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专业17篇)

时间:2023-12-27 06:17:15 作者:梦幻泡 合同

合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责任。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合同协议的示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发包人:。

承包人:。

xx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

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监理业务:

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

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

(20xx年版)。

通用本。

使用说明。

1.《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版)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6.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7.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8.《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xx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起草,并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

目录。

附件2-1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格式).....25。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未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39。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43。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47。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xxxxxxxxxx施工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乙方为甲方的建筑工程进行施工,仅含————————————————。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

2、工程地点:xxxxxxx。

3、工程施工范围:——————————和———————————————。

三、工程价格:————元/平方米,———————部分————————元/平方米—————————面积按实际测量为主等等,自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并连续施工至工xx月xx日。

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方式:

工程完成前付清工程款的—————%,尾款——————年———月————日内结清。

六、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负责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按正常工期完成施工。

七、甲方负责办理——————————或提供些—————————。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所有———————————————提供给乙方使用,但因乙方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并———————。

九、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发包方,甲方:蒲江县鹤山镇单沟村。

承包方,乙方:成都市蒲江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泥浆碾压、碎石路面和毛石混泥土路面建筑的施工协议。(注:1。所有工程管理费用和税收一并在内;2。所有路基清理照实计算,挖掘机150元/小时,费用由甲方负责)。甲方经公开招标同现场中标单位乙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碎石路面:用不大于2—5公分的碎泥浆碾压,共4处,长约3。2公里,宽2。6—3米,厚一律为碾压合格的8公分,每平方米12。5元。

2。毛石混泥土路面:约350米,宽3—3。5米,厚18—20公分(按附件要求施工),毛石直径不大于16公分(必须有2公分以上的护层),混泥土标号c25,水泥要求大厂325#。路面按标准切割灌沥青,前期的养护由乙方铺草、洒水;后期的养护由甲方负责;毛石混泥土每立方282元,以上均以双方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收方清单结算。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双方工作职责。

1。采用固定单价法双包,即包工、包料;

2。甲方派代表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并协助乙方对施工现场的水、电使用所涉及的农户进行协调工作。如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采用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进场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并做好安全包围和垃圾清运工作,否则造成的原材料返工及人工工资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安全施工及工程日期

1。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和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方面的施工操作规程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文明安全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及两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车辆及行人的安全负责。

2。由于乙方违反以上条款,违反安全施工和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3。按照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关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完工。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而造成工期延误,其完工期限顺延。

文档为doc格式。

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合同范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

标准工程建设设计合同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国大学网()。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乙方(设计方):

法定代表(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任务书,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的施工图设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4、工程估算(概算)投资:。

二、设计内容、范围、技术标准。

1、设计内容:。

2、设计范围:。

3、技术标准:

(9)其它:现行有关设计规范。

三、设计费及支付。

1、设计费(含税):

2、最终设计费以工程结算价格和实际设计户数为准:入户燃气管道设计费按元/户(入户引入管总阀门为界)计取;工业、商业用户及居民庭院燃气管网按照工程造价的%计取。

3、支付:

(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支付该单项工程设计费的70%,如工程在一年内不能竣工,甲方应在最终版图纸完成满一年后15日内付概算余款。

4、乙方指定下列账户为接受设计费的帐户,并对其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银行账户如下: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要求乙方选派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

2、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图文件。

3、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限期整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4、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设计所需的确切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文件资料、设计任务书、用地红线图与地形图、政府有关批文与规定),并对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5、组织本施工图设计的会审,根据评审结论要求乙方进行完善补充。

6、负责组织设计部门与设备商之间设计条件对接会。

7、为方便乙方顺利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环境。

(二)乙方。

1、按国家规定和约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进行工程设计,严格审核设计文件,并按约定的进度、质量交付设计文件。

2、按照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内容和另立项目重复收费。

3、不得超越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4、委派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参加施工图设计的会审、协调会议以及工程验收工作,并及时完善和优化设计方案。

5、根据甲方要求委派现场设计代表进行设计交底,配合施工,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

