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内容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时间:2023-06-01 18:45:12 作者:曹czj 党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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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篇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社会团体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资格证上岗,每年要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社会团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四)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和入股红利收入;

(六)利息、社团下属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团体业务收入的原则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属事业性收费收入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帐;

(三)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六)社会团体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第九条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作为议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制定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会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财务支出范围:

(三)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四)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社会团体严禁为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社会团体不得列支与社会团体活动无关的经费。

(四)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社会团体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

(十)社会团体的外汇开支主要用于出国考察学习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产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动的外汇开支。

(十一)社会团体财务室出纳员必须建立现金收、支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帐相符,帐实相符。平时除保留少量库存现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账,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是资金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应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事项,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社会团体依照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必须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或收款收据,会费和其他收入票据禁止混用,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上缴社会团休财务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其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原则上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特殊原因须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取时须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应作为非税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社会团体所取得的收入,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还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界定,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开展活动的所需财政票据(含会费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由社会团体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从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领购;社会团体不按规定范围领用财政和普通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及普通发票,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按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发放和管理。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至少保管5年。

社会团体必须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年检时应向民政部门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使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社会团体单位,须到民政部门办理会费备案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根据会费备案情况发放票据,严格实行缴旧领新。社会团体持税务登记证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到税务部门领购普通发票。民政、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社会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团体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账、明细账,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帐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会计报表,分别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团体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后共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可根据宗旨、任务和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社会团体的财务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社会团体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创办经济实体和其它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社会团体应监督上述实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团体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自行终止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算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监察局、常德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以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按照有利于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办学资源的效益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进行使用管理。根据分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部门和课题组分别落实具体管理职责和义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组织、科技合同及重要文件审批、重要支出审批、项目结题与验收、科研成果管理等业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部门,按照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

审计室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课题组所在学院是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的保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实施等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课题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依照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批复的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预算安排,结合科研业务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结果负责。

第五条到校各项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截留科研经费。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课题组在立项申报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和计价标准,围绕课题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

第七条经批准的项目收支预算书(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是课题开展过程中资金支付、支出控制和决算报表审计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课题申报及项目收支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若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要求,必须以《科研项目自筹(配套)资金来源证明》的形式具体落实所涉及资金的出处,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

第九条科研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一经批准,科学技术研究院将经过解密处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并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建账时,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课题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配当期到款额度至各成本环节;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软件系统中予以设定,保证经费支出按照预算书的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财务处通过“高级财务管理平台”信息系统,按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经费列入查询范围。项目负责人应实时关注经费使用情况,并参照项目预算书的支出内容控制后续支出,保证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符合经费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内容、支出结果和项目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负责审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分承担经费拨付、设备购置、委托外单位协作、技术咨询、专题技术研究或学术会议、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审鉴定会议、项目收益预提等费用列支,需事先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合)作、技术咨询,或分承担经费拨付的,须以双方正式签定的科技合同或协议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为研究过程直接成本开支范围的,依据项目的计价标准和允许列支范围,参照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并结合国家财经法规的统一规定(如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由课题组据实开支。

其中,国家科技专项计划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仅限外聘人员及学生,下同)和专家咨询费。

基金类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和劳务费等。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国防科研试制费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劳务费、技术协调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国防科工局国防科研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劳务费、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以上需直接成本列支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及支出标准,依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列支在职人员费用的,不得以酬金、加班费、津贴、补贴或缺编费等名义变通列支。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中的设计费、材料费等,不得列支办公用品费用。确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设计用品、材料或工器具的,报账时须附购置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中,依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允许由项目承担单位分摊(或计提)管理费(含间接费用)的,学校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摊销(或计提)公共管理费用。

其中,国防科研试制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劳保用品、办公费、一般图书资料、一般会议及差旅费、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未明确规定管理费摊销比例的项目经费,按照到校项目经费的8%由学校摊销管理费用,统一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用以弥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条在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中,用于课题组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总额,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5%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中,依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学校按照全校科研用房屋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于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项目应分摊固定资产修理费=该项目本期直接成本和×分配率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国防科研项目(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依其管理办法可以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预提项目收益纳入学校年度事业收入,统一安排和使用。

1、科学技术研究院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割当期到账经费,明确相关费用额度,并核定项目能否预提收益。

2、财务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课题经费预算书核定相关费用的摊销或计提额度。

3、在核定相关费用额度的基础上,财务处依据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摊销、计提或使用相关费用,并计入项目成本。

