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热门21篇)

时间:2023-12-28 23:13:24 作者:QJ墨客 工作计划

通过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宣传和培训的经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科研档案管理水平,发挥科研档案在教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档案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教科室负责学校所有省市级课题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由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校级课题的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结题后将完整资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留存。

三.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每学期结束前收集登记一次教师的论文发表、教材编写、教学技能竞赛等情况,材料收集后交教科室统一汇总留存。

四.由教科室负责统计汇总每学期教师外出进修培训、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等情况的汇总归档工作。

五.科研档案管理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所有资料在保留原始文本材料的基础上均将汇总表录入计算机,分类管理。

六.本校各部门和教师均可查阅和利用教科室保管的档案,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所有资料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研究或工作需要借出使用,必须经教科室主任或校领导批准,并在一周内归还;外单位需查阅、利用本处档案,需经校领导同意,一般不外借。

七.档案借阅档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资料,利用微机资料库查阅档案应规范操作,借阅案卷者不得私拆、损坏、涂改和污染档案。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l、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目的:明确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销售部等

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销售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或调整。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保健食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建立严格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在药房、库房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

二、新进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与在岗员工检查项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隐性的传染病)、皮肤病及可能传染疾病的,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四、工作人员每年的体检由药剂科按期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个人健康档案。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个人的健康证明材料按部门、班组进行分类存放,保证每一在册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有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健康证明材料存放两年以上的可以销毁。

2、按部门或班组建立有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详细填写员的健康状况,对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伤患的员工,还需注意处理措施。《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保存期为两年,超过保存期的.可以销毁。

3、非生产检验人员或不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检验人员亦按部门建立好相应的《员工健康状况一览表》,健康证明材料可以是防疫站以外的相关医疗部门发放的健康材料。

健康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实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2、凡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审核、调配、院内制剂生产的人员,应每年定期到进行健康检查。

3、新职工进药剂科的工作,必须体健合格后方可上岗。

4、健康检查的项目有:内科、眼科、皮肤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肠道致病菌等;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和养护岗位人员应增加辨色障碍(色盲和色弱)的体检项目。

5、发现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由相关部门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议,并报药剂科负责人批准后调离岗位。患者经治疗痊愈后,需重返原岗位,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应经检查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提交药剂科负责人安排。

6、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归档保存。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摆放规范有序。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门店店堂前的招牌应完好、整洁。店堂内地面、墙壁、顶棚无积尘,无污染物,无蜘蛛网,无碎屑剥落。店堂内的清洁应按时打扫,并随时保持货柜、货架、各类商品和各种用具的清洁和卫生。

二、药品货柜上安装的柜门应完好,取用商品后应及时关好,以防止异物、灰尘、老鼠或其它动物进入造成药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门店所有人员要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应勤洗勤换,保持整洁。

四、门店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资料要保管两年以上,留存备查。

五、凡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应及时调离接触药品的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本单位职工身心健康,使医务人员更好地发挥积极性,以饱满的'热情和精神投入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工作中,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健康保健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xx】6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严格进行职工上岗前和在岗中体检。

2、每位职工建立一份职工健康档案,由保健科负责管理。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体检,原则上两年一次;市干部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符合我省保健条件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对放射科、ct室、供应室、药剂科等特殊科室人群按有关要求进行额外体检。

4、每年对在职已婚女职工进行查环、查孕和妇科检查。

5、保健医生经常关注本单位职工身体健康状况,给予相关的疾病预防指导。

6、凡医院职工(含聘用人员)统一参与三明市医疗保险。职工诊治、住院、转诊、病休等由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医保管理规定处理。

7、对身体有恙的职工给予积极关心、帮助和适当的休假,但要办理请假手续。

8、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编制标准,尽量配足配齐医务人员,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充实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数量,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员,避免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同时,通过预约诊疗等办法,合理安排和分流病人,有效减轻医护人员的工作压力。

9、每年安排职工休假,特殊岗位(如放射科、ct室等)人员按要求增加休假。

10、定期组织活动,调整职工心态,增强体质。

11、关心离退休职工,年终进行慰问和召开座谈会。

医院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由企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三、新上岗或临时上岗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卫生知识、食品安全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域内;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九、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要求。

卫生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创造一个优良、清洁的工作环境,同时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库区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药品分类摆放,规范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各类药品、用品安置到位,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4)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5)在岗员工应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卫生整洁,精神饱满,工作服夏天每周至少洗涤3次,冬天每周洗涤2次。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6)卫生管理情况要列入企业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体检每年组织―次。企业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8)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原岗位或办理病休手续后静养,待身体恢复健康并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病情严重者,应办理病退或其他离职手续。

(10)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4、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5、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6、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工种为食品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7、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每年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

8、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