6、对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

7、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乙方在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工程设计应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满足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提高能效的设计方案。

9、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的设计业务转委托。

五、设计变更。

1、甲方因下列原因可以进行设计变更,甲方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或者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设计人应及时修改设计、出图和办理相关手续。因变更造成乙方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延误的,交付期相应顺延,需返工修改设计的,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1)超出设计任务书范围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标准、条件;

(2)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并作较大修改;

2、乙方因下列原因可以进行设计变更,因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1)设计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约定要求的;

(2)设计遗漏、错误、设计深度不够。

(3)在设计任务书范围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需优化设计方案。

3、因一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出设计变更书面申请,甲方对设计变更申请及理由进行审查批准。

六、保密。

2、对乙方所有的技术成果权,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

七、合同变更、解除。

1、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给甲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

(2)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拒不履行的;

(3)擅自将合同项下的设计业务转委托;

(4)其它: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的,设计文件交付日期相应顺延。

2、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期交付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计费2‰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4、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约定质量和规范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计费10%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由于设计遗漏、错误等原因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5、其它:/。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住所地:住所地: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帐号:开户行:。

账号:

建筑设计标准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设计委托说明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建筑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

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设计内容:

第五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在签订合同后二天内,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建筑效果图、建筑设计施工蓝图的电子文档。

第六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时间及文件:

在起天内,提交施工图份。

第七条费用。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整。

说明:本设计费用为包干设计费,不再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总设计费的80%,计元。

8.3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后七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总设计费的90%。

8.4余10%设计费在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

设计标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制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

制作内容:以甲方签字认可或甲方提供的方案为准。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真实。(乙方对广告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1、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的广告制作公司,广告制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双方约定每月______号为结帐日。

3、付款方式采取月结结帐方式,乙方在每月的____日把制作明细单发给甲方,甲方核实后,在当月的____日把帐款付给乙方。

4、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到期需续约时,双方提前______个月再次协商。

5、结帐价格按报价单结算。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制作设计中所需的相关资料;。

2、对乙方在制作、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市容及城管方面的问题,由甲方全面负责协调。

3、如因甲方在乙方施工过程中更改项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延工、停工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必须按合同签定的定额结帐方式按时支付乙方的款项。

5、合同签订甲方不得撤消本合同。

乙方:

1、乙方对以上报价制作项目不属保修范围。

2、合同签订乙方不得撤消本合同。

3、乙方必须保证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4、交货时间:根据客户业务量和要货时间,合理进行安排。

三、验收。

每次送货,签字后视为验收合格。

四、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项下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另一方广告费人民币:贰万元;。

2、如合作中甲方出现结款不及时的现象,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作,并追究甲方责任。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阜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订日起生效。

标准版设计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认真协商,就制作贵院展厅一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乙方按照设计方案,负责新增展厅展架及内容板的制作,并负责施工质量。

二、展架为_______,(走廊为2.38m)统一使用八棱柱系列组合式标准展具;展板62块,由乙方配齐相应的八棱柱、白板、联板、锁头、射灯等配件,具体数量见预算;内容板数量是62块,尺寸为0.9m1.35m(原展厅展具不动,内容适当调整)。

三、乙方按甲方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在安装中,根据展厅实际情况进行小的变动调整,属允许范围,如有较大设计变动,需甲乙双方代表协商决定。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制作,并对内容部分进行严格的编审、校对把关。制作内容版的资料由甲乙双方提供,乙方也将提供部分美术效果资料,并负责美术设计制版。

五、展厅的制作工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资金到乙方帐户起45天时间完工。如因甲方原因,如案例资料提供、审查内容、资金、定稿签字等方面事宜耽误的时间,乙方不负责任,制作的时间也将顺延。

六、乙方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场地建筑,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七、制作费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首期制作费用,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结清。

八、甲方应在乙方正式进入展厅安装展览之前,完成灯光布置(灯光要特别明亮,要能看清展板上的小字)、窗帘安装、地面、墙面粉刷(如需要)等工作。特别是应将灯光开关移至进门门框5公分位置,防止装上展架后,将开关挡住,造成使用不便。

