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精选5篇)

时间:2023-09-29 16:33:21 作者:琴心月 工作报告 最新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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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篇一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实施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五)市级统筹,分级负责,风险共担,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全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网络信息化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第二章参保申报和缴费

第五条每年10、11、12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用人单位应在本单位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汉滨区境内的中、省、市级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进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本年度参保资料及电子信息报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新参保单位信息资料及时报送。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市统一筹资比例,基金统一管理。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个人全额缴纳。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0%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给参保单位划转建立个人账户时,超过本单位缴费总额30%的部分,需要补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

第八条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至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统一上解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各县区使用基金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复核后下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和统筹待遇。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治疗(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药)和门诊慢性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规定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药品目录,特殊抢救病种目录等)的医疗费用。

在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时,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按照治疗医院等级、参保人员年龄段、住院次数分别确定。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适当下调,第三次住院不支付起付费用。具体标准见下表:

退休人员在上述46岁以上指标分别降低1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核算比例见下表:

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三级二级一级

45岁以下46岁以上45岁以下46岁以上45岁以下46岁以上

三级1097665

退休人员自付比例在上述46岁以上人员指标上分别降低1个百分点执行。

在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上述自付比例指标分别上升10个百分点执行。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第十一条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第十二条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包括退休人员)每年96元,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其超出部分医疗费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个人须承担10%的自付比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三条为解决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很重的问题,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费)总额的1%缴纳,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具体按《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安政办发[]10号)执行。

第十四条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统筹基金以参保年度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结转,不得挪用。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参加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参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的二次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十八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实现就业、务工后,符合参加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在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可参加下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接续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我市,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后,其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我市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作经历以及参保缴费年限的有效证明。

第七章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资格审定和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设置应遵循方便就医、合理布局的原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住院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病种控制、弹性结算、超额分担、节余补贴”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凭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并结算费用。属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属个人账户资金和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六条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选择当地2—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在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急诊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人或代理人申请,经定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署转外就医意见,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否则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置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运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核算和管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结算,接受社会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按县、区对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统一提取和管理使用。凡县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该县区筹集的统筹基金且经该县区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由风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已完成当年扩面及收入任务的,由风险调剂金调剂70%,其余的30%由县、区政府承担;未完成当年扩面及收入任务的,由风险调剂金调剂50%,其余的50%由县、区政府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医疗账户划入比例、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等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药监等部门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按年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冒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其贡献突出的工作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八条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区政府依然是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奖惩。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

第四十条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对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管和督办落实;负责制定考核县、区经办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负责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申报、缴费、监管、审核、支付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和证卡的监制工作。县、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落实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负责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申报、缴费、监管、审核、支付等工作;负责政策宣传和信息上报、维护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建立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定期督查,及时向公众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保险工作情况。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妥善解决市、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全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业务经费、奖励资金、信息化建设经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市、县区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技术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首诊负责及双向转诊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市、县区发改、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持发展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事业,捐助资金进入社会统筹医疗账户。

第四十四条应参保单位职工中的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仍按原渠道解决。在其落实医疗费资金来源后,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从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篇二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原有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表现出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格局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就业形式多样化。这四个“多样化”是我国社会生活众多变化的突出反映,是我国深化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四个“多样化”,必然带来人们需求的多样化。作为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产物的工会,其作用、职能、工作内容必须、也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以满足不同职工群体的需要。哈尔滨市总工会女职工部自2003年开始,在女职工中开展了“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在拓展女职工工作新的领域方面做了些探索,以下是笔者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一、在女职工中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女职工参保的哈尔滨轴承集团,三年多来已有十多名女职工患病得到了赔付,事实使集团内各分厂行政领导认识了这项工作的重要,各分厂纷纷由行政出资为女职工买了“团体女性安康保险”;2000多名女职工参保的哈一百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多来先后已有4名女职工患妇科癌症得到理赔。

二、在女职工中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可行性

(一)在女职工中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组织网络优势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所以上自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下至企业里的科室、班组、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小组,凡是有工会组织的地方,就有女职工组织,几乎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以我们哈尔滨市总工会为例,全市有近2000个工会女职工组织,覆盖了女职工20多万人,有专、兼职女工干部4000余人,是一支甘于奉献、全心全意为女职工服务、能战斗的队伍。有这样一支队伍,上下配合默契,没有做不好的工作。

