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21篇)

时间:2023-11-07 14:40:07 作者:琉璃 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21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获取劳动权益的凭据。为了方便大家起草劳动合同,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样本,供参考使用。

办公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对办公电话进行管理,可以确保公司各岗位员工在工作中通讯畅通,高效有利的为公司服务。下面是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条例,欢迎参阅。

1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保证公司通信渠道的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特制订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2、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络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防范网络风险,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网络管理规定。

二、权责。

2、各部门负责电话使用的监管和日常维护。

2、公司内线电话用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任何人不得用内线电话聊天、谈笑;。

3、办公电话不得作私人电话使用;。

4、办公室电话主要用于工作联系,提倡使用文明、简捷的语言,以减少通话时间;。

5、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本公司话机打市内电话和长途电话;。

焦作市中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4、如遇手机停机需在12小时内尽快交费开通。

5、员工的手机号码必须加入集团网,开通企业彩铃业务,该功能使用费由公司承担。

五、内部通讯录的更新管理。

2、信息中心人员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统计人员在职状况,以部门为划分,定期更新公司通讯录。

3、无论部门内部通讯录是否变化,部门负责人均须对该通讯录进行确认,确认部门所有人员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无误,如有更改,请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予以修改。

4、公司员工有义务保管好公司内部通讯录,不轻易向外人泄露重要领导联系号码。

焦作市中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1、联网后计算机实行一对一责任制,所有联网用户进行备案登记。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所有上网行为进行监管。

2、所有联网部门的领导对上网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人员教育,培养员工树立保密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文明上网。

3、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严禁在网上共享和泄露公司战略计划、经营数据、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公司机密。

4、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观看和下载电影、电视剧、体育比赛等娱乐节目;禁止在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

5、严禁在网络上制作和传播不健康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严禁浏览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

七、附件。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为加强和完善金玉普惠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玉普惠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集中办公部门原则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电话,部分经理专人专号可使用非插卡电话,月末根据电话费详单核定话费。

三、办公话费定额标准按集中办公部门在岗人数每人每月3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50元,保安部值班电话5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办公室增补话费。

四、每月1—5日由办公室统一将当月定额话费输入各部室,输入话费可累计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充值,并进行登记,月末在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五、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避开话机接线和私自接电话副机,发现此情况,按盗打电话,窃取话费予以处罚,并交于质检部进行处理。

六、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七、由办公室月末对各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

予以公布,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自行废除,同时由办公室收回非集中办公人员电话磁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室申请安装固定电话新号码时,须向行政工作处申请,待批准后,由行政工作处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网通公司在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正常办公使用。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接听使用办公电话时应注重电话通话礼仪,文明办公。

第三条:个人的办公电话需保持清洁,妥善使用,话筒与话机之间的连接线应适时整理。

第四条: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和外界交流,不提倡员工使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第五条:公司内部通话,提倡用固定电话拨打办公电话,尽量在虚拟网内通话以减少电话费用。

第六条:员工打电话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如需通话内部同事手机,提倡用手机小号通话。

第七条:电话接外线时,一般电话铃声响五次无人接听,即挂线,减少电话占线频率,节约消耗。

第八条:公司不允许员工打私人长途电话。如发现,严肃处理,除电话费由其负责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固定电话如开通长途,需填写申请卡,待行政工作处审批后再予以办理。

第九条:公司座机禁止拨打168,160等信息费用,如发现,除要负责产生的费用外,该电话作保号停机一个月处理。

第十条:固定电话使用时须注意电话线头的使用,禁止猛拉梦拽。第十一条:固定电话出现问题时,由行政处专人负责处理维修。第十二条:固定电话损坏需领用新电话时,须由行政处负责维护人员联系办公用品库房申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工作处所有。

员工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划分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 

7、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分析,财务指标,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 

13、公司专有技术,专利及技术成果; 

14、其它经公司确定列为机密级的事项和资料。 

1、 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信息; 

5、 公司设备及人员的调配情况; 6、 港口、船舶的图纸; 

7、 港口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的有关资料; 8、 公司的技术革新和国产化的资料; 

9、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讨论,尚未公开的人事变动,公司竞岗

的方案及试题,公司保管的人事档案; 

