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劳动总结

时间:2023-08-08 15:55:35 作者:韩ll 活动总结

对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工作进行全面性总结,既反映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缺点,也要写经验教训和今后如何改进的意见等。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卫生劳动总结篇一

“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这句诗描绘了中国南方春天的景色。我住在北方,在北京,这里既没有蒌蒿,也没有河豚。但我们有一种野菜—荠菜。

“姥姥,我们去采野菜吧!”“好!”姥姥答应了。

于是,姥姥、妈妈和我收拾好东西,直奔目的地—公园。公园外面停满了车,公园里有许多人。这个公园从原来我们的“私家园林”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公园。

我们进了公园,草地已经泛绿,远处的草地上蹲着三三两两的人。我会心一笑,因为我知道他们同我一样也是来采野菜的。

开始,姥姥在地上一挖就是一大把,我和妈妈在地上一个也没有找着。我急中生智,从袋子里拿出一棵荠菜,一个一个与地上的比,看看哪个像,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找出了一个与它模样差不多的菜。我接二连三地找到这种菜,我采得多了,便徒手去采。最后,我采得越来越熟练,甚至比姥姥还快。

劳动是辛苦的,收获是快乐的!

劳动最光荣!我双手拿着野菜,心里万分快乐,回家后我就能美美地享受它了。

卫生劳动总结篇二

为了给我公司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提供整洁的工作环境。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1、     在有害气体或粉尘场所工作的员工,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供给有关的防护用品。

2、     在噪音、强光、飞溅火花、碎片、刨削场所工作的工人,按规定供给防护用品或防护措施。

1、     人行道和车行应平坦、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交叉处须有醒目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和落杆。

2、     厂区应保持清洁,做好绿化工作。

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的设施应及时修理。

1、     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温度、温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光线应充足。

2、     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     地面、墙壁和屋顶都保持完好。

4、     公司长期提供饮用水。

5、     产生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设吸尘器或防尘设备。

6、     对产生噪音以及震动的.工作场所,安装隔音板和减震设施。

1、     公司提供免费食宿,确保员工吃好、吃饱。

2、     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和清洁。

3、     为更好的方便员工,更-衣室内设有洗衣机,以便员工清洁衣物。

4、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放可上岗。

5、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     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工强度的劳动。

7、     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8、     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办公室经常检查车间生产安全卫生的防护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给予记录档案,对于考核不及格的班组追究班组负责人的责任。

卫生劳动总结篇三

乙方(劳动者)姓名:

甲方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大堡子卫生院后勤人员,根据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锅炉房、开水房、配电房、中心供氧室、污水处理岗位,承担锅炉维修、保养、供暖;供水;电力维护、检修;中心供氧系统安全运行、登记、检测 ;污水处理及排放重要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后勤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遵守安全第一的制度。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 日工作制,每日 小时制,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 元,乙方负担 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如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4)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参加社会招工考试已被录取的。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款第(2)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5、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其他需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卫生劳动总结篇四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认证劳安标志认证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三、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五、 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六、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先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八、 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九、 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 本标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动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一、 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二、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的做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三、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四、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十六、 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十七、 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八、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卫生劳动总结篇五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担任更夫、锅炉房锅炉工岗位工作,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

1、负责卫生院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每日两查,如有意外,在第一时间上报卫生院领导。

2、负责取暖期间锅炉的操作使用及维修等工作。

3、负责卫生院走廊及室外的卫生,保持卫生区的整洁。

4、每日单位下班前半小时乙方必须到岗,单位上班后如无临时工作安排,乙方可以离开单位,但是,取暖期间乙方离开时必须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转,并及时回单位检查锅炉运转情况。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和临时工作安排调配。

2、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年人民币 元,按财政局拨款情况,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工资一次。法定假期不享受带薪休假,有事有病请假时,乙方自己找人代替乙方岗位。

3、乙方原则上不享受甲方的福利待遇,如乙方工作评价良好,甲方经济情况允许,甲方在发福利时可将乙方考虑在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经常巡查,保证卫生院的财产安全。定期检查锅炉运行情况,保证供暖期间的锅炉安全。保证乙方负责卫生区的干净整洁。如有因失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照价赔偿。

3、如果有特殊情况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4、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5、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6、乙方因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因工受伤按有关规定执行。

7、在岗期间,乙方的各项保险由其本人承担。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5、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

6、其它违反国家、医院、甲方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

卫生劳动总结篇六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2.乙方在 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5.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 _部门,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 ,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职务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自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或加点费。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__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3.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号 前(遇节假日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 甲方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劳动手册》。

