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式论文(模板5篇)

时间:2023-09-23 04:04:44 作者:紫薇儿 毕业论文 案例分析式论文(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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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式论文篇一

《_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一下特征: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角度有很多不同的分类。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共计15个分类。而除此之外,合同还包括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等几大类。

合同法是指调整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同法包括所有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合同法仅指《_合同法》。而合同法适用于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是财产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订立必须友好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是否缔约,和谁缔约,和采用怎样的形式,内容如何的均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

3.公平原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准则,维持各方利益与风险的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城市守信本事道德准则,而市场经济是讲求秩序的经济,良好的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城市经营,童叟无欺。因此,诚实守信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当事人讲信用,不得欺诈或有其他违背该原则的行为。

5.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社会良善风俗,最受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岁还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 :

1.缔结合同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中国处于“三法鼎立”的局面。三部旧合同法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他们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进步,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从合同管理制度的产生来看,它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和观念,与市场经济不相协调。而且,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是不能予以规定的。

(二)、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新中国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三)、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四)、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五)、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新合同法对可撤消合同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达到了与国际接轨。

(六)、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七)、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即在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当事人意志较国家意志优先适用。

5 日至 11 月 11 日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计赔办法将赔偿总额 元付给原告。原告于收到赔付款后起诉到法院,主 张被告依据已废止的《对虾养殖保险每日赔付数额表》赔偿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对此民事行为予以撤销,要 求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993 年《对虾养殖成本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赔款计算办法,由被告立 即赔付对虾保险赔付款 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企业财产保险 合同,不是对虾养殖成本保险合同,也不是对虾养殖保险合同,因此双方才有特别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

1.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2.按照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 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3.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原因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公平。 就本案来说,法院以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显失公平,从而否定特别约定的效力。这里就涉及公平原则与自由原则的关系。

4.按照无限制的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确定,其他人不得干涉。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约束力,法律的职责仅在通过法庭以保障合同的执行。

5.在本案中法院在撤销当事人关于赔付的特别约定条款后,仍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并依其他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而决定保险人一方的赔付义务,这也是无视合同为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案例分析式论文篇二

案例分析题的测试是对考生相关理论掌握、系统思考与分析、观点组织与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的检验。解答这类问题,不仅要求考生拥有广阔的知识面,熟悉学极其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能将各种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且要求考生具有系统思维能力,在多方位、深层次地思考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以严密的逻辑、清晰的层次以及流畅的语言文字表述和论证自己的观点。由此可见,要想取得案例分析题的高分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案例分析题旨在测试考生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较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解决的能力。分析题一般都给出了篇幅较长的仿真的情景材料。材料是经过命题者加工处理的,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认为编排的,但案例于现实生活,是对实际问题的概括提炼。案例分析题的出题和作答方式很有特点,它只针对背景材料提出问题,要求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给出自己认为是合适的答案,是一篇完整的、策划、咨询报告。因案例分析题是开放式的无明确标准答案的主观题。其解答也可以是千姿百态。

案例分析题的基本特点:

1、 针对综合能力考查,要求分析详细,主观性较强。

2、 答案要求:抓住本质,分析透彻,要有逻辑性,层次分明,语言流畅,文笔优美,规范整洁。

…… …… 余下全文

案例分析式论文篇三

公共空间的地面设计装饰中,具象图案拼贴的装饰手法占有显著地位,它是人们从具象的自然形态中美化和创造出来的。具象装饰图案的设计要摆脱纯自然的束缚,采用归纳的手法获取自然形态,并将其演化为具有装饰美感的图案。具象图案根据表现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植物装饰图案、动物装饰图案、人物装饰图案、风景装饰图案、器具装饰图案等五大类。

(一)外形特征具象化处理。物体的特征是事物内在和外在本质的综合体现,也是区别于其它不同事物最重要的依据。有特征才会有个性,有特征才会存在有“变化”。因此设计变化的第一步即为认识自然中各事物的外形特征。不同植物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动物、人物及不同地貌的风景亦是如此。所以,将自然形态进行变化设计出具有美感的图案,就必须抓住自然形态的特征,亦可说是其外形特征。

(二)形象的规律化处理。所谓形象的规律化处理,就是将自然形态的主要特征进行单独描述,用适更加符合人们审美的手法和形式,通过点、线、面、色彩和肌理视觉要素进行变化,进而采用归纳法使图案画面秩序条理、不散乱。采取任意一种线条表现形式如直线或曲线,亦或使用点或面的表现,来规范梳理自然形态,都应符合自然形态的规律,做到变化与统一相协调。