(三)对涉及多种密级的,按最高密级确定。  

第三章 国家及公司秘密的管理 

(一)会议场所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会人员人数、范围; 

第四章 密品的解密和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因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顺利实现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1、财务部根据当期销售资金回笼计划和集团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按生产经营、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顺序编制当期资金支出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计划款项实际支出时,经办部门应提出付款申请,报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凡单笔金额超出1000元的材料、设备、工程及劳务等款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否则财务可以拒绝支付。

4、公司所属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部门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所得收入采取转存、私吞、坐支、私设小金库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未上缴至公司财务的各项收入(包括押金、罚款),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销售部应加强货款催收回笼工作,避免呆坏账发生,当年形成的应收账款回笼率不得低于90%,公司将按《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对此给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应收账款,销售部应加大清欠力度,当年清欠比例不得低于年初应收账款余额的80%。

6、销售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根据销售考核情况有计划地列支,并从其销售提成中如实扣减。其费用支出在公司领导监督下,由销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要求从中列支费用。相关规定按照《销售承包管理办法》和《销售部营销管理方案》执行。

二、备用金管理。

根据公司职工岗位业务性质及业务量大小,备用金按定额备用金及一般借款两类分别管理。

1、限额备用金管理。

(1)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包括销售员和小车司机等,其限额标准分别为销售员3000元/人、小车司机10000元/人。

(2)纳入限额备用金管理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财务按规定限额借足备用金,平常不再办理其他借款。日常发生费用时据实报销,年底前限额备用金全额冲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实行限额备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门因办公、购物、出差等确需暂付款的,应指定一名专人办理借款,同部门不得有多人同时借款。

(2)各部门办理借款时应详实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给予办理。

(3)财务部办理一般借款时须严格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及时报销冲账,超出一个整月仍不办理的,财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其工资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费用管理。

加强费用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重心之一,为严格控制各种管理性费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考核”的管理原则,在集团公司下达的费用指标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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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如何制定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追踪、研究用户的偏好,这是互联网相对传统媒体营销的优势,也是其精准营销的基础。

这几乎是互联网的天然优势——比起传统媒体,每个ip背后的网民的上网行为、浏览习惯、注册的个人信息,都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挖掘,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长期积累和深度分析,广告商便有机会深入了解用户行为和喜好,按照每个用户的行为特点、地域、兴趣爱好等挑选最匹配的广告信息。

一个旅游爱好者与一个汽车爱好者,在访问同一个网站的页面时,看到的广告并不相同,因为系统已经记录了他们的行为习惯和喜好,使得广告的设定不再千篇一律。

当然,达到这种精准性需要多样的技术支持。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

借款合同。

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式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span第二十八条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三十一条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教育发展,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优质民办学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财政、地税、审计、民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评估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度。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举办者资格自动消失。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两个以上。多个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出资资金出具出资证明,在学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完全独立办学。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由属地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职业学校、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其标准为:地名冠名+名称冠名+层次+类别。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冠以“石嘴山市”字样。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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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5、当月因公事不能休息者当月补休,非特殊情况不能串休、提前休、攒休、借休。院委会对全院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时医院临时安排调整休息时间。

6、对未经批准的不上班或虽口头和书面请假但领导还未批准的`自行休息,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由院委会研究后作出待岗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7、所有值班人员,只要当天参加点名,如因公外出(超过半小时)实行外出考勤登记制度,需填写外出时间及事由,由值班领导批准,交办公室保存,否则院委会查岗发现后扣除两天的考勤奖。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顺利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全体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的固定资产。对于在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不按章办事而造成资产损坏和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有关制度统一领导,分类入帐,归口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如图书等)。

3、其他各种学校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4、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标准的应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固定资产进行寿命全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到报废等)的综合管理,力争投资费用低,利用效益高。

