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意思(模板5篇)

时间:2023-09-22 08:37:41 作者:温柔雨 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意思(模板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合同履行期限意思篇一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种类型。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笔者拟略谈一二。

一、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笔者的意见是不可以再适用该条规定,理由不仅在于《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释》没有“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这样的规定。《解释》是在《纪要》出台后若干年,借鉴了后者在指导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吸收了后者科学合理的条文作出的。其摒弃这条“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意味深长。应该说,对技术转让合同,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尚欠周全。个案事实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一概而论。《解释》不再作出这样硬性的直接规定,意味着我们不得简单地将受让人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进而由此简单地确定管辖法院。

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笔者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转让人的协助指导在实体审理中往往被确定为合同附随义务,且往往在受让人处完成或实际上已在受让人处实施,就认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此认定,则又落入了前述《纪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有违《解释》不作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的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若受让人需要,转让人可以协助指导”、“若协助指导,差旅费由受让人支付”之类内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该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人处履行,进而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此种约定,是假设性约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这一步,即发生纠纷成讼,现以此为定论确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们应探究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案件的真义,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履行事实是最恰当的角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还是以转让地法院管辖为宜。

合同履行期限意思篇二

第一条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由于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可能因为一些不可抗力、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合同终止,所以制定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希望合同当事人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效的话,受损的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合同履行期限意思篇三

为了规范公司合同履行、生产流程、质量检验、产品包装及产品采购工作,明确合同货物生产任务、质量和工期,严格执行iso9000和as9100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经公司各部门委员以上全体管理人员大会讨论订立本制度,自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提出修订意见,公司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修订本制度。

一、合同评审

成品车间和其他部门及市场部业务员在与客户交流沟通,确定要订立合同时,向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提出合同评审请求并填写《合同评审表》,该表应载明货物名称、牌号、规格、执行标准、数量/重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运输方式、结算方式及其它标准外要求等详细信息,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组织质量部、生产技术部及三个车间领导和技术人员、市场部接单业务员进行全面评审,参与评审人员签名批准合同订立与否,生产技术部填写审批文件并存档。

二、合同管理

合同属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订立后,由订立人将合同原件送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办编印内部合同公开下发履行,合同原件存档。月末将已履行完毕合同原件及内部合同整理归档。

三、生产作业计划

实施并分别存档。《生产作业计划》一式两份,一份存生产车间一份跟料流转,质量部编制《质量检验跟踪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成品车间,一份跟料流转。

四、合同流程记录

无论是否参与合同评审和生产流程管理的总经理、常务副总、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主任、主管检验副主任和三个车间主任各自登记内部合同的每一单相关任务和生产作业计划要领,分别与相关人员交流讨论,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者向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汇报解决。

五、市场部合同跟单

市场部接单人全程跟单,按照《生产作业计划》任务安排做好《合同跟单记录表》。若发现车间延迟转序影响工期和生产工艺、取样位置、取样方法等确定或不确定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生产技术部主任、常务副总或总经理反映督促解决。

六、生产流转

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由成品车间监督熔炼车间、锻造车间生产流程,跟货填写《生产流转单》。厂内车间和外协加工单位应在《生产流转单》上填写已完成的加工任务、交货转序时间,厂内主任签名,外协单位盖合同章。

七、质量检验跟踪

质量部在参与合同评审、生产作业计划的讨论编制时,根据合同要求编写《质量检验跟踪单》,在生产转序前取样检验,签字批准货物生产流转。

钛锭化学成分由熔炼车间取样后交质量部送检;成品化学成分、组织、力学性能等其它检验由质量部通知锻造车间、成品车间、外协加工单位取样交质量部送检。

超声探伤由质量部负责,产品几何尺寸、外观质量、数量重量由质量部和成品车间共同检验,检验结果存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

八、发货确认

在货物生产、质检完毕后,由成品车间或市场部接单人根据成品车间提供的产品信息和质量部提供的质量信息填写《发货确认表》,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签字批准后,与客户沟通,请客户确认,确定发货信息。

九、包装

根据合同及《发货确认表》,由质量部下达《包装通知单》,成品车间刷标识装箱,质量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现场复检。

十、发货

根据合同、《发货确认表》、《包装通知单》,由接单人填写“运输合同”,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签字批准后,由成品车间填写《出门证》,财务部、质量部现场复检,签字放行。

十一、产品采购

根据客户订单,对于本公司没有生产而需外购的产品,由接单人填写《产品采购申请单》,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组建集中采购班子在公司评审的合格供应商中比质比价采购。

十二、质量和工期责任

化学成分质量责任由熔炼车间承担,组织、力学性能质量责任由锻造车间承担,探伤不合格聘请专家召开质量分析会,追究质量责任部门,其它方面质量责任由成品车间承担;工期方面责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确定的。产品转序交接日期,三个独立车间各自承担延期责任。如遇本厂设备故障等其他原因,由熔炼车间承担熔铸外协加工任务,锻造车间承担锻造外协加工任务,成品车间承担其他工序外协加工任务。因外协加工延期交货,仍由三个车间各自承担工期责任。

十三、奖惩考核

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每月召开两次本制度落实检查工作会议,对各部门主任、副主任进行“优秀、优良、一般、差、很差”评级,《合同履行考核评定表》、《生产流程延期交货登记表》、《质量事故登记表》、《延期交货登记表》、《产品采购登记表》进入档案,作为奖励处罚、职务调整、加薪降薪的依据。

因质量事故和延期交货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承担80%、责任人承担20%的经济赔偿责任;未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填写档案资料或做假资料、隔日补记资料或未做资料,每单处罚部门主任200元,副主任100元,生产流转延迟交货,每延误一天处罚部门主任100元。

附件:

1、《合同评审表》

2、《生产通知单》

3、《生产作业计划》

4、《生产流转单》

5、《质量检验跟踪单》

6、《发货确认书》

7、《包装确认书》

8、《出门证》

9、《产品采购申请单》

10、《产品采购登记表》

11、《外购产品复检单》

12、《合同流程记录表》

13、《合同履行考核评定表》

14、《生产流程延期交货登记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

15、《质量事故登记表》

16、《延期交货登记表》

二o一四年三月二

十二日

合同履行期限意思篇四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合同里面有瑕疵或是小问题,后来经过双方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将这份合同作废,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原合同作废新签合同怎么履行,欢迎大家参考。

双方既然已经达成了协议,签订了合同,就说明双方愿意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去行为,所以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知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在执道行合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周,而致使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回报酬、履行地点等答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在依法解除之后就算是作废了。

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解除,另一种是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解除合同的。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完毕。

原合同作废新签合同怎么履行?只要新合同签订了,就按照新合同里面的规定履行,从新合同签订好那一刻开始它就承担法律责任了。

合同作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废合同的最好出具作废的声明,以免因合同作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履行期限意思篇五

xx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花园项目部及陈某某:

你方于xxxx年4月18日收取我本人交纳的购买贵公司开发的“xx花园项目”5号楼1-12-2号商品房的购房定金10000元,并口头约定房价按照2680元每平方米计算,其具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备案的时间由贵公司书面通知,但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贵公司及陈某某均没有通知本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本人通过多方调查获知,你方已经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为此,本人认为,你方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催告如下:

一、请你方务必于xxxx年6月20日前与我签订5号楼1-12-2号房屋的《商铺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和预售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若你方在上述期限内均未与本人联系和办理上述事宜,即视为你方拒不履行合同,本人将按照定金法则依法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届时,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上述催告,希望你方认真对待,并按照约定单价履行!

特此催告!

催告人:吴某某

xxxx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