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

时间:2023-07-20 09:44:05 作者:储xy 毕业论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公司。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自公司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5、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

2、乙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比例_______。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视、执行董事。

3、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

6、按协议规定转让出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1、承认并遵守公司合作协议规定。

2、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依法成立后不得抽回资额。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运营机密。

6、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1、股东各方于《投资预算》制定后_______日内,按投资比例缴纳该预算之投资_______%金额至_______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2、核算按当月营业额,运营成本最终核算。

1、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好本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经营人员管理本店。

2、董事、监视的权力、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协议规定。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验证: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3、聘请其中一方股东作为日常经营公里执行董事,对酒店经营成果进行月度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向各出资方每月固定发布经营信息。

4、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出资比率共同承担。

1、股东界时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2、股东向股东会以外成员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将其转让股权购买,不购买时,视为同意。

3、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替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弥补亏损方案。

4、赋有酒店整体内部管理和机构设置权和招聘解聘权。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由出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二

主要经营会展行业及销售

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1)合伙人: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

(2)合伙人:出资人民币_________元

本次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如出现亏损合伙人要求撤股,撤股的合伙人须承担亏损金额的_________%,方可撤股。

合伙人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百分比分配,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1)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2)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及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__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为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损害合伙企业的行为。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退伙人对其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和伙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群体合伙人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一切责任与风险。

合伙人签字: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总投资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五条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及其地点:

企业名称:

经营期限: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货币实物其它合计出资比例%缴付日期

五、税后利润和亏损分担方法

企业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亏损;

2、 提取公积金 10%;

3、 提取公益金 5%;

4、 支付股利。

利润或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 合伙企业歇业。

七、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3)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时,退伙人应按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4、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企业解散后要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手续,将营业执照交回登记机关。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企业债务;

4、 返还合伙人出资;

5、 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从事就业咨询与培训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性别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人方式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20xx年10月9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计人民币万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合伙人入伙、退伙。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

xx、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六

合伙人(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丙方):姓 名: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经营宗旨: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名称: ,主要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海产品配送、海产品甲供 。

第三条 合伙期限。20 年 3月 10日起,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

三合伙人平均每人出资 196215.00元,共计人民币 588645.00元作为租赁房屋、添置设备设施、门面装修及前期经营费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各 1/3 为依据,按平均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一方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方合伙人违反国家法例法规对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

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以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即法人代表)。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伙门店的财务会计师。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伙门店的财务出纳员。

几方合伙人同意由 安排 为合伙门店的前台收银员。

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后实施;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如其业务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在本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销;

4.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或其财产份额出质(即作为担保、抵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甲方):姓 名:

合伙人(乙方):姓 名:

合伙人(丙方):姓 名:

签署时间: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七

合伙人:甲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 _______。

合伙人:乙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__。

一、合伙期间应本着公平互利,守法的原则经营合作。

二、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2、合伙人以一天为时间单位轮换经营,以次日早上8:00交班,交班地点定于双方住处点。

3、各自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费用由各自当班合伙人承担,交班时合伙人应将油加满后进行交班。

4、合伙人各自在经营期间的经营所得归各自所有,不再汇总重分配。

5、出租车自然损耗所产生的修车费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6、出租车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等产生的修车费等费用由造成人个人承担。

三、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合伙时出资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6、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四、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五、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六、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七、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企业合伙经营协议优秀篇八

乙方: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