第七条学校后勤处、财务处和各财产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构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统一由后勤处负责。各处室系是学校管理固定资产的二级机构,根据所经管资产的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后勤处及各处室系要在固定资产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加强管理,严格按经费计划和操作程序办事,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后勤处下设专职财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分类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会计所登记的明细分类账保持一致;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员所登记的财产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财务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账户下设立“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其它固定资产”等二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总值。在二级账户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分类组织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本单位的财产管理职权。对所经管的全部财产予以登记,并与后勤处所登记的财产数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学校后勤处和财务处每半年对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财务处固定资产会计账户记录与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类明细账记录账账相符;后勤处财产管理员所经管的分户明细账与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财务处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后勤处财产管理员、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的兼(专)职财产管理员工作异动时,务必向财务处、后勤处和新接手财产管理员交清所经管的财产物资和账务资料。任何人员调动调整工作,未进行财产手续移交工作的,组织人事处不得通知当事人进入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与可能,由学校在当年的预算经费或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应由使用部门向学校提出,经学校领导研究审批同意后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工作,除专控商品须在指定地点购置外,其它固定资产的采购均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场考察后共同进行,大宗物资采购由后勤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物品须报告财政部门统一采购)会同使用单位进行价格、质量论证,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理由、选型比较、价格比较、安装及适用条件等,并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1、购置一般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购置大型精密设备(壹万元以上)要逐项鉴定技术指标,全部原始资料和图纸要存档。各种设备仪器,要在索赔期前验收完毕,并上报技术验收报告,所有资料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档。

2、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到分类管理职能部门编号登记。

3、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有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或形成的生产能力,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各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报告,全部文件归入档案室,档案目录复印件报后勤处存查。

第二十条学校的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必须实行技术管理。其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加强技术管理的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机电设备、医疗设备、生活用设备、各种仪器、仪表、标本和微机等。

第二十二条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设备技术档案应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部门和后勤处予以存档。内容包括产品。

说明书。

保养事项维修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以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维护等记录和文书资料。

2、使用教学设备、实验仪器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

规章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教学实验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制度等。

3、各处室系设备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重点设备要求责任到人。并建立设备完好程度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通过购入或接受捐赠等形式而取得的固定资产,当事人应首先到后勤处办理财产入库手续,经后勤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财产管理员详细填写“出库单”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五条各处室系财产使用部门不得将所使用的资产随意转移。各种财产在院内各部门之间转移时,须由原管理、使用单位事先到后勤处办理退库手续,并由财产接收管理、使用单位验收,到后勤处重新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原管理单位继续承担对其转移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一切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给院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如确需转借或租赁的,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并报送后勤处备案。经办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并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好性能、学校财产出校门,院保卫处必须查阅出门证,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在用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的可由各处室系向后勤处提出报废申请:

1、使用期已满,已丧失使用效能;。

2、技术落后无继续使用价值;。

3、虽使用期未满,但维修费用太高无修复价值的;。

4、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

5、设备确已丢失,并责任追究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八条各处室系提出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须写明报废原因,并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设备专(兼)职保管或使用人员、技术鉴定人员签署的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后勤处。后勤处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尽可能多地挽救残值的前提下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全额收回。

第三十条家具类、电子软件类设备的购置要从严掌握,其管理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财产流失。

七、维修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有效运转,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节约办学经费,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维修实行经费包干。包干经费的维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用房、教室(不含仓库设备和实验、实习设备)的配套设施,包括门、窗、水电设备等。

2、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课桌椅、凳、讲桌、黑板等。

3、各处、室、系所占用的办公设备,包括各种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电视机、空调、音响、摄像机、照相机等。

1、按包干经费维修范围内资产总量的一定比例配比维修基金。

2、损坏公物取得的赔偿金。

3、报废财产的变价收入。

维修经费的分配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处、室、系所占用的纳入固定资产维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核准登记,确定其价值,然后按各处、室、系实际占用的纳入维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价值按一定比例进行配比,来确定各处、室、系的包干经费额度。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一般性维修和大型维修改造不在包干经费中列支,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另作安排。

固定资产维修包干经费由财务处、后勤处分解到各处、室、系,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各处、室、系根据切块的包干经费掌握使用。在包干经费的使用过程中,对维修超支部分,首先用该部门办公包干经费弥补,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弥补,冲减下年度维修经费;各部门包干经费有结余的,在按规定比例奖励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维修经费的具体实施意见参见《湖北职院固定资产维修经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财产管理、使用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为了增强各处室系,财产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管理、使用财产的责任心,杜绝财产损失,对财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八条因管理措施不力而造成财产损坏、遗失或被盗(非自然损坏的),视其价值大小,对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1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实行全额赔偿。

