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创新创业调研报告 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23 10:37:46 作者:HT书生 工作总结 最新创新创业调研报告 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汇总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创新创业调研报告篇一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0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 %,初中以下文化15870 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 295人,占17 %;60岁以上420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 %;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创新创业调研报告篇二

临民党总支字„2012‟17号

中共临泽县民政局总支委员会 关于上报临泽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调研报告的报告

市民政局党组:

现将《临泽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调研报告》呈上,请审阅。

2012年8月25日

临泽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期,按照中共张掖市民政局党组《关于开展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调研的通知》精神,民政局党总支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门调研。通过实地走访社会负责人、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及部分会员群众,开展交流座谈,进行综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社会组织87个,其中:社会团体83个,民办

非企业4个。成立党支部45个,其中挂靠组建41个,联合组建2个,单独组建2个,共有党员155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495人。

二、主要做法

(一)摸清底子,建立组织。自去年5月以来,根据上

级业务部门要求,对全县社会组织中党员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掌握了实情。在此基础上,与县委组织部、县委创先办一道深入各乡镇安排、督促抓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立,对有3名以上党员和同一村子2个以上社会组织中党员数有3名的分别建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至7月底,共建立党支部45个,党组织组建率51.7%。

(二)成立机构,靠实责任。为加强对社会组织创先争

优活动的领导,2011年初,县上成立由县民政局党总支书记

任组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和干部为成员的社会

组织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工作,积极

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靠实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责

任,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各项活动,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以“强党建、促发

展、惠民生、保稳定”为主题,精心设计了符合本支部的活

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中广泛开展“学法律、讲诚信、作表率”

活动,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引导社会组

织和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诚信意识,坚守诚信服务,树立诚信形象,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组织各项争创活动。

(四)加大投入,为社会组织党建活动创造条件。通过

数社会组织有了党员活动室,制作了相关的牌匾,做到制度

上墙,促进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良好开端。

三、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社会组织党组织重叠,增加党员群众负担。如

全县农民用水者协会党支部28个,内党员数84人,均是村

党支部党员,与村党支部重叠,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县上成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后,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

了管家,但乡镇一级没有专门管理机构,也缺乏工作人员,工作难以衔接。

三是党建经费缺乏,由于社会组织本身是非盈利或微利

组织,业务经费依靠会费、赞助和主管单位支持,才得以勉

强维持,开展党建活动没有经费保证。

四是党建工作的制度不够健全。由于我县社会组织党支

部多数刚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健全。有待县社会组织

党工委成立后逐步指导完善。

五是党员的教育管理还不到位。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对

“都不管”党员,教育管理难以落在实处。

六是党组织的活动还有待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形式单

一,方法简单,内容陈旧,没有紧贴社会实际,缺乏针对性

和实效性,难以适应不同类型党员教育的需求。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党建工作相关单位的协调。建议县委理顺社

会组织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几个方面的关

系,形成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合力。对社会组织党建工

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效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有关单

位党的工作部门有效开展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进不同系统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力量开

展社会组织党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熟悉、掌握党

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相适应的领导体制。县

上要尽快建立社会组织党工委,配齐领导力量,形成业务主

管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党组织双重负责的党建

畴,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社会组织党组

织的挂靠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党的组织形式。对在社会组

织中工作的党员,不能转入正式组织关系,要设法转入临时

工作职责,如定期走访单位,负责发展党员,指导党组织活

动等。

(三)、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抓好社会组织党的组织机构

建设。在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社团管理部门作为登记

管理机关着重把好“两关”。首先要把好入口关,即社会组

织履行登记时,首先要求其落实和建立党的组织;其次要把

好“年检关”,社会组织在履行检查时要有党组织的活

动情况,同时把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奠定基础。

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是一项富有开拓性的系统

工程,将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一个逐

步探索、不断完善、稳步推进的过程。只有在实践中开拓进

取、积累经验,逐步完善党建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就能推动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主题词:上报 社会组织 调研报告报告临泽县民政局办公室2012年8月25日印

创新创业调研报告篇三

接县委委组织部调研通知后,xx乡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将通知转发至各管区及相关部门,成立了1个调研组对全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乡社会组织现状及党建工作基本情况

我乡的社会组织有xx乡敬老院、xx乡计生协会、xx乡养殖协会和xx乡林果协会四个,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是沂水局民政局、计生局、畜牧局、果茶中心。有独立的活动场所和党员电教设备,经费主要来自其自身工作经费。目前,4个社会组织党支部活动均正常开展,党建工作制度健全。

二、我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

一是完善组建方式,实现党组织全覆盖。全面优化组织设置,开展了基层党建“全覆盖”活动,根据我乡的实际和行业特点,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的“三有利”原则,在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建立单独党支部。对党员人数不足3名、规模较小、同一领域、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社会组织,采取行业统建、区域联建、楼宇组建、下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同时,注重选好配强党组织班子,帮助完善硬件建设,使各党组织均达到了“四有”标准(有党员活动室、有党建工作制度、有电教设备、有学习资料),为党建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规范工作制度,形成党建合力。乡党委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组织办公室和民政办公室联合成立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对社会组织党建“三会一课”、1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党员党内监督、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党费收缴等工作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定期调度制度,乡组织办公室和社会组织主管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做到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建立社会组织党建民主评议制度,每半年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等三方面代表,对党组织班子和党员进行民主评议,通过评议,激励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提高工作质量,增强工作积极性。

