结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国际合作社原则确立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原则。(二)是国家扶持政策的法律化。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易于合作社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相混淆,如学者认为合作社法的原则“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12],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一)、与合作社原则概念的比较

1、合作社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提到合作社原则,不能不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因为在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真正具有了一般性的合作社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守的思想基础。所谓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是指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后,社员们总结前人组织合作社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主要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则。现在国际上认可的是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则,其定义是即: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指南。其制定的原则有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还应该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合作经济界对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原则一直存在着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这些原则只能成为经营原则,并不具备合作经济理论自身所应有的本质规定性:可以成为流通或服务领域合作的行动纲领,但不具备普遍性。他们认为,规范的合作社原则首先应当建立在理论观念层次的基础上,从哲学的意义上理解设计合作原则,而且应当有更为广泛的涵盖面,成为各类合作社所奉行的一般原则而非某类合作社的专指原则。如原国际劳工组织(ilo)合作部部长戈伦本先生认为,合作社原则应包括:1、团结与互助协力原则;2、平等与民主的运行原则;3、非盈利原则;4、公平、公正协调原则;5、广义的文化意义上的合作教育原则。[13]再如华特金在1986的《合作原则的现在和未来》一书中提出合作社原则:1、团结一致;2、经济性;3、民主性;4、公平性;5、自由性;6、责任或义务;7、教育。[14]显然,这些学者试图提出既更具有普适性和规律性,又更符合现实经济社会环境的合作社原则。不过,由于这些更接近合作哲学思想或意识形态的原则毕竟缺乏制度可操作性,因而其影响始终弱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原则。因此,本文对合作社原则的界定采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

通过以上考察,笔者认为合作社原则内涵是由合作社的价值观所决定的、一系列在经营管理方面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制度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合作社原则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合作社原则的揭示,笔者认为,二者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合作社原则是指合作社经营管理方面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原则;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合作社原则的外延包括七项与合作社经济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但包括以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还包括国家扶持的原则。

再次,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合作社原则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当然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同时国际合作社联盟不是国家间组织,其没有制定国际法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国际法的效力。另外,从名称上看,也仅仅是“声明”;所以不可能有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合作社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一旦被国家立法机构所确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比较

1、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考察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属概念是立法原则。而立法原则是指“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15]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其外延,可以用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振伟所总结的“立法中要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是立法起点要高,不能落后于时代;二是要精而简,不要大而全。把合作经济组织最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条文不能太繁琐,要给改革发展留出空间。三是要准确,条文规定要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开门立法,让各方面参与讨论,集中民智。”[16]来表述。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区别。通过比较二者的区别有: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原则的外延可以概括为:起点高、概括性强,可以操作,开门立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外延则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原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国际合作社原则;国家扶持的原则。

第三,二者指导的范围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指导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制订具有指导意义。

第四,二者有效的阶段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在立法阶段有效,()在立法程序结束后失效;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则是在法律颁布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三个概念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曾把合作社法的原则定义为“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并把中国合作社法原则的类型确立为自愿原则、民主原则、分配自治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17]这是笔者在法学文献中见到的有关合作社法的法律原则的唯一界定。但是这个表述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混淆了合作社原则和合作社法的原则的概念,二是国家扶持原则不是“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而是关于国家干预合作社的程度和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其内涵和外延存在逻辑矛盾。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篇四

耿黄乡三项措施开展基层组织

建设年活动

耿黄乡认真学习中组部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视频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通过夯实组织基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达到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基层组织建设年为抓手深化创先争优,以创先争优、加强组织的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素质,确保活动思想深入人心。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员的理论素质,确立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我乡对新当选的村两委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学习,通过请市委党校老师讲课的方式将当前存在的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进行总结,要求各村干部将所学所知通过党员大会等形式传递到每一名共产党员心中,促进全乡党员干部素质的`提升。