2、超过1000元至5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损失较大的同时取消半年质量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

3、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半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4、超过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产损失,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全年质量奖,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九条对执行第三十八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间接责任人追究下列经济和行政责任:

1、相关责任单位: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下),全体工作人员半年质量奖扣减5-10%,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称号;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全体工作人员年终质量奖扣减10-20%,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不设优秀等次,年终评比不予享受先进集体的称号。

2、间接责任人:

对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1000元-5000元),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一般责任人100元-5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等次;对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视其财产损失的经济价值,分别给予处罚300元-1000元的罚款,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10000元),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800-1000元罚款,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的处理。

第四十条对因财产遗失、被盗、非自然损坏等情况而造成财产损失而隐瞒不报,或推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除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外,学校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从重处罚。

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及范围由财务处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予以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办公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公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节约通讯费用,现做如下通知:

一、院办公室及学院电话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电话行使管理职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或并机,电话机出现人为破坏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

二、学院共开通九部长途电话,除院领导办公室之外,辅导员办公室一部、财务办公室一部。校内办公电话使用短号联系(电话号码后四位),十堰市内电话不加区号,直拨号码联系。

三、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q币充值,拨打声讯服务,利用办公电话于个人业务、闲谈、聊天等。如有违规,学院将按校规处理,并记入目标管理和年终绩效考核当中。

四、财务部将向办公室提供每月各分机电话费用的明细清单。如发现通话时间长;有不明确号码的通话记录;有拨打信息台;当月话费明显偏高等现象,办公室将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对违规使用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

2014年10月6日。

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优先战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有供地权限的市辖区比照县(市)进行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以控制用地总量、突出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即上一年1月至12月。

第六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一)实际投资额。考核已供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情况。

(二)投资强度。考核单位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工业用地实际投资强度。

(三)土地供应率。考核已批准用地供应情况。

(四)土地利用效率。考核单位面积建设用地产出情况、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工业项目进园区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变化情况。

(五)违法用地情况。考核违法用地规模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八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当年追加和奖励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及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且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奖励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在安排国土资源建设项目时予以倾斜;对积极处置闲置土地的市、县,按实际重新开发建设闲置土地面积1∶1给予专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优秀”的市、县,授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考核等次“较差”的市、县,予以通报。

第九条实行土地供应率与建设用地审批挂钩的制度。近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的市、县,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第十条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工作,省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批准备案系统、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湖北省统计年鉴》、卫片执法检查等成果对各地提交的考核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和实施。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第三章买回国债操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

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

(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二)及。

(五)款行为;

(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属的非营利性组织,员工薪酬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竞争、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审查后,与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由国家规定的四项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从非营利性创收中,发给年终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工资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0%。

第八条 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6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

第十条 年终奖励工资年底依靠考评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

第十七条 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完不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发放值班津贴。

第二十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龄1-5年者带薪休假3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奖励规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资。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五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并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一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二十八条 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贴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年终奖励工资在下年1月15日左右发放。

第三十条 发放形式:现金。

第三十一条 本《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酒店经营管理思路,完善薪酬福利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薪酬”包括工资与福利。其中“工资”是员工每月根据岗位标准、部门内部管理和员工行为准则、部门经营效益所得的劳动报酬的税前总额;“福利”是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解决员工后顾之忧所提供的除工资以外的相关待遇。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岗位要求制订工资标准,以工作绩效实行差别管理。

一、基本组成

员工的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质量奖、效益工资和相关补贴。岗位工资是根据酒店各岗位的标准与责任设置的一项固定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各个员工的能力与贡献大小设置的一项激励性工资,体现员工的技能差别与提升程度;质量奖是根据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行为准则所设置的一项绩效工资,与月度考核、日常奖惩挂钩;效益工资是根据酒店经营业绩和部门业绩所确定的工资,与大厦整体效益、部门业绩挂钩。

二、技能工资

技能工资体现各岗位员工的技术差别与熟练程度,与员工的加薪晋级挂钩,员工技能等级的评定将结合技术等级考核、比武大赛情况而确定,它着重体现员工的技能。具体见员工技能等级考核制度。