4、财务处建立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及预提收益台账,以便后续财务管理使用。

5、因项目特殊原因要求减免管理费用的,需由课题组提交减免管理费具体情况说明与申请,经由学校科技和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教育事业年度预算安排中,要充分考虑并保证科学研究与学术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科技事业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给予资金预算方面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中,不得超范围列支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各种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集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抵押、担保、融资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列支人员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收益人缴纳;财务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组织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应严格依据项目核算收支明细进行编制,经财务处审签后上报。

财务处有权拒绝签署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编报。未经财务审签的经费使用情况编报,由编制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需要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依其规定执行决算审计相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项目通过验收证明,该项目即告结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允许有经费结余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决算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六个月后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结题决算手续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剩余经费全部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

第三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项目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审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签同意后,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课题组交付该项固定资产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留有回执备查。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课题组及所在学院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科研经费放在非学校指定账户。私自存放科研经费的情况,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全部经费以外,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列支、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颁发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05〕51号)、《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办字〔2006〕4号),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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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众所周知,我国的研究院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模式就需要不断的调整与完善,针对于现代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必须逐步的朝企业化过度。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等经济转型来实现逐步发展与扩大的中国经济态势。通过对于研究院的自身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解析,探索能够逐步提升研究院自身经营与管理的新模式。让财务管理工作逐步的跟随市场经济全方位发展,用效益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与管理的模式问题,让研究院的相关财务管理发展新模式能够适应中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 财务管理 新模式 问题 探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对与我国的研究院相关的财务管理问题越发重视。那么针对研究院财务管理提出所提出的问题,能够针对于解决该类问题的新模式进行诠释,严格把握财务管理的基础,避免一切的制约因素的扩展。财务管理是会计为了提供良好会计信息的管理手段,只有不断的利用新模式进行财务管理,才能够真正的发挥研究院的相应财务职能与控制职能,才能将研究院逐步的发展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为未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我国的研究院其研究经费与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其整体的核算与管理方式仍旧是受到以往的计划经济所影响,只是在会计核算上进行简单的账务处理与记账,并没有完全的将资金的使用与开支的经费压缩至最低,亦没有良好的事前预算体系、资金分配使用的计划。因此,难以满足市场化经济的要求。

站在研究院自身的内部财务管理体系的角度上,其内部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机制不能很好的相互促进与协调。针对研究院所存在的整体财务管理问题,其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与行政上被一人独揽,致使出现挪用资金、操作违规及胡乱使用研究经费等事情的频频发生。从外部的大环境上看,研究院的主管财务部门只是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而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划及处理,每笔支出是否合理、其能否产生经济效益等,均没有考虑进其财务管理中去,这样会为整个研究院的财政控制与资金使用带来严重的影响。

1.3财务管理职能缺失问题

从研究院的财务管理问题上看,其只注重账款的事后核算,完全没有将研究院的发展经费使用等建立一个良好的科学使用体系与管理方法的应用,完全的忽视了其资金的使用效率。

1.4科技信息化建设缓慢

由于世界的经济与科技的相连接,全球经济都在飞速发展。我国的相应研究单位由于还存在较早的财务、账务处理与管理方式上的问题,没有很好的与时俱进,利用当今高科技信息化进行管理,致使整个应用水平都处在于一个较低的范围上。现代的一些科技运用,例如账务的软件化使用、保税系统的网络化应用等,这样的高科技发展水平都是现代研究院财务管理体系所欠缺的。

通过研究院的自身发展的动力与需求,不断财务管理目标进行完善和扩展,让整个经济结构能够发挥其最大的用途。就目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来看,其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在不断的通过新形势下的中国经济发展而改善与创新的。为此,我们必须通过研究其构成因素与形成条件,探讨继续可实施的有效财务管理工作。让经济、科技、理论等都能够有机的相融合,帮助研究院的未来财务管理工作实施与发展提供高效的理论运行环境。

2.2财务管理帮助规避经营风险

在当代的高科技知识经济环境下,资金的运行风险、企业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等随处可见,我们只有通过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来对经营风险进行事前提示,再通过相应的手段进行风险规避处理,最大化的使研究院获取高收益率。

