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反欺诈心得体会(通用7篇)

时间:2023-09-30 01:43:22 作者:ZS文王 心得体会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反欺诈心得体会(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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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一

第一段:简介人身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200字)

如今,保险市场飞速发展,人身保险产品越来越丰富,保险赔偿金额也越来越高。然而,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的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因此,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变得愈发重要。通过一段时间的参与和研究,我深刻体会到了人身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同时也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险反欺诈的策略和方法(250字)

在进行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时,我们首先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判断。一旦发现被保险人的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就需要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方法。例如,可以通过对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关系、医疗记录等方面进行侦查和调查,了解其真实情况。同时,也需要通过科技手段,比如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判断风险,识别潜在的欺诈行为。

第三段: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挑战和解决方法(250字)

在进行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时,我们经常面临一些挑战,如伪造材料、虚报信息以及群众举报的真实性等。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提高反欺诈人员的工作素质,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他们的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此外,我们还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保险机构、公安部门等进行合作,共同打击欺诈行为。

第四段: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意义和价值(200字)

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意义重大。首先,它能够提升保险公司的业务质量和声誉,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信任度,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其次,它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欺诈行为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最后,它还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打击那些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健康和稳定。

第五段:未来人身保险反欺诈的前景展望(200字)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身保险反欺诈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预计将会出现更多先进的技术和工具,如人工智能、智能化风险预测模型等,将为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持。同时,保险公司也将加强投入,提高人身保险反欺诈的力度,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保障水平。

总结:通过参与和研究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其重要性,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未来,我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不懈努力,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果。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创新,积极应对挑战,为构建一个诚信、公正的保险市场做出更大的贡献。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人身保险的重要性。然而,人身保险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的情况。作为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避免成为欺诈者的受害者。在工作中,我深刻理解到了人身保险反欺诈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合作所带来的收益。

首先,人身保险反欺诈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我担任人身保险销售人员的这些年里,我亲眼目睹了许多欺诈行为带来的后果。不法分子经常以出售保险为名义进行诈骗,他们编造各种理由吸引客户购买虚假的保险产品,并最终通过纠纷处理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这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加强学习,增强反欺诈的能力。

其次,在反欺诈的过程中,诚信合作是不可或缺的。作为销售人员,我们需要和客户建立起诚信的关系。只有诚信的销售才能让客户放心将自己的生命安全交给我们,成为我们忠实的保险持有人。同时,和我们的上下级同事、合作伙伴之间也需要建立起基于诚信和合作的关系。在工作中,我们要共同监督对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产品和销售策略,并保持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从而共同抵御各种欺诈行为,维护正当合法的利益。

第三,科技的应用对于反欺诈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手段来识别出潜在的欺诈行为。通过收集、分析和比对大量的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判断出交易是否存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对保险产品进行多维度的风险评估,提前排查潜在的风险点,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第四,透明度和公平性是反欺诈的基础。在人身保险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帮助客户理解产品风险和权益,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导行为。同时,我们也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使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感到安心和满意。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也需要公平公正,确保客户在购买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最后,作为一名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我们要注重自身的素质提升。只有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识别和应对欺诈行为,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坚持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提升,我们才能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足并不断发展。

总而言之,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加强诚信合作、科技应用和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我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作为人身保险销售人员,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始终抱持正直诚信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三

一、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腾空飞起,落地后车轴受冲击变型;也包括车辆落入悬崖、河流等造成的损失。因此,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坠落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

2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坠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对我方当事人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因此被告据此条款免责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应采纳我方关于“坠落”的解释,认定保险公司应付保险责任。

情形五:保险车辆损失主要由发动机进水造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辩论:我方所诉的车损并不同于发动机损坏,而是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的整车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被告单方面认为发动机损坏应当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的观点与合同本身的约定相互矛盾,应属无效。

情形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应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申请由物价部门重新进行价格评估。

我方辩论:根据保险单可知,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是真实有效的;而现在被保险车辆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评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评估。

情形七: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被告在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当就应支付款项向原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损失。

总结陈词:

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事故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732920元;保险公司未按约定理赔的,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四

随着人们对保险保障意识的增强,人身保险行业逐渐兴起。然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虚构虚假事故等形式的保险欺诈现象也逐渐增多。为了提高保险公司反欺诈的能力,本文将分享个人在人身保险行业的反欺诈工作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流程监管,防范内外勾结

流程监管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人身保险领域,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起全面的流程管控制度,通过审查核实被保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银行、劳动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严格审核理赔材料等方式,防范保险欺诈行为。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内部设立独立的反欺诈团队,对公司内部异常操作进行监管,避免内外勾结。

第三段: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效果

在人身保险反欺诈工作中,科技手段是提高效率和准确度的关键。通过建立与公安、银行等机构的数据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可以快速准确地核对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反欺诈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对保险人员的身份和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防范欺诈行为。

第四段: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业整体风控水平

保险欺诈通常不仅仅是一起个案,而是存在于整个行业中。因此,加强行业间的信息共享是提高风控水平的关键。保险公司可以与其他保险公司、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等建立起信息联网系统,共享被保险人的不良记录、欺诈风险等信息,避免重复投保及保险欺诈行为。同时,建立起全行业的黑名单制度,将发现的欺诈行为及时记录并予以惩戒,以起到震慑作用。

第五段:加强员工培训,筑牢反欺诈的第一道防线

员工是保险公司反欺诈的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并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此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置举报奖励机制,激发员工对欺诈行为进行积极举报。只有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树立起整个公司的反欺诈文化,才能真正提高保险公司的反欺诈能力。

结尾段:总结

通过加强流程监管、借助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保险公司可以提高反欺诈的能力,降低保险欺诈的风险。然而,保险欺诈形式多样,反欺诈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只有保险公司不断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整个行业的反欺诈工作,才能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保险服务。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五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六

人身保险课程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性课程,其中包括保险的基本理论、产品种类、销售技巧、理赔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在这门课程中,我收获了很多关于人身保险方面的知识,也深感到人身保险所具有的重要性。本文将对我在这门课程中的学习心得做出总结。

第二段:理论知识的掌握

在学习这门课程时,我们首先学习了保险的基本理论,包括不同种类的保险及它们的作用。在学习这方面的基础知识时,我深感到自己视野的开阔和认识的增长。了解了这些理论知识之后,再探究各种保险的处理方法和制定策略,就能更好地运用保险来保障自己或家人的生活。

第三段:实践体验的积累

在人身保险课程中,我们还学习了很多实际应用的技巧和策略。在学习这些实践技能时,在老师和学长的指导下,我逐渐掌握了几种人身保险的销售技巧,例如如何更好地帮助客户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解决客户的疑虑和问题。这些实践技能的掌握不仅加强了我对人身保险的认识,而且也锻炼了我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段:对人身保险的感悟

对我来说,人身保险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在学习课程的过程中,我进一步了解到了人身保险的发展历程、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当然,人身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它具有责任心与人道精神。购买人身保险既是对自己的保障,也是对家人的保障。同时,我也认为人身保险行业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因为这是一个与社会和人类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

第五段:未来的展望

通过学习人身保险课程,我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有了很大的提高,也掌握了相关技巧和知识。但我还需要通过实践来更深刻地认识人身保险,从中学到更多的知识和经验。未来,我还将向深入探索人身保险的潜力和发展方向、解决准确识别用户需求的能力,并不断掌握新的技巧和理论知识。

结尾:

总之,通过对人身保险课程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这对我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个人生活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就可以在人身保险行业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免交保险费特约条款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篇七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