三、质量奖

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内部管理状况、工作标准、月度工作业绩、综合表现等设置质量奖,它着重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与月度绩效考核、日常奖惩挂钩。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每月开展一次管理评审;主管以下人员每月考核一次,外聘人员、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办法按同等级的内聘人员的标准执行,实习生的考核标准按员工级标准执行。具体见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四、效益工资

根据整体经营效益和部门业绩设置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与各部门的经营管理责任书紧密挂钩。根据各部门的业务划分以及对经营指标的贡献大小,效益工资基数分一线和二线分层次、按级别设置(见附件),其分配办法是以总额的形式拨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员工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具体如下:

1、确定月度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将编制内的所有人员的效益工资相加,其和为效益工资应发总额。

2、确定部门效益工资实发总额

根据经营指标考核办法,对应发总额作出相应的增减。部门缺编时,将缺编人员的工资总额拨发给部门;部门超编时,将超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从应发总额中扣除。

为避免因主观原因造成计划的过度失控,合理协调各部门的效益工资总额,当部门业绩在因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和个人主观过度失控造成业绩变化过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效益工资总额,具体由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部门内员工效益工资的分配

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效益工资分配制度,经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五、相关补贴

设以下两种补贴:

夜班津贴:凡在晚上值夜班,24:00以后下班、或第二天早6:00以后下班的员工(含季节工和实习生),享受每天2元的夜班津贴。

店龄补贴:以时间为单位,每满一年补贴10元。

第三章 工资确定与调整

根据不同岗位、工种、对个人能力的要求和发挥因素,实行等级工资制,各岗位的工资级别标准见工资等级表。

新员工入职前,根据工资等级表,用人部门与其共同商讨对转正工资

达成初步意向,其中试用发转正工资的80%,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领导审批。双方对转正工资所达成的初步意向不作为转正工资的依据,只作为参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应根据试用情况在给定的级别范围内确定其定级工资,如定级工资与转正工资所达成的初步意向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给定工资范围的,需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根据奖优罚劣,贡献为主,效率优先的原则随时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员工工资上浮或下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三次,一次不超过两级。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范围的,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员工因职务变动或内部调动引起的工资调整,由用人部门填写《人事变动表》,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工资级别调整建议,报相关领导审批。

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税后的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总额存入个人银行帐户,遇节假日顺延;效益工资和质量奖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员工可在三日内查询,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根据酒店的行业性质,实行轮休制,员工可在季度内跨月调休,但不能跨季度调休,各部门必须根据经营管理情况作好每月排班表并认真审核,季度内可调休的.,一律调休。如经部门经理审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休的,以加班工资的形式支付加班工资。人力资源部每月审核、检查部门加班汇总情况,于季度末累计计算本季度加班费,于下季度第一个月随工资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迟到早退的扣款办法按《奖惩细则》执行。

员工缺勤按以下方式计算:

假种: 法定假 年休假 产假 计划生育假 慰唁假 病假 旷工

旷工1天=事假3天,以此类推。一月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视为员工个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大厦不支付任何费用。

离职结算:离职工资自批准员工离职之日起开始冻结,待员工办好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后方可发放。离职的员工需在规定日期内办理离店清退的手续,逾期未办理且未事先声明原因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因未办理离店清退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凡被开除的员工,除接受相关罚款等处分外,只结算其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不发放质量奖、效益工资及其他奖项。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便员工的工作和生活,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设置以下福利:社会保险、全员劳动合同、全员免费午餐、带薪年假及其他假期、员工宿舍、生日贺礼、免费工服、提供保护用品等福利政策,具体见相关的管理制度。

除特殊说明外,本管理办法不适用季节工、试用期员工、兼职、实习和外聘员工。

薪酬体系体现了大厦的经营发展思路,是大厦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酒店发展壮大,薪酬体系也将不断调整,日趋完善。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如有相关规定中与本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

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 500- 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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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控股或者收购的企业进行企业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者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

第六条民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档案业务进修和培训。

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二)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四)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等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及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八)基本技术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九)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十一)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十二)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三)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可以由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应当定期向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者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和购置设备开箱时,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档案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四条民营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十五条民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民营企业档案的分类与编号,规模较大的企业,按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施行规则》进行分类编号;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自行分类编号。