我们再通过对于研究院财务管理分析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得出与之相应的相应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视为是无形资产。当然无形资产通过财务管理与利用也会成为投资与扩展的新方向,例如通过正确的使用专利技术与科研开发,逐步的提升研究院的自身盈利水平与发展,最重要的是让研究院的投资对象与创新管理并行,适时的通过确立能够反映无形资产的指导价值的进行投资,让财务管理不仅是在财务、资金上进行管理,通过扩大范围与形式将无形资产纳入新的财务管理工作中来,帮助研究院发展,帮助国家经济腾飞。

3.研究院财务管理新模式的成果

3.1加强了研究院的预算管理

通过对于高效的资金使用的监督与事前预算管理,不断的监控与管理着研究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对于财务实行预算干预,更好的确立财务管理体系的新模式。通过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宗旨中“量入为出、勤俭结余、收支平衡”等原则,处理好财政拨款的预算使用及方向,让整体的财务管理能够统筹全局兼顾发展研究院的科研经济基础建设。建立财务管理改革配套机构,通过建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机构,来让相应的配套措施得以施展。在新的财务管理办法与改革措施中,我们需要相应的配套机制,这里的配套机制总的包含硬件设施: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大楼等;软件设施:高素质、高品质的科研团队、技术指导、职业素养高的相关财务人员等。这样不仅能够完善与提升研究院的整体财务管理与建设,更能够满足未来国家科研成果逐步提升的一系列需求。

3.2提高了财政经费的使用率

通过严格的审计关口,将研究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通过财政的监督,逐步控制日常经济活动的不必要支出与科研项目的过度浪费等,让研究院的使用资金能够实报实销,完全的杜绝虚假、不实的财务信息而起到一定的作用。通过严格的控制部门经费,尤其是相关的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两项,使经费的台帐信息始终能够将收支相平衡。一旦发生超支现象,立刻停止使用钱款或研究经费,以此来增加研究院内部财务管理的透明性。通过严格的控制研究院财务管理体制,逐步的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让研究院的使用预算能够尽量得到控制,全面提升整体财政资金使用率。

根据研究院自身的财务管理核算体制,将研究院现有的相关机构、部门等划分,让性质、特点能够相统一、相整合,让财务经费的支出可以更加的简便、正确。会计监督职能的确立,通过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与研究院自身财务管理新模式的出台,我们知道如果要想稳步的发展其自身经济价值,必须拥有强硬的会计服务中心与独立的内部核算机制,将两者有力的相结合势必能够确立会计建筑职能在研究院财务管理中的新地位。建立研究院内部科研成果价格体系,建立研究院内部的价格体系,主要是通过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来确立的,研究院的内部各部门与各研究小组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连带责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过去以往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脱离出来,变成了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相互服务与促进的新关系。致使,整个社会化市场经济的有效管理方式能够在研究院中得以运行。通过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科研成果结算价格体系,来不断的平衡与激励着有序竞争与管理的行为。让研究院的财务管理体制能够逐步的完善其内部的指导性改革,并配以全新的财务管理体制的革新成果,相互进步、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3.4自负盈亏和独立核算

通过明确研究院的各部门与各研发小组之间的联系,让其能够进行独立的核算与使用相关经费,在发展与完善其管理与科研项目时,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将研究院的相关专利与技术收入和成本视同于企业的经营与成本管理,让其能够逐步的与社会市场经济相接轨,然后再通过改革进一步的增加与扩展自身的产业价值。

建立新型的财务管理与服务机构,通过研究院财务管理的新模式发展,我们知道对于核算与分级的管理是我国经济未来发展与深化的主要方向。这主要是基于能够在统一的财务指导下、会计服务下、资金管理下的新型财务管理改革措施与发展方向。高效的财务管理部门作为研究院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与体系,是能够统一其财经管理工作的,是真实的控制与监督的服务性机构。

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根据新修订的经济法与会计准则,我国的所制定的相应财务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与财务核算制度,都是能够更好的辅助研究院自身发展的动力。在编制相应的预算考核、投资策划、利润报表时,都具有一定的功能和意义。根据相应的财务责任进行财务制度的管理改革,逐步的通过相关措施来提升财务管理在整个研究院内部的资金使用控制。

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于研究院出现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与整理,我们得出财务管理的新模式能够帮助研究院有效的、快速的向市场经济化企业模式转型与发展。利用新模式与新模式的实施成果来鉴定研究院的财务经济的发展方向与成果,只有全方位的发展与完善才能够不断的帮助祖国经济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3]朱伟.财务管理新模式[j].上海商业报.2008(12).

(作者单位: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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