结四个阶段。明确领导和责任人,确定考核和监督形式,结合创先争优,先进带后进,联帮包建,农民增收致富工程等活动内容细化各包村负责人和部门职责,通过这些已经实行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工作形式用到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中去。

三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内容,确保活动效果明显。通过将已建立的农家书屋,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播放点等活动场所纳入规范管理,再完善配套一批活动场所和器材以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重建设、轻管理,有阵地、无作用”的问题;培养发展一批新党员。要针对农村党员受家族势力影响,发展党员代表性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着力抓好培养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转变发展观念,创新管理,拓展发展思路和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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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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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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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目标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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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根据工作需要,将最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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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支部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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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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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民警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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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同志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从而,为党组织注入了新的活力,进一步推进了基层党建工作。

二、强化管理,大力促进作风转变

我党委和各支部通过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合理运用激励机制,对每名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评议,促使每名党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一)加大管理监督力度,严格日常考核。

一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党章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以及具体标准,我党委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了具体评议标准和评议办法,定期组织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促使党员发扬成绩,修正错误,提高素质。二是落实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实行党委委员联系支部、支部联系党员的做法,使每个党员经常置于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做到了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工作。三是严格党内监督,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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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依据,狠抓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把每个党员干部置于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之下,确保广大党员能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构建监督网络,通过聘请社会行风监督员、设立公开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等形式,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能。既为保持党员先进性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又促使广大党员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五是对那些履行党员义务不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所党委和各支部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按照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有关落实帮教工作的通知精神,逐一研究和落实帮教措施,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

(二)合理运用激励机制,强化人文怀。

一是实行党员挂牌上岗,上岗证标明“共产党员”身份及姓名,职务,以此来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促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地发挥。二是坚持谈心制度,通过开展“三必谈”(调到新的岗位时必谈,做出成绩受到表扬奖励时必谈,受到挫折思想波动时必谈)、“三深入”(深入一线谈话,深入分析掌握基层党员思想动态,深入解决他们的思想问题)活动,帮助基层党员正确对待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及时化解他们的思想情绪和各种矛盾。三是通过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千方百计为基层党员解决各种福利和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如子女入托、入学问题,户口问题等等。通过大力为基层党员排忧解难,拉近了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的距离,极大调动了全所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充分尊重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基层党建中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通过党务公开,确保党员对上级制定出台的政策规定有知情权,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建议权,对基层部门的管理有参与权。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规守法、廉洁自律有监督权,对领导工作失误和不正之风有批评权。五是坚持赏罚分明,在强调党员讲奉献精神、不能事事都要求回报同时,坚持讲责任、讲赏罚,并以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为参照标准,在开展党员评议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优秀党员评比活动,对在工作、学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党员,既给予精神上的支持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改变了能干不能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促使越来越多的党员积极向上、努力工作。

通过管理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结合运用,有效增强了每个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极大改进了党员的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纪律作风,促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教育引导,大力提高党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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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党员受到了各级部门的表彰、奖励。他们中,有的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党的纪律,自党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成为了廉洁奉公的表率;有的在本职岗位上埋头苦干,奋发进取,以严格的工作标准和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为戒毒劳教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成为了建功立业的楷模;有的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钻研现代化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理论,不断提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自觉改造世界观的能力,成为了勤奋学习的榜样,切实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模范作用。六是积极开展“争先创优、立功创模”活动,通过大力培养、树立、宣传本单位党员中的这些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不断用党员队伍中的模范、优秀标兵来激励党员群体。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组织广大党员对照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认真撰写心得体会,虚心查找自身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使其做到了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达到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身边人推动身边事的目的,在全单位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存在不足

虽然我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省厅党委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不足,存在着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一是个别党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还不够强,特别是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不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二是在一些支部组织的生活会上,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还是不够,党员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面,存在着个别党员不敢大胆开展批评,相互批评轻描淡写,针对性不强的现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引导,提高生活会质量;三是对本单位各个岗位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挖掘不深,宣传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党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扩大宣传,弘扬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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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