第十七条民营企业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具有长远考查利用及研究价值的永久保存;在一定时期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长期或者短期保存。

第十八条民营企业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查阅制度,不得修改、涂抹、拆取、标注和损毁档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企业档案时,民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

第二十一条民营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承担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民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或者发生其它形式的权属变更时,其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或者个人移交,不得产权分离。但企业转让给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不得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民营企业与外方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其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属于中方部分的,企业档案由中方有关企业保存,也可寄存市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民营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时,其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应由所有者妥善保管,也可向市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转让。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档案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以下形式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行指导:

(一)宣传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二)召开信息发布会,传递档案工作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业务咨询;

(四)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实施以下方面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档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民营企业内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保管条件、处置与流向;

(三)档案工作开展的情况;

(四)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进行以下宏观管理:

(一)制定全市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活动;

(三)举办档案业务培训;

(四)推荐档案人员参与职称评审;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12345热线规范化管理,增强话务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树立热线良好形象,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热线话务员。

二、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市效能办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由效能办负责人任组长,热线管理人员及热线值班长为组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绩效考核分月度考核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与月度奖金和奖金挂钩。

(一)月度考核。

每月一次,对每个话务员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考核期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核为百分制,即考核总分100分=考勤(20分)+作风纪律(20分)+业务技能(20分)+工作实绩(40分)。考核成绩第一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1.4;考核成绩第二、第三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1.3;考核成绩第四、第五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1.2;考核成绩最后一名的,当月奖金系数为0.8;其余的话务员当月奖金系数1.0.考核成绩在次月5日前公布,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告知被考核人。

1、考勤分(20分)。

(1)迟到、早退,换班(每月累计换班次数不得超过5次;热线话务员参加社会各类继续教育,应凭在读院校的入学证明和课程表,办理换班手续,但每月累计换班次数不得超过10次)超过规定次数,每次扣2分。

(2)到点不签到,每次扣2分。

(3)工作每2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可以示忙一次休息,示忙应得到值班长的许可(夜班应得到当班班长的许可)且不影响正常工作,一次示忙不超过10分钟(午餐分两批,轮流就餐,由班长安排,每批次就餐时间20分钟),超过规定次数或时间的,每次扣2分。

(4)当月迟到、早退、示忙超时累计达5次,本项不得分。

(5)当月病假超过3天、或事假超过1天,每超一天扣4分。

(6)旷工一次,扣发本月全部奖金,并安规定扣除部分工资。

2、作风纪律(20分)。

(1)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会议或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

辞退。

(3)不服从工作调度,或严重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每次扣5分。

(4)接到有效电话标记无效的,应当制作工单而不制作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5)暂时无法办理,应交下一班处办而不交接的,每次扣2分;造成后果的,每次扣10分。

(6)故意不接电话的,每次扣5分。

(7)通话中反问、责问诉求人的,每次扣2分;与诉求人发生争执经查实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本项(作风纪律)不得分。

(8)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处理任务单的,每次扣1分。3.业务技能(20分)。

(1)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含文字录入等)中,95分以上,加5分;90-95分(含95分),加3分;80-89分,加2分。60分一下为不合格,50-59分,扣5分;50分以下扣8分。

(2)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求助,经查实每次扣1分。

(3)涉及政府政策性问题,对回答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每次扣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10分。

(4)对群众反映紧急、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协调处理。

不力且未及时上报,导致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

(5)考核组每月随机抽取每人10条流水录音,在通话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扣1分。服务用语不完整、不规范,对诉求人已表述情况反复询问、反映迟缓,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张冠李戴、东拉西扯,随意插话、打断诉求人陈述,不能正确理解诉求人反映问题实质的。

4.工作实绩(40分)。

(1)每个话务员每月受理来件数量低于本月受理来件平均量20%的,扣2分。

(2)考核组每月随机抽取每人15条任务单,若发现制作任务单质量不过关,有错、漏、别字但不影响处办的,每发现一个错别字扣0.5分,共5分,扣完为止。

(3)考核组每月随机抽查,若发现在制作任务单过程中,错记、漏记用户信息,必要信息不完整,要素不全,语句不通,分类不准,每次扣1分;影响处办的,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4)考核组每月随机抽查,若发现任务单与录音不符,每次扣2分;影响处办的,每次扣3分;产生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5)未按规定时间、格式上交“热点分析”和“经典案例”,以及交流、讲评等相关材料的,每次扣2分。