(三)对比的形式感处理。对比的手法主要指的是夸张与省略的对比或加强与减弱的对比。此时的夸张,指采用超常规的视觉表达方式对事物特征进行刻意放大和突出渲染,使得形象更加集中,更加典型生动,进而设计出具有装饰美的图案。省略,则是夸张的继续和延伸,基于其夸张的本质特征之上对表现对象进行提炼和升华,减去其冗余附属成分,留有具有典型而有夸张特征效果的部分。在此,需要区分一个概念,“简化”是留其精华,而非“简单化”。“加强与减弱”是公共空间地面设计中常与“夸张和省略”并用,也是“夸张省略”的互补。加强,是在夸张的基础上,对表现对象的特征增加表现点、线、面、色、肌理等视觉要素的力度,起到强调的作用,强化对象的特征、力量、性格和装饰效果等方面。

(四)添加手法与理想化处理。添加,是对自然真实形态采取的一种“变化”手段,在变化的图形上按主观设想添加其它要素,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图案形态。图案设计中采用添加法,为达到完善和丰富图案形象的目的。地面设计的理想化处理,是添加手法的再创造过程,添加要素主要是创意内涵,是设计者通过主观幻想,将不同的元素或描述对象进行加工再创造,表现出设计者的主观理想意象。

(五)形态的拟人化处理。现代公共空间的地面设计中的图案装饰的拟人化手法,是典型的视觉形象的创造手段,又称人性化、人格化,即将欲表现的对象寓于人格化,赋予人的思想、行为,力求表现人与物的情趣与感情的交流与沟通。拟人化手法是设计者主观意象的延伸,这一方法是在夸张与省略基础上的一种理想化再现。

二、错视图案拼贴的地面装饰

错视是一种令人们感兴趣的视觉现象,因为错视不仅能够引起人们心理上的不安,也能给人们带来惊喜和快乐。看上去能使人的眼睛产生错视效果的图形都可归纳为错视艺术图形。错视的种类有许多,能用到地面设计的大体分为归纳的错视、反转的错视、限于平面可能的错视、回转的错视、透明的错视、深度空间的错视、间隔的错视、其他的错视等。

三、结语

地面设计不但符合人们日常使用的实际需求,更应从心理学角度对使用者进行不同文化背景下精神需求的人文关照,进而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公共空间地面设计应具有装饰艺术性特征,在对地面进行设计时,应从实用功能出发,从使用者心理角度入手,对地面装饰审美进行设计,营造出更符合使用者使用及心理的优秀公共室内空间设计作品。公共空间与现代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设计中秉承“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地面设计作为公共空间主要元素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为使用者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至关重要。充分考虑公共空间地面物理性要求的同时,还要计量考虑地面设计对使用者的心理影响,在满足人们基本的需求前提下,如安全需求、舒适需求、健康需求等,用地面设计突出空间的个性特点,进而求得多样化中的协调统一,协调统一中的规律性变化。“以人为本”的设计首要问题就是站在客观角度思考人们的真正需求到底为何,由此方可知何种设计才是人们真正喜欢和需要的。人类的需求发展,呈金字塔式的上升趋势,从底层逐渐到塔顶,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自尊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因此,设计者只有在了解使用者的需求之后,才能将其主观能动性自由主动地发挥,进而为设计添上更为辉煌的一笔。如今,全球开始重新审视环境创造的发展观和价值观问题,认识到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取代不可再生能源。可持续设计的设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关注人在特定环境下的生理状态,将其需求与健康放在首位。与此同时,同样应当重视材料的合理使用,以最贴近自然且对人体无害,同时也能节省能源的材料,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只有良性设计,才能营造出更加完善的公共空间,只有符合了可持续发展性,才能使其作用发挥至最优最大。

案例分析式论文篇四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绿地、广场和公园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居民散步闲谈、体闲娱乐和修身养性的场所,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象征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能够通过相应公共空间充分地展示出来。而融合起各种空间和装饰艺术设计,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主要包括这样几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首先,不管是从装饰艺术设计的角度,还是从公共空间的角度来讲,为人民服务都是其宗旨所在。人类聚集的基本形式即为一定的公共空间,此外,也是文明成果和已发展为基本起点的重要表现。人类生活的基本空间即为公共空间,密切联系着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而为了能够有效地融合起公共空间和装饰艺术设计,在融合中,对何种艺术表达形式进行使用是非常重要的,总的来讲,还是要看此种融合对人们户外活动和室外环境主客观需求的满意程度如何,公共空间的基本效能对其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其全部艺术效果展现时最为本质的需求。