九、本合同未涉及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制作好展厅的原则协商解决,单方面决定无效。

十、甲方有完好无损接受乙方发去的展具的义务。

十一、本合同共印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工程建设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委?托?方:

设?计?方:

签订日期: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方:

设计方: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_____标准。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其他: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

规模?:?用地人口其他。

阶段?:?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其他。

设计内容:

第五条?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比例尺)。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

其它资料。

时?间。

第六条?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套。

彩图?套。

说明书或文本?套。

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万元。

7.2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计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委托方责任。

9.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_____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名称:设计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住所:

编码: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

主题词: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通知。

抄送:省工商局,省建设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武汉_____委员会。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_________年9月2日印发。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

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

通知书。

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

1.仲裁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设计标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及设计内容、建设地点: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第二条设计费总额: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设计合同签订,平面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设计费总额的40%;效果图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到设计费总额的80%;乙方向甲方交付所有施工图纸、资料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到设计费总额的100%。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该项目负责人。

3、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与施工的相关手续;。

4、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不得复制、不得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责任人。

4、乙方应在该项目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原定设计内容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2、如甲方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3、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标准合同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

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交付设计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该阶段的设计费用,并追究设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9.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6设计人在接到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的修改通知24小时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12.7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及设计内容、建设地点: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第二条设计费总额: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设计合同签订,平面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设计费总额的40%;效果图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到设计费总额的80%;乙方向甲方交付所有施工图纸、资料后,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到设计费总额的100%。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该项目负责人。

3、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与施工的相关手续;。

4、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不得复制、不得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责任人。

4、乙方应在该项目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原定设计内容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2、如甲方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3、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自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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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合同

甲方:(项目部(施工局)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全称)。

依照《^v^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主要合同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主要施工工序。

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准备工作。

主要工程量。

序号项目单位数量备注。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节点控制工期见下表:

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项目名称完工日期备注

工期延误。

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a.重大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就相关事项及时向业主提交报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如乙方虽按约定提交上述书面报告,但遇业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时,则乙方认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处理意见。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

业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单价或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若在合同签订。

个日历天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且主合同有相关补偿条款时,双方才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受影响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否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响的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合同单价或总价均不得调整。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含%税金),固定总价/暂定总价。

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见附件《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等;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税费的承担。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税金%;甲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甲方负责向乙方发布书面开工通知,并向乙方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双方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乙方权利与义务。

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从业主处收取工程款。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人员持证情况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备案。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按照本合同条要求安排人员进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按照本合同条安排进场设备,并保证进场设备完好率达到%以上。在设备进场后日内及退场前日内,乙方均须将设备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送交甲方备案。

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该及时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资料,以备甲方审核。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乙方确认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分包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乙方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实上的转包等)。

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供水。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水的主管路至工作面米处,由方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管路的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每月甲方按元/m3的价格和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水源时,其水池/泵站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施工供电。

a(甲方供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电压或容量)的电源端口(盘柜)至处,由方在端口处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时每月甲方按元/kwh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时,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施工用风。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风的主管路端点至距现场作业面米处,该点以上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该点以下至工作面的支管路由乙方安装维护并拆除。结算时甲方按元/立方米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自营施工用风系统,其压气站(含移动式)、供水站、池(含移动式)和相应管路设施布置要符合甲方现场总体要求并报甲方批准,同时做好日常维护。

现场施工道路。

a(甲方提供)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见图表)向乙方无偿提供如图所示的施工道路,该道路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完工退场时乙方将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为起始状交还给甲方。

b(自建)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要事前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施工住房。

a(甲方供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房屋平方米。使用期间,其上述区域内的安全责任、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若有偿使用临时房屋,每月由甲方按元/m2向乙方收取费用。生活用电元/kwh,生活用水元/m3按表计量收费。其以上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住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要符合甲方现场的总体要求并报经甲方批准,该住房或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其它:。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见下表),由甲方按约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偿提供,按月进行核销,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计算)加计%费用收取材料款。