(6)求助者要求保密相关信息,话务员未予注明并未。

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

(7)群众投诉话务员,经查证属实,每次扣5分;对中心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本月考核奖。

(8)班长在审核任务单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本班话务员制单过程中错误的,每次扣1分;影响处办的,每次扣2分。

(9)班长未及时向本班人员传达上级指令、布臵工作任务并贯彻落实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3分。

(10)班长对当班任务单未及时审核签发的,每次扣1分。

(11)群众投诉话务员,班长未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8分。

(12)有其他重大违规事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10分的处罚。

5.奖励加分措施(1)全勤加3分。

分。

(4)能主动提供群众需求信息并收集、整理全面权威的供给信息,被热线采用的,经考核认定,加0.5-3分。

(5)积极向热线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0.5-2分。

(6)话务量(含来电登记、回复、回访)前2名,加2分。

(7)收到群众来电表扬,或收到表扬信、感谢信、锦旗,或被启东市报、电台、电视台专门报道表扬的,经考核组认定,每次加1-5分。

(8)经市效能办审核同意,向市级以上媒体投稿,宣传热线最新动态、先进事迹等并被采纳刊登的,市级加1分、南通级加3分、省级加6分、国家级加9分。

(二)考核。

每年一次,每个话务员的全年出勤情况和月度考核得分为主要考核依据,再结合个人现实表现和互评等情况,由市效能办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与年终奖挂钩,最后1名予以口头警示,连续两年都是末位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本暂行办法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商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办法所指能源主要是电力和自来水。

第三条凡属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均实行水电节能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技改方案、管理制度及各单位(含部门,下同)教学与行政办公用水用电免费定额计划的审批。

第五条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节能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收费等工作;负责节能技改方案的论证,开展节水、节电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学校节能奖惩制度。第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要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出现问题及时报修。要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开放自修教室。

第九条维修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做到随报随修,每周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巡视检查两遍,并保留检查记录。对无法及时修复的水电设施,必须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节能工作处报告。

第十条全校教学、行政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学生公寓实行定额用水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全校各单位免费使用水电定额的审批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减免。

第十一条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安装水电管线等用水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臵,并经节能工作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中央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臵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在寒暑假期间,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如确需使用照明灯具,应合理控制灯具开启数量。要尽量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第十四条各单位需添臵单台用电功率3kw以上的加热和制冷设备(如开水炉、空调等),购臵前需经节能工作处进行节能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水电定额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水电免费定额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各单位用水用电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

1.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和校内单位的生产及加工等用水用电,其水电价格按市政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的价格收费。

2.校外单位及个体承包经营者在校内使用的水电,其电费价格在供电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20%的供电设施损耗费,水费价格在自来水公司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网损耗费,经学校二次增压的自来水需加收10%的二次增压费。

(三)水电费的收缴。

1、节能工作处负责全校水电的定期抄表和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用户,由节能工作处开据校内水电费划拨通知书,通知财务处对该用户进行校内银行划拨。

2、校内水电费的收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拖欠或拒缴水电费的承租户,节能工作处通知校内管理单位落实对其停水停电;对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水电费损失的,由校内管理单位承担。

3、校外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本校从事工程或经营项目使用水电,应预交水电费押金,待项目结束后按实际使用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凡因管理失职,造成水电费无法回收,由校内责任单位承担追缴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

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超额收费,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原则,全面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计划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央空调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二)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计算中心、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对在光照充足(桌面照度高于350lux)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

(四)因中央空调节能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电力浪费严重,其相应责任管理部门须承担超额用电部分50%的电费。

(五)节能工作处及校内其他水电费抄收部门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成相关责任人负责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工作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八条处罚金用于全校节能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财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处开具的处罚单,从相应单位的奖福基金中扣除处罚金,对无奖福基金的单位,可从其发展基金或其它经费中扣除。被处罚单位应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将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节能工作处负责解释。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

借款合同。

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