(二)在女职工中开展“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工会有经费优势

“万事开头难”,在推行“团体女性安康保险”的初始阶段也是如此,很多女职工并不接受这个新鲜事物,经济条件不好的女职工舍不得这20元钱,经济条件好的女职工又认为没必要,还有个别人认为不吉利,真是各有各的想法。我们动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用工会经费,借“三八”节之际,为每人花上20元钱购买1份“团体女性安康保险”作为节日礼物送给女职工,这样才逐渐被女职工们接受了。

三、实践中如何做好“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

(一)认识到位是做好“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前提

首先是各级工会领导人和女工干部对“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认识要到位。“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具体体现,是为女职工办的一件好事、实事。认识提高了,才能做到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女职工的一片爱心,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地去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到位是做好“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关键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从不被认识、不被接受到被认识、被接受的过程,“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也不例外。由于“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种新尝试,开始并不被广大女职工认识,开展起来很难。工作实践中,我们一是转发省总工会的文件,多次以市总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的名义下发通知、通报、召开会议、座谈会。二是充分利用工会系统和社会上的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主管女工工作的女主席带着女工部长逐个单位上门拜访,亲自深入基层解决实际问题,面对面地宣传动员,积极争取基层单位党政工领导的支持。三是抓好每个单位第一例患病女职工的理赔工作,按照患病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要求,将保险金送到病房、家中或单位,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三)服务到位是做好“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的保证

怀着对女职工的一片爱心,把全心全意为女职工服务的宗旨体现落实到“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工作中。

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条 总则

一、云南省总工会女职工安康保险计划(简称:“本计划”),是根据保险公司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0621)和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0620)拟定。

二、本计划以保险公司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0621)和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0620)拟定规定为准,如双方在执行中出现新情况,可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形式解决。

三、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团体参保人,由所属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对每一参保人员进行统一登记造册。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凡云南省总工会直管的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所属女职工和男职工配偶,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均可自愿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责任期内,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经诊断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原位癌除外),即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及其它非妇科癌症(如:胃、肝、肾等)。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恶性肿瘤是指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

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三、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一年为一个保险周期,也可约定一次投保二年,二年保险费一次趸交,连续计算二个保险周期。即保险期限为一年,第二年、以续保方式继续投保,且投保手续于第一年一次办清。

二、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三、初次参保的,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观察期,观察期内参保人初患原发性癌症,保险公司无息返还该参保人所交全部保费,保险责任终止。患癌症的出险时间以病理检查报告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以年划分,女职工每份保险可获得非妇科癌1万元保险金,乳腺癌2.5万元保险金,其它妇科癌症1.5万元保险金;第一年不出险的保险责任从第二年起以续保的方式继续有效。办理理赔后保险责任终止。

二、每个参保单位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职工总数的75%以上,每份每年50元,二年按100元收取保费。

三、参保人出险办理理赔手续后,保险责任终止。第七条 投保份数及参保人管理

一、每一参保人投保本保险,最高投保限额为两份,具体投保份数由参保人在限额内自定。

二、为了便于管理,参保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根据参保人的投保份数一式三份分类造册,分类管理。经保险公司确认盖章后的被保险人清单,即为确认保险关系的有效依据。

第八条 如实告知

一、参保前保险公司须向参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或购买二份者需履行健康实告之义务,填写“健康告之书”,39岁以下的参保人,在参保前只须口头如实告知是否有责任免除的情形,并由参保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其健康状况进行把关,保险公司不再进行体检。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参保人的参保资格,并不履行保险责任,不退还所缴保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参保人本人,本保险不受理指定或变更保险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参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病历、癌症确诊书(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安康险项目小组理赔经办人员。

二、保险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保险责任的,一般案件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调查案件一个月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三、参保人对本保险金申请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险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的自行消亡。

第十一条 保险理赔管理

一、申请理赔时,所提供的癌症确诊书必须由职工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癌症确诊书方为有效。

二、若保险公司对医院提供的诊断书有疑问,可要求到另一家医院进一步确诊,如果重新确诊无疑的,检查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重新诊断后验证原诊断不真实,检查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参保人变动

一、团体参保的参保个人一旦投保,中途不得退保。参保人因劳动关系变动、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等,在保险有效期内,未终止保险关系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二、参保人因离职、调离本省等不利于维持保险关系的,可书面申请退保(其他情况除外),保险公司自收到退保申请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实际所缴保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 办理终止保险关系

参保人若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情况退保的,或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身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保险关系的手续:

一、由申请退保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参保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参保证明;

2、退保申请书(或解除合同申请书);

3、参保人身份证。

二、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零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收到上述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参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释义

[团体]:指是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

[参保人]:指省总工会直管工会单位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清单中所载人员。

[本保险]云南省总工会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原发性妇科癌]:指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原发性]指非因其他部位所患癌症转移至上述部位而发生的癌症。

