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汇总5篇)

时间:2023-09-30 21:37:34 作者:HT书生 合同 最新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汇总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篇一

(一)报名入口。在8月6日00:00时—8月8日18:00时,在微信中使用“扫一扫”,扫描二维码:

手机验证,验证后进入洪洞县城区小学报名信息采集页面,按要求如实填写。

1.在居住地填报(入户核查的需要)。

2.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名类型,学习本类型应提交材料。将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协议)、租房协议、生活票据等备好待查,随时获取相关信息。

3.每生有一小时信息采集时间,浏览题目,仿照示例,组织好内容。

4.采集报名信息,与提交信息先后无关,与提交信息的真实性高度相关。三天全天候报名,在规定时段内提交材料就完成了报名。

(二)如何报名。扫描进入信息采集页面后,出现一组问题对话,看清题目及示例,按示例的格式填写学龄儿童相关情况,核对一遍,无误后提交。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小学招生基本政策是“就近、免试、划片、分配”,监护人按住址直接对应一所“片区学校”,受学校规模和班额的限制,无法保证学龄儿童一定被“片区学校”录取。监护人需接受城区学校招生规则,同时选择一所“分配学校”,分配学校实为保底学校。

(三)印证材料。根据报名类型,事先准备好印证材料。在报名信息采集时,有二种方式上传图片,一是印证材料现场手机像机采集,二是事先拍照用文件方式上传。建议选好材料拍照,用文件方式上传。上传材料要精心选择,做到真实有效,不宜过多(不用传户籍材料),能说明问题即可。监护人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同时,造假线索将移交到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材料审核与入户调查。按报名登记类型,组织工作专班,对监护人提供材料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委托有关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适龄儿童报名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根据监护人提供“位置导航”信息开展入户调查。

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篇二

深圳中院在(2016)粤03民终22009号买卖合同确认纠纷案中,驳回了出卖人诉请确认1998年出售自建房中一间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在房产圈同样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但这个案件大家普遍存在误读。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124号认定的事实:1993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向原告核发了粤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坐落于深圳市宝安三十五区x栋南座上川路x的住宅楼一栋所有权人为原告。1998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房屋合同书》,约定原告是卖屋人,被告是买屋人,原告将上述楼房中的三单元305房屋卖给被告使用,卖期50年,价款万元,因本栋楼属于自建房,房地产权证不能转交被告,被告只能使用和出租,在政策允许房产过户时,原告要积极协助被告办理产权证,使用期满后,该楼房如果补地价税,被告享有同商品房满期后的同等待遇。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价款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被告使用至今。

一审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房屋属于有产权证的合法房产,当事人自愿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房产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深圳中院认为,根据《^v^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宝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本案涉案房屋不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且涉案房屋亦取得房屋产权证,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转让房屋合同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涉案的房产是自建房,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并有宝安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是本案的大前提。没有报建手续的房产,属于违法建筑,依据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尚不能生效,更不要提买卖合同了。

因此很多人认为的深圳法院在本案中确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规则,是严重的误读。法院认为这样的合同合法有效是有大前提的,前提是交易的房产有合法报建手续,有产权证明。不然,首先需要先由行政机关确权,在没有确权前,法院不予受理,即便已经立案了,通常也会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诉请。

2.本案判决驳回出卖人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买受人享有房产的物权权利,只是因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没有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规定,出卖人所称出卖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事由不存在。合同有效只是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不等于认可买受人对该房产享有物权权利。

3.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很多,《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是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情况的集大成者,出现该条规定的几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均不能继续履行。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合同虽然有效但是无法继续履行。

4.本案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只是一栋自建房里面的一个房间,该房间是不可能单独办理房产证的,虽然该栋自建房有一个房产证,但并不意味着单独的一个房间可以办理独立的产权证。也就是说出卖人诉讼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请求被驳回,但是买受人如果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证则同样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因为这样的请求同样没有请求权的基础。

本案就如同一套三房一厅的房产,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其中一个房间的合同,法院说该买卖合同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想想这事是不是很有意思。

5.在类似的案件中,基本上是谁当原告谁败诉,因为作为原告要列举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只有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诉讼请求,请求同样不会被法院支持。

6.法院确认本案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不等于买受人就一定可以获得拆迁利益。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出卖人,买受人只是购买的整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在出现拆迁问题时,开发商应该和谁谈,大家不难想的,买受人拿着其中一个房间的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存在现实困难。

换一种思路,本案出卖人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强行收房并拆除掉房产,轮到买受人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合同权利时,该如何主张权利,法院又会如何处理,会认可买受人主张的差价利益补偿吗。

——周争锋2018年5月22日写于深圳

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篇三

全成本微利房是福利分房时代的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具备绿本转红本条件后,出卖人须办理红本房产证,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约定合法有效,出卖人在具备绿本转红本条件后,拒不办理,买受人可以诉讼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强制执行绿本转红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实质性障碍。

个人认为,出卖人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不依照判决去办理绿本转红本的申报手续,法院可以直接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予以处理。购买人在申请强制执行遇阻后,也可以依据2015年7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择自诉的方式,追究出卖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

经济适用房若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也就是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的协议无效。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指标,破坏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与国家推行住房保障政策的社会公益目的相悖,双方的行为也损害其他等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不特定人利益,也就是损害公共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无效,该指标转让约定无效,非法取得的经济适用房有被政府职能部门收回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规定在经济适用房购买五年内限制交易期限内签订的买卖合同,损害其他等待分配人的利益是无效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的调研报告及广东高院裁判指引中均有这样的规定。

当然购买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市交易绿本经济适用房,也就是购买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此时和南山法院的案件性质是一样的,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不依约办理绿本转红本手续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以诉讼继续履行,并申请强制过户,当最终然能不能胜诉还受其他因素影响。

相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保障性住房,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或者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相应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篇四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_________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_________。(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地点、产地、性质、用途等)

二、价款:

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应于订约后_________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_________。

四、验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人于受领第一条的标的后,应及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将所开出的发票和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预付_________元,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七、担保:

担保人须对乙方保证,甲方能够按期支付价金,当甲方不能履行时由其对乙方连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九、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二、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房合同、售房合同

小产权花园房买卖合同篇五

古槐小学:东至洪洞一中西墙-五一路与玉峰街交叉口;南至玉峰街-交警岗-古槐路十二巷北;西十二巷西口沿铁路线至北官庄;北至北官庄(包括前、后坡底、农行小区、建筑公司小区、新旧槐荫市场、贾村)。北官庄、南官庄、窑上村三个行政村村民子女。

实验小学:东至霍侯一级路(包括东、西冯堡);南至飞虹东街-虹通大道南路-朝阳东街-五一渠;西至洪洞一中西墙-玉峰街-五一渠东;北至恒富大道(含湾里村)。不含梗壁村。

东街小学:东至五一路(含常青14、15队)、朝阳东街以南、虹通南路以西、(包括安居工程小区、新英公寓);南至飞虹东街;西至古槐南路;北至玉峰街。

大槐树西街学校:东至古槐路(交警岗向北至十二巷口);铁路东,北至十二巷南,铁路西,北至恒富路;南至飞虹大街(包括涧河南各开发小区和常青五村);西至滨河路。玉峰街北、十二巷南、古槐北路西到十二巷口区域,铁路职工宿舍至交警岗对角线的矩形区域。北官庄、南官庄、窑上村三个行政村非本村居民子女。

西街分校(涧桥小学):涧桥村、庄园村及行政村内村民开发的小产权房。

大槐树梗壁学校:梗壁村(含梗壁村村民开发的小产权房)、辛堡村。