上述统供材料,乙方必须提前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使用时由乙方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出示身份证明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地点)进行调拨,发生的转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若属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主要材料,乙方必须委托甲方代为采购。并提前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材料价款为采购价格加%采保费、运杂费,在每次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乙方从甲方仓库领用的材料,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领用及采购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甲方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且按甲方标准化要求设置标识。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服从甲方有关特殊材料的管理制度。

周转性材料的管理。

乙方自备周转性材料必须在甲方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甲方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

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性材料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乙方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其他:。

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由乙方自备的设备,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按时进场(按照本合同第条及第条要求)。乙方施工设备进场后,应通知甲方现场书面认定并备案。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乙方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甲方现场总体要求,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必须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安排,并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和结算,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上报运行记录。零星使用甲方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计量方式及台时费标准,费用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对于甲方零星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由甲方部门签证及审查后按第条同等原则结算。

乙方每月应将自有主要设备的完好、使用、维修等情况上报甲方部门,供甲方对施工资源与生产进度进行及时分析和掌握。

乙方施工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使用甲方施工设备造成损坏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它:。

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其中:单元验收合格率%(优良率达%)以上,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标准。

(依据主合同条款补充具体工序的标准、要求)。

质量检查与验收。

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方承担(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乙方的施工必须经过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业主、国家或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乙方结算款项内扣除。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其它:。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c,并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该保证金不退还。

乙方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天内报送甲方备案。超过天未办理保险的,由甲方代为购买,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非甲方原因,乙方遭受到财产和人员(包括乙方雇员、乙方施工范围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第三者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负责,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补偿,甲方给予协助,不能补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它要求:。

职业健康。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见附件d,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合同

被告上。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xx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合同价款为xx元,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原告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xx元。但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xx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xx年xx月,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xx元的价格拍得系争工程所在的某大厦。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整体购买系争工程的大厦,应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履行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元;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xx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偿付原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偿还款项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新增项目的内容。

3、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决算书,证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总额xx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关于催讨工程款的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致xx人民法院xx法官的函,证明原告要求主张权利。

6、准予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变更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公司辩称,xx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与被告某公司无关,合同的履行以及效力仅限于在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不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大厦是被告某公司购买所得,并支付对价,故被告某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对第1、2、3项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认为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无关。对第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已经送达被告某公司。对第5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系争工程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格的确定,亦证明了原告致函被告某公司催讨工程款的事实,但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公司对工程款亦具有给付义务或连带责任义务。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明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1、xx年xx月xx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xx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3、工期为xx天,自被告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4、合同价款为xx元;5、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xx作为预付款,计xx元,楼宇自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xx工程款,计xx元,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xx工程款,计xx元,系统验收合格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工程总造价金额xx的竣工款;被告保留最终结算价的xx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返还原告;6、由于设计变更及业主要求修改等引起较大工程量增减时,须由原告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经业主方审核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款中予以调整;7、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需要整改的,以整改后重新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8、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xx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xx元,付款方式与xx合同一致,补充协议系统完工与整个弱点工程同步完成。《补充协议》还约定,本补充协议条款只涉及以上提及条款的变更,其余条款均遵循原合同执行。

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于xx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

4、xx年xx月,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交《决算书》,工程款总额为xx元,被告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对《决算书》予以盖章确认。

5、因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xx元没有支付。原告于xx年xx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

6、xx年下半年间,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xx元的价格拍得某路某大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对于系争工程的决算已经核定,故被告某公司理应按照核定后的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的,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当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原告未提供竣工日期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按照《决算书》日期xx年xx月x日x作为竣工日期,以xx年xx月xx日作为工程保修期结束日期,被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亦以xx年xx月xx日确定。由于被告某公司不是《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上述合同对被告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公司系通过拍卖取得系争工程所在大厦的所有权,并已经支付了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不能偿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xx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xx的标准偿付原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违约金(以xx元为基数)。

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被告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