2. 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3.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享公司所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 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 被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的;

(4) 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 出后仍不改正。

(5)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后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中五年前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10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点的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卫生劳动总结篇七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第六条鼓励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普及劳动保护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劳动条件和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

第九条各级计划、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有劳动保护内容,统筹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

第十条各级科技征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科技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劳动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劳动保护事业经费,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安装、维修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或者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剧毒介质及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各级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所属行业(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并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可以就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执行省有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文件,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劳动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八)作业场所的其他未列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对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实行安全资格认可。

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申办准用证,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试验、生产、使用、运输和贮存,应当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安装、执除等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资格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筑安装、拆除业务。

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现场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负责。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用发放现金来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已经失效的不准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治疗和妥善安置。

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认可、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普及安全卫生知识,增强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新职工要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调换工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首先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掌握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知识。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存在的危险源必须制定监控管理措施,对事故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如实上报,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主要职责是:

(二)制定劳动保护规划、计划和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六)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情况;

(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含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调查劳动保护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发现危及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或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定期讨论劳动保护工作,审查本单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措施有权否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同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领导,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劳动者安全、健康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经审查、验收,或者经审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施工、投产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的罚款,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一)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独立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人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辱骂、殴打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四十九条执法部门执行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用人单位被罚的款项应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第五十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矿山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除适用本条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关劳动安全资格审查、发证问题,由省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卫生劳动总结篇八

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5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7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8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招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9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0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2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4条企业对新招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6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卫生劳动总结篇九

一、常规卫生工作

1、每天值日生必须认真打扫班级和卫生区卫生。

2、每周一下午全体同学进行卫生大扫除。

3、组织健康宣传教育。

二、清扫时间:

早 6:40—7:25 清扫

课间 维护

三、卫生要求:

(一 )平时卫生

1 、课 前:擦拭讲台 、准备好上课必备的粉笔 、板擦等 。

2 、课 间:

(1)每节课后擦黑板;

(3)垃圾要入垃圾箱,并且要及时倾倒班级垃圾。

3 、清早:

(1)扫地、擦桌凳、倒垃圾;

(2)摆放课桌椅、用半湿抹布擦洗黑板;

(3)及时整理并摆放好卫生工具。

(二)大扫除

1 、教室:擦洗门窗 、窗台 、门框、黑板、墙面、课桌椅、地面等;

2 、扫净地面和走廊,摆齐桌椅,保证全面整洁,室内做到上 、下 、左 、右 、前 、后六面光,具体做到无灰尘,无痰迹,玻璃窗明亮;墙壁墙裙上无脚印、鞋印、污水印等 。

(三) 教室卫生

门窗桌面无灰尘;墙角无蛛网;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和痰迹;墙壁干净无污迹,桌凳摆放整齐。教室内及走廊的门、窗、玻璃、宣传墙要擦洗干净,做到无残缺的标语和乱涂乱写的字画要经常开窗透气,室内保持空气流通新鲜 。

(四) 卫生区

卫生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要求达到:无垃圾 、无污泥浊水,无果皮纸屑和杂物,窗台无灰尘,蛛网等都要保持清洁 。

既要保持本班卫生区环境卫生,又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在别的.班级的卫生区内乱丢乱扔。

(五) 卫生保洁

每天每组都要派至少两名卫生监督员在课间到自己的卫生区进行保洁,制止别的学生乱丢乱扔和对自己的公共区进行卫生整理。

四、要求及处罚:

1、值日生必须按时到校清扫卫生,一周累计迟到二次,罚卫生清扫一周

2、到校后有不主动清扫卫生者,一周累计二次者,罚卫生清扫一周

3、有不按要求打扫卫生者,一周累计二次者,罚卫生清扫一周

5、如屡犯条例多次,惩罚后仍不改者,写1000字心理说明,并停课叫家长处理。

五、监督及检查:

由卫生委员监督;卫生组长协助,老师检查,发现情况及时记录,进行公布,并处罚。

六、评比及奖励:

1、卫生优胜组:一个月评比一次,根据学校检查情况及平时观察到的情况综合考评,并对优胜的卫生组进行奖励。奖励时间提前公布。

2、卫生星2名:根据卫生组长及卫生委员的提名进行投票选举,并进行奖励和公示,家长会提出表扬。

七、保持个人卫生

1、服装整洁、勤剪指甲、常洗澡,每天进行检查。

2、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零食和不干净的东西,不喝生水。

3、认真做好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养成良好用眼习惯,做到读、写姿势和握笔方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