[非妇科癌]指除原发性的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之外的所有癌症。

[原位癌]指癌变仅见于粘膜上皮层或皮肤表皮层内,常波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浸润到粘膜的下层或真皮,基底膜完整。

[净保费]: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代理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费的25%。

第十六条 解释权归属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属保险公司及授权单位。

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篇四

为贯彻落实全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定陶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将“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确定为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并于6月份组成课题组深入到各类企业开展调研。调研分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开展问卷调查。选择在16家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行业的企业中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42份,回收有效率90%。二是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了城区、企业女工干部,企业女职工座谈会8场,涉及单位26个。三是数据调查。对全县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在对问卷、统计数据和座谈会记录等 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全县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企业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女职工组织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经费保证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企业女职工组织比较健全。这次数据调查,涉及全县157个企业,企业在岗女职工1万余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含56个私营企业),应建女职工委员会104个,已建96个,组建率为92%;因女职工不足10人,只设女职工委员的企业,应设女职工委员53名,已设46名,设女职工委员率为86.8%;其中私营企业应建女职工委员会108个,已建79个,组建率为73%;应设女职工委员69名,已设58名,设女职工委员率为84%。

(二)企业女职工干部配备基本到位。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县共有企业专兼职女职工委员652人,在已经建立的155个女职工委员会中,按企业工会同级副职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110人,配备率为71%,按企业工会同级中层正职配备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人,配备率为36%。从调查结果看,大多数企业能按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落实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

(三)企业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良好。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的女职工对所在企业的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工作持认同和肯定态度。参加问卷调查的女职工中,有85%的人知道所在企业已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有79%的人知道所在企业的工会女工干部是谁;65%的人对“工会女工干部是否给您介绍过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性质、作用等方面的内容”的问题,持肯定回答;76%的人认为工会女工干部能够或者基本能够帮女职工说话和办事;61%的人参加过女职工组织开展的活动或召开的会议;62%的人认为所在企业的女职工组织能够将大多数女职工的意见向企业经营者反映,并对企业改善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和待遇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方面的主要作法

多年来,我县企业女职工组织坚持“边组建、边完善、边发挥作用”的原则,团结、带领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切实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努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效增强了女工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我县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不断完善,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坚持将组建与完善相结合,不断扩大企业女职工组织的覆盖面。一是大力发展企业女职工组织,提高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率。全县企业女职工组织坚持按照《工会法》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针对新建企业,坚持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建“三同步”(同步筹备、同步组建、同步批复);针对改制企业,坚持做到企业改制到哪里,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就一起巩固、整顿、重建、规范到哪里;针对小型非公企业,坚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建方式,确保女职工组织能覆盖到更多的企业女职工。二是不断完善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提高企业女职工组织的覆盖能力。对已建立的企业女职工组织,坚持按群众性、代表性要求,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配好女职工委员,对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因工作或其它原因变动的,做到随时增、替补,并坚持督促企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时,加强企业女职工组织工作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提高工作水平。三是逐步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增强企业女职工组织的覆盖效果。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企业女职工工作的目标,并对其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工作季度总结、半年互查、年终评比等方式,考核评估其工作效果,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

(二)坚持以作用发挥促进组织建设,不断增强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一是以“建功立业”、“素质提升”活动为抓手,加大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吸引力。我县企业女职工组织,积极组织广大女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团结动员女职工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作贡献,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还结合企业特点,女职工需求,开展了内容丰富的流动课堂活动,提高了企业女职工的综合素质,这些活动的开展,为企业女职工组织赢得了企业的认可,女职工的欢迎。二是努力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断增强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向心力。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为此,全县企业女职工组织积极推动企业女职工组织参与企业管理,通过与企业平等协商、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条款纳入到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并在女职工比较集中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一定问题的企业,大力推广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害,构筑了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让广大女职工感受到,企业女职工组织在维护企业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积极为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不断增强企业女职工组织的亲和力。我县的困难女职工群体主要是由困难企业的女职工,企业下岗失业女职工、残疾女职工、单亲困难女职工等构成。几年来,各级女职工组织坚持开展“爱心帮扶”活动,通过开展单亲困难女职工调查,建立单亲困难女职工档案,为困难女职工免费办理安康防癌保险、免费体检、免费手术,发放慰问金和物品,为其子女提供秋季助学补助金,及时为困难女职工提供了帮助,解决她们的燃眉之急。许多企业女职工组织还主动争取企业行政的支持,千方百计地为困难女职工争取更多的利益和帮助。同时,各企业女职工组织还积极配合县总女职工委员会,组织企业女职工办理安康防癌保险,为企业患病女职工缓解经济和精神压力,受到企业女职工的广泛好评。