2、实用性原则。

所谓实用性,就是在将二者融合的过程中,要细致地分析装饰艺术中的基本要素,对于构成装饰艺术的一些抽象的点、线、面、体等要进行细致了解和掌握。“形”是所有点产生的基本要素,将装饰艺术中的点结合起来,就能够创造出线,面是由线所展开的,进而将面结合起来就会发展为体。对于装饰艺术中的这些基本要素要灵活转换,利用不断变化的大小间隔,在一定排列次序的基础上,就会将一定的走向构建起来,在一连串点的基础上,向着线的方向去延伸,通过逐渐变化的线而构成空间中的面。将装饰艺术中抽象化的点、线、面进行充分的应用和表现,经过调整,使空间中的各种装饰能够互相联系,彼此和谐,进而将空间设计中的中心确定出来,对中央的变化进行调和,进而确保空间环境主题突出、风格统一、丰富多彩,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突出主体原则。

不管公共空间的类型如何,主题在其中都应该明显。在设计不同类型公共空间时,就会有不同的主题,在其功能的基础上就会展现出属于自己的定位。在设计和规划空间的过程中,能否将具有地方风俗和风情的空间意象提炼和挖掘出来是非常重要的。在二者有效融合的过程中,应该将自身的特征彰显出来,他们都有属于自己的气候、地形和历史背景。因此,在将二者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应该将这种特性有效地表现出来,对于当地蕴含的历史和文化,要确保我们能够清晰地认知和了解。一旦没有充足的个性存在于一定的空间中,也就很难吸引外来人员的观赏,很难将一个区域的自豪感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上来。因此,在将二者有效融合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突出主体的原则。

二、二者融合的要素分析

1、材质要素。

有两种类型的材质存在于装饰艺术设计中:首先,天然的材料,例如木材、天然纤维材料、石材等;其次,人工制作的材料,如玻璃、金属、水泥和塑料等。这些材料会将一定的便利带给公共空间装饰艺术设计。每种材料都有属于自己的特征,每种特征的材料其纹理、色泽、质感和形状等都将装饰艺术的语言蕴含在了其中,艺术创作的想象力和理由都包涵在其中。色彩美感、质地美感和肌理美感为装饰材料的主要特征,也可以从多个方面表现出材料的功能和美感。

2、形态要素。

有互动的关系存在于形和态中,因为形成物质的外在形状即为形,这样就有可识别性存在于物质中,因为物质在形状中表现出来的神态即为态,进而心理上的认知和反应就会被激发出来,就能够有效地理解和把握物质的意义和性质,并在这个前提下,将主观形态的非物质形态构建起来。以构成形态的角度入手,空间形态和装饰实体不但有一定的区别而且还有密切的联系。就公共空间主体而言,它具有空间形态的特征,尽管具备广延性,但是并没有形态可寻,只是因为具备装饰实体的限定和围合才能够度量,有了形态和体积。

3、色彩要素分析。

多种多样的色彩存在于公共空间中,必须具备附属的实体存在。固有的色彩会赋予到实体上,还包括灯光照明和光照的影响等。同一实体空间在晚上灯光和白天灯光的不同照耀下,会将不同的视觉感受呈现给人们。对不同材质所展现出来的色彩进行充分的应用,这样才会有一定的美感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公共空间中。

4、公共性。

一定的社会共鸣存在于公共空间和装饰艺术的融合中,就应该遵循普遍性设计的规律。黄皮肤是我们中国人的主要肤色特征,并且在对事物进行解释的过程中,也有着属于自己的方式,他们喜欢寓意祥和美好的事物,一些吉祥的话语和吉祥的纹样就会在视觉文化形态上被反映出来。

5、装饰性。

装点、修饰为装饰的主要任务。装饰艺术中应该有美化的功能存在,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要拥有一定的装饰性特点。要将人类对美好生活追求和向往的精神表现在装饰艺术题材中,将具有美的特性的内容彰显出来,尤其是那些对韵味进行追求的意境美,但是,自然的真实不能都约束它,与主观的视觉美感要相互统一,将形式美放在重要的位置来对待,彰显完整性,面貌要统一。

6、工艺性。

所谓工艺性,就是说选择的加工工艺和工艺材料要“制约”装饰艺术,因此,要将科学合理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创造出来,来影响作品创作。例如,在空间的设计中,对装饰艺术进行选择时,一定要围绕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群众的需求,对适合的装饰艺术形式进行选择,确保有一定的工艺性存在于其中。

三、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式论文篇五

摘要: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 “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