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房屋买卖合同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优质5篇)

时间:2023-09-28 18:24:36 作者:梦幻泡 合同 2023年天津房屋买卖合同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优质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和合同

第十五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二)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五)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

(六)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七)商品房销售方案。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已经取得销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整体转让的,双方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且通知购房人。转让人对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购房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可以采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委托代理人的名称;

(二)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地点、楼号、房号;

(三)标有国际通用坐标的房屋平面图;

(四)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五)商品房的共用设施和设备;

(六)商品房的质量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和室内设备;

(七)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

(八)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和总价款;

(九)付款方式和时间;

(十)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十一)房屋设计、环境布局和设计、环境变更约定;

(十二)争议处理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售楼说明书,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售楼说明书应当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图、装修、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房不适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购房人不按期订立合同的,购房人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约定订立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当在变更前征得购房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而变更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还购房人已付商品房房价款和利息,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商品房广告

第三十条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地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证号。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明示代理销售机构。

第三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结构、房型、朝向、面积、装修、设备、质量、供热、供气、供水、供电、排水、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等内容的表示、图示,应当真实、准确、清楚。

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三十三条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结构安全质量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商品房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没有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能安全使用的,购房人有权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商品房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勘察、维修;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维修造成损坏的修复费用、误工损失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购房人提出要求的,由以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因商品房价格和收费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四)因商品房规划问题发生的争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因商品房广告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就商品房争议问题进行的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其中受理的商品房争议涉及应当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而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勘察、维修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购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销售许可或者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未按期核发、拒不核发许可证或者进行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建设、销售和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房屋状况:(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现用途为__________。

2、甲方已于房屋所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已于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自愿将上诉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财产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rmb: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__________

四、房屋支付:__________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5日内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一切由甲方负责。

2、房屋交付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乙双方若出现法律纠纷,可向房屋所在法院进行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

乙方签字、按手印: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委托代理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风险提示:______核实卖方身份

购房交易中的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请务必核实卖方身份!否则可能导致房屋购买行为无效,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遭遇诈骗,损失大笔购房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风险提示:__核实房屋状况

除正常考虑房屋户型、结构等建筑状况和小区及周边配套状况外,买方还需谨慎核实房屋权利情况,如:______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列入拆迁范围,等等。

否则,可能因房屋存在权利瑕疵而给买方带来巨大风险,出现即使交付了全部款项也无法实际取得房屋产权等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商品房坐落:__________区、____县路、道、____街。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中:______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元(币种:_________),价款为_元,计___(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风险提示:______交房约定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确保买方出现拖欠或减少阶段支付金额的情况时有据可依,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存款到卖方指定的卖方本人银行账号的方式来付款。现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请谨慎选择。如需选择现金支付,请务必保留有效的付款凭证。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____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______

1、上水_;

2、下水_;

3、供电_;

4、燃气(气源种类)_;

5、暖气_。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_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_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风险提示:______明确交易程序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签约、付款、交房、过户四大步骤,每一个步骤都必须约定清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对买方或卖方都有可能带来巨大损失,如买方已付款但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或卖方已交房、过户却收不回全部款项,等。

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则还需要办理解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具体的约定较为细致、复杂,建议请专业律师审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____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____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天津房屋买卖合同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交房: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房屋产权过户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过户,否则乙方将另加______万元的费用给甲方,即总房款为______万元。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手印)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手印)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