(三)坚持加强企业女职工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女职工组织的战斗力。随着形势发展,做好企业女职工工作对女职工干部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企业女职工组织越来越注重企业女职工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一是注重了企业女职工干部选拔的民主过程。通过民主协商、企业女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将企业女职工信赖,责任心强、知识面广的女职工干部充实到企业女职工组织中来。二是注重了复合型、创新型企业女职工干部的培养。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企业女职工干部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培训,帮助她们增长见识,更新观念,形成创造性的思维能力。三是注重了企业女职工干部使用与培养的结合。实践出真知,通过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让企业女职工干部多岗位实践,积累经验,在工作中更快地成长起来。四是注重了企业女职工干部工作作风的锤炼。通过政治学习、民主生活会、理论讲座等方式,对企业女职工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牢固的群众观念,形成过硬的工作作风。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县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总体情况较好,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女职工组织比较健全,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女职工干部待遇落实较好,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正常。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企业女职工组织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部分外资、民营、私营等非公企业未建立女职工组织,一些小型非公企业甚至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导致这些企业的女职工一直游离于女职工组织之外。还有部分非公企业虽然已成立女职工组织,但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未能正常开展工作。调查显示,女职工在10人以下非公企业设女职工委员的单位仅占57%,近半数的小型非公企业没有女职工组织。另外,少数改制企业女职工组织没有与工会同步组建或换届,部分企业女职工组织长期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不能为女职工讲话办事,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

(二)部分企业女职工组织运行机制不健全。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对女职工组织的基本任务、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国有企业的女职工组织运行机制比较健全,但随着改革改制的逐步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工作有弱化的趋势。大多数外资、民营、私营等非公企业,部分改制企业及少数困难企业,已建的女职工组织没有按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有的企业女职工委员会长期不换届,委员未能及时增替补,有的企业女职工委员会没有定期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议,女职工组织有名无实。

(三)部分企业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企业女职工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开展任何活动,这些企业的女职工组织缺乏活力,难以发挥作用。调查结果显示,在已建女职工组织的企业中,有51%的女职工认为所在企业的女职工组织作用发挥一般,4%的女职工认为没有作用。在女职工权益维护方面,被调查的女职工中,有28%的人不知道“四期”保护的内容,已生育的女职工有40.8%的人孕期工资降低或没有,58.7%的人产假工资降低或没有,39.6%的人哺乳期工资降低或没有;参与调查的女职工,最希望女职工组织帮助解决的是工资偏低、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四期保护等问题,在有困难和问题需要工会女职工组织帮助的人中,有26%的人没有得到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帮助。对于企业集体合同中是否有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有48.9%的人表示不清楚,2.2%的人表示没有。

(四)部分企业女职工干部配备和经费不到位。一是女职工干部配备不到位。有的企业原有的女职工主任退休、买断或下岗后,一直未配备女职工主任;有的企业因职数、编制有限,未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还有部分非公企业刚成立工会和女职工组织时虽配备了女职工主任,但由于职工流动性较大,女职工主任或干部职位空缺、变动时没有及时替补;有的女工干部刚熟悉女职工工作,又离开岗位,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有些女职工干部的任命不是按民主程序产生,而是由领导指派的,难以得到女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二是职级待遇难落实。相当一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待遇,特别是女职工委员会副主任的待遇,女职工干部有责无权,工作缺少力度;还有的女职工干部只能依靠兼任其它职务,才能变通解决职级待遇,由于工作头绪多,难以集中精力研究女职工工作,工作只能蜻蜓点水,难以深入。三是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企业不按规定划拨女职工工作经费,有些困难企业经费得不到落实。

(五)企业女职工干部队伍现状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部分企业女职工干部却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主要问题:一是兼职过多。大多数企业女职工干部是兼职的,有的兼职多达六、七项,有的不仅兼做工会其它工作,还兼有行政职务,因此,精力分散,疲于应付,导致女职工工作逐渐被业余化、边缘化。二是业务素质较低。部分企业女职工干部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有限,维权能力不高。三是敬业精神不强。有些企业的女职工干部是组织指派的,工作得过且过,采取应付的态度,缺乏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有些企业不重视女职工工作,女职工干部地位低,工作底气不足,严重挫伤了女职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首先是有的企业党政领导不了解女职工工作的特殊性,认为女职工组织可有可无,不愿意为女职工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其次是企业经营者对女职工组织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非公企业主认为成立女职工组织会影响企业女职工与企业主形成对立面,而且企业还要为女职工组织提供活动经费和时间,不利于企业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因而对建立女职工组织持消极态度;少数改制企业经营者不重视女职工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女职工组织的同步组建;部分困难企业经济效益差,企业难以为女职工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制约了女职工组织的发展,一是部分企业重视和支持女职工工作的氛围不够。再则是部分女职工对女职工组织的认识不足,特别是外来女职工对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的性质、作用缺乏了解,再加上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影响,导致其对企业是否建立女职工组织,自己是否参加女职工组织持无所谓的态度。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企业女工组织建设不平衡,作用发挥不够。