三是打造活动平台,提升党组织凝聚力。结合创先争优、党员活动日等主题实践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推进社会组织党建活动平台化建设。组织党员广泛开展学习中央精神、学习先锋事迹、学习廉政准则、重温入党誓词、邀请专家讲座、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员公开承诺、走访党员群众、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法律咨询等活动。组织开展了“党建工作出谋划策活动”,在全乡社会组织党员中广泛征集针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了党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是注重作用发挥,激发党员活力。把引导社会组织党员发挥作用,作为激发社会组织党员活力、提升党建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组织开展了“亮身份、设岗位、做表率”系列活动,在社会组织种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服务台”,为每名党员配备明显的党员标识,设立“党员服务热线”,要求党员律师亮党员身份、树良好形象,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充分发挥了社会组织党员优势特长的同时,增强了他们服务社会的责任感。

三、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由于社会组织采取自收自付的体制,工作重心主要放在了开展业务工作和提高经济效益上,同时,由于可供选择的高素质党务干部很少,难以形成一支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我乡的党务工作者过半为兼职,这就给党建工作开展和发挥作用造成了不便。

二是由于社会组织比较松散,人员构成较为复杂,有专职和兼职的、有固定的和临时的、有工作人员和会员、还有拿薪酬员工与志愿者,流动性大,不确定因素多,使社会组织中的党员管理困难,党员参与社会活动积极性不高,骨干、核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四、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职责。民政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乡党委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民政部门在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检、评估和执法职能时,应要求社会组织按规定成立党组织并督促开展活动。业务主管单位要继续做好所领导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责。各乡党委要积极帮助各单位摸清辖区内社会组织情况,配合做好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的管理工作。形成登记管理、党建管理、辖区管理的合力,层级清楚、责任明确、关系顺畅、管理直接、便于落实的管理机制。

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确保作用有效发挥。

三是摸清情况,抓好管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党员活力。要理清社会组织现有的党员关系,针对组织关系没有在社会组织,但长期在社会组织工作的党员(包括专职、兼职人员中的党员及流动党员),建立党支部的组织关系都要转到支部中去,并参加组织生活,未建立党支部的必须在上级党组织备案。在管理中,要坚持教育、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加强党员宗旨观念教育,使党员努力成为业务工作的骨干、联系服务群众的模范、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党务公开,调动党员关心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保障党员平等参与和共同管理党内事务的各项权利。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建立完善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中共xx乡委

创新创业调研报告篇四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 %,初中以下文化15870 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 295人,占17 %;60岁以上420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 %;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创新创业调研报告篇五

为进一步摸清我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基本状况,找准我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落实市委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近期,**县委组织部组成调研组,对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深入调研,进一步掌握了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就加强和改进我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组织也进入了一个较快发展的时期。据对全县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调查统计,全县社会组织共有*个,其中社会团体*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个,社会中介组织*家;从业人员*人,其中社会团体*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人,社会中介组织*人。社会组织中共有党员*名,建立党组织的*个,其中单独建立党组织*个,联合建立党支部*个。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类指导,加强社会组织中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强化党员的经常性管理。同时通过各种会议、宣传栏、黑板报、报纸、网络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党员群众对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并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是创新机制,加强领导,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县委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对领导干部和党务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其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党组织把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目标考核机制,制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大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考核力度,有效保障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党建工作不断规范。县委组织部为每个支部配备了党旗、党徽,建立健全了社会党组织“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工作、党员党内监督、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党费收缴等一系列制度,同时还通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责任制、党组织与业主沟通协商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等,确保了党组织生活正常开展。

四是创新载体,加快组建,党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今年以来,我县结合创先争优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社会组织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活动,采取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等活动,使党员自觉亮身份,自觉奉献岗位,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完成任务,带头服务群众,促使社会组织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同时本着“应建必建”的原则,根据我县社会组织的实际,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都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条件单独建立党组织的,采取企业联合组建、村企联建、下派指导员等多种方式建立党组织,并积极开展定期回访,有效防止了边建边散、有名无实等情况的发生。

三、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着结构松散、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致使与其业务主管部门及身份属地难于真正分离而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对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则缺乏应有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能适应新时期党建工作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到位。社会组织组织机构过于松散,党员组织关系难以把握,特别是党员基础性资料变化大,给党建工作带来不确定性。从社会组织本身状况来看,工作任务、办公经费大都没有与业务主管单位彻底分离,建立党支部也会出现“重复管理”的问题。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职责与任务不够明确,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组织管理形式上脱节,个别党员只顾创业挣钱,对于党组织关系不及时划转,出现“隐性”或“口袋”党员情况。

二是个别党组织党员活动难。有的社会组织由于内部党员数量较少,流动性大,联系困难,致使仍有的党员较长时期不能正常过组织生活。还有的党员观念淡薄,有一种求实惠心理,“只要能挣钱,不管党和团”,用业务知识学习代替政治理论学习,人员与时间无法保证,导致组织生活无法正常开展,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较低。部分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由于一些负责人不重视党建工作,相关部门的督促也较少,导致部分党员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党组织覆盖率较低,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规模严重不相适应。

四、对策建议

会组织党建工作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力量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的业务培训,使其了解、熟悉、掌握党建工作的基本要求。

二要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对于稳定型社会组织,应想方设法指导其建立党组织,认真开展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员作用,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对于分散型社会组织,可以以派驻党建联系员和指导员的形式开展党建工作,先保证党的覆盖,再考虑逐步建立党组织,力争做到成熟一个建立一个。根据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挂靠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党的组织形式。对在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党员,不能转入正式组织关系,要设法转入临时组织关系,建立临时支部,确保党员的组织关系既不分离,党的工作又有依托,党员的组织生活也有保证;向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派出党建联络员,同时明确联络员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如定期走访单位,负责发展党员,指导党组织活动等。

践活动,激励党员争当精力骨干、争创文明先兵,并发动党员带领其它从业人员努力做好业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在经费保障上采取多条腿走路方式,解决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以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持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