二是法规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有关的政策文件,对企业女工组织的建设、女工干部的配备和经费来源以及工作制度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的落实中,企业贯彻执行政策不到位,直接影响到女工组织的建设和作用发挥,同时,由于执法检查力度不够,对违法企业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都导致了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

一、方式简单,手段陈旧,不能适应女职工的需求、贴近女职工实际,工作缺乏创新,女职工组织运行方式基本上还是依靠行政命令,没有形成一套的完整工作体系,导致企业女工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

四、对策及建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大量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民营、私营企业快速发展,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矛盾十分突出,女职工由于其特殊的心理和生理原因,受到歧视和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企业女职工组织是女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要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不断夯实维权的组织基础,进一步加强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为此,我们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建立健全企业女职工组织创造良好环境。企业女职工工作是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女职工组织是企业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工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女职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女职工组织建设。一要切实加强企业工会对女职工组织建设的领导。要将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纳入企业工会重点工作内容。企业工会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女职工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女职工组织开展组建工作。要积极参与促进与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提供政策法规依据。二要加大对有关政策法规的检查力度。要依托人大和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检查力度,对于不落实法律法规的企业要督促企业整改,切实为女职工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三要加大企业工会推动女职工组织建设的力度。各企业工会要将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纳入到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目标,以工会组建带女职工组织组建,做到工会与女职工组织实行同步筹备、同步组建、同步批复、同步换届。要将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和作用发挥情况列为工会建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应建而未建女职工组织的实行一票否决,确保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建立健全。同时,要严格按规定配齐配强企业女职工干部,落实好她们的政治经济待遇,解决好企业女职工干部兼职过多的问题,为其减负,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三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非公企业、改制企业的女职工组织。依法推进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女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级工会还可以通过召开工作推进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大力推广非公企业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的典型,营造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企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女职工组织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一要完善企业女职工组织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的民主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企业女职工组织要强化运行机制建设,坚持实行女职工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向党委和工会定期汇报制度、女职工工作例会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学习培训制度等,处理好女职工组织与工会、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女职工组织的关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女职工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二要加大组织创新、工作创新的力度,不断创新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的思路、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要转变工作模式,变行政型、活动型组织为服务型、维护型组织,大力开展深受女职工欢迎、有特色的建功立业、素质提升、爱心帮扶等活动。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企业女职工组织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企业职代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保障和维护女职工政治经济权益,提高企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三要加大工作的整合力度。将企业女职工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放到党政大局和工会工作中统筹安排,充分发挥兼职女职工委员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形成优势,更好地推动女职工工作的发展。

(三)加大企业女职工干部的培养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女职工干部的整体水平。女职工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女职工组织作用的发挥,因此,企业工会和女职工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女职工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一要积极拓宽企业女职工干部来源渠道。要通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探索和推广女职工干部直选,将热心女职工工作,工作能力强的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充实到企业女职工干部队伍中来。二要加大对企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力度。要采取轮训、以会代训、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对新上岗的女职工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在企业女职工干部中开展理论学习、业务竞赛、工作交流、调查研究等活动,帮助企业女职工干部进一步熟悉工会工作及女职工工作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鼓励企业女职工干部出新思路、新举措,使企业女职工干部成为组织动员女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行家里手。三要建立完善女职工干部考核激励机制。对那些敢于维权、善于维权的企业女职工干部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企业工会和女职工组织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女职工干部,积极向企业的党政领导推荐优秀女职工干部人才。四要加大对非公企业女职工干部的工作指导,企业工会或上级女职工组织,可定期派专人进行指导,帮助其开展工作,提高其女职工工作水平。

保险公司信访工作报告篇五

保险对象

本险种适合女职工特点,低投入,高保障,是保费式的团体险。免赔期限

本计划每份缴纳保险费30元,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三份。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患四种癌症,本会赔付10000元,最高为30000元。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患原位癌,本会赔付3000元。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计划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经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一种或